國家發改委擬規定: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自定標準收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自今日開始,就《供電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征求意見稿明確,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能源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能源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監管內容,包括:供電能力、供電質量、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情況等。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8%;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對用戶停電時間、停電頻次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征求意見稿指出,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現場作業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并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在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不能及時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咨詢的用戶說明原因。
征求意見稿要求,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鐘。
征求意見稿提到,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對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分布式能源和躉購轉售電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拖延接入系統;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等。
征求意見稿指出,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準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監管措施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進入供電企業等單位進行檢查;進入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進入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能源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記錄;對其可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出具警示函、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等措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稿明確,能源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能源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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