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輸配電價改革下的電價調整機制研究
新的輸配電價改革,盡管已經實現了省級全覆蓋,但是國家遲遲未出臺非定期調整的管理辦法和跨期調整辦法,尚無成熟的經驗和模式可供借鑒,關于平衡賬戶的設置、使用也均處在探討階段。電網企業如何科學地做好預算經營安排,促使輸配電價改革平穩落地,面臨不小的壓力。在此背景下,通過對電價調整機制問題進行研究,將有利于電網企業及時適應電改要求,進一步做好經營管控、降本增效,提高效率。
輸配電價的不定期調整機制
輸配電價的非定期調整是指在監管周期內,由于收入或重大突發事件,導致的需要對監管周期內的準許收入進行調整,而準許收入的調整對于穩定輸配電價、保障電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激勵電網企業壓降成本費用具有重要意義。
平衡賬戶調整機制
從國家批復的安徽、湖北、貴州等省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來看,平衡賬戶設在省級電網公司,建立輸配電價的聯動調整機制,設定電價調整啟動點,當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價準許收入的 6%時,啟動電價調整工作。當平衡賬戶虧損時,應提高銷售電價予以彌補;當平衡賬戶盈余時,應調整降低電價還利于民。
平衡賬戶可以反映準許收入和實際收入之間的差異,作為輸配電價不能及時調整和聯動的“調節器”,是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轉變過程中的一個“蓄水池”。一方面可以保證電網企業的穩定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在實際收入較多時,降低輸配電價,返利于民。平衡賬戶的設置存在兩種模式:實賬戶和虛賬戶。若設立虛賬戶,則會進行專賬管理,不會改變電網企業現行核算模式,不會產生實際金額的流入和流出,僅用于統計分析及提供未來電價調整依據,相對管理成本較小。若設立實體賬戶,將涉及平衡賬戶資金來源、稅收政策等問題,會增加額外的管理成本,而且一旦出現賬戶虧空可能無法補充資金。筆者認為,設立虛賬戶更適合目前輸配電價改革的實際情況,更加便于管理。
平衡賬戶的調整模型
根據數據的可獲得性和計算的難易程度,結合我國輸配電價改革的進展,平衡賬戶調整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法進行計算,三種方法各有側重和特點,具體分析如表所示。
具體調整方式如下:
電價總水平調整幅度 =(平衡賬戶存量盈虧額 + 預計剩余監管期盈虧額)/ 預計剩余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其中,平衡賬戶存量盈虧額 = 監管期開始以來的累計盈虧額;預計剩余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 預計剩余監管期內各類用戶售電量之和。
預計剩余監管期盈虧額可按以下三種方法計算:
方法一:預計剩余監管期盈虧額 =(預計剩余監管期內各類用戶售電量×政府核定監管期各類用戶銷售電價
水平 + 預計剩余監管期其他收入-預計剩余監管期購電成本-預計剩余監管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預計剩余監管期稅金)-剩余監管期準許總收入。
剩余監管期準許總收入 = 剩余月度準許總收入之和。
此方法實質是根據平衡賬戶的計算方法,預測剩余監管期電量和相應的售電收入和購電成本情況等,逐項計算預計的剩余監管期的平衡賬戶盈虧額度,該方法最為合理,但是涉及到電量、購電成本、其他收入和稅收等的預測,難度較大。
方法二:預計剩余監管期盈虧額 = 預計剩余監管期內電量總額×核定輸配電價標準-剩余監管期準許總收入。
其中,剩余監管期準許總收入為剩余月度準許總收入之和;核定輸配電價標準為監管期內核定的輸配電價水平,該方法事實上假定剩余監管期平衡賬戶盈虧額僅是由于電量的不同帶來的,且單位電量帶來的盈虧差異等于核定輸配電價標準。
方法三:預計剩余監管期盈虧額 = 當前平衡賬戶盈虧額 /(存量累計電量 - 存量累計核定電量)×(預計剩余監管期電量總額-剩余監管期核定電量總額)。
輸配電價標準 = 總準許收入 / 總核價電量。
該方法考慮到當前平衡賬戶盈虧是由實際電量與核定電量的差異和引起的,且假設剩余監管期單位電量的差異會帶來同樣的平衡賬戶盈虧,將該差異遞推到剩余監管期得到。與方法二的區別是考慮到了電量結構的差異,方法二是假設單位電量帶來的盈虧等于核定輸配電價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用戶類型電價水平不同導致不同類型電量差異帶來的平衡賬戶盈虧差異,方法三相比于方法二更加合理。
平衡賬戶余額的調整
平衡賬戶的余額調整解決了由售電收入減去購電成本計算的實際收入與監管部門核定的準許收入之間的差異,通過該調整可以有效還原準許收入情況,能有效解決實際收入和準許收入之間的差距,既保證電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又能保證用戶利益。實踐中,筆者認為方法一將成為平衡賬戶調整機制和調整模型的最優選擇,結合此前國家批復的各省試點方案,平衡賬戶余額的調整過程如下。
輸配電價調整額度 = 平衡賬戶余額 / 新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平衡賬戶盈余額 = 實際收入 - 準許收入。
輸配電實際收入 = 售電總收入 - 購電成本 -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需要結合方法一預估剩余監管周期內的實際收入)。
售電總收入包括非市場化用戶和市場化用戶的售電收入、高可靠性供電收入、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收入、可再生能源接網工程補貼收入、農網還貸(一省多貸)財政返還收入、其他收入等。
購電成本包括向發電企業(含抽水蓄能)購電的成本和向其他電網購電的成本。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差別電價、農網還貸資金等。
輸配電價的定期調整機制
輸配電價的定期調整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對輸配電價進行重新審訂,以使輸配電價反映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按照我國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模式,輸配電價的定期調整應在每個監管周期結束時進行,輸配電價的定期調整應當和新的監管周期的成本監審結合起來。
調整機制
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新增投資、電量變化較大的,應在監管周期內對各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進行平滑處理。情況特殊的,可在下一個監管周期平滑處理。平滑機制包括兩種:一是周期內的平滑,是指所有調整均是考慮在全部監管周期內進行平滑處理,平均在剩余監管周期內對輸配電價進行調整,而并非在一年內對輸配電價進行調整;二是跨周期的平滑機制,是指若非定期調整機制調整幅度較大,會對社會穩定以及社會輿論構成顯著影響的,可考慮在下一個監管周期再進行平滑處理。
調整內容
投資的調整。輸配電價改革的核心導向是提高效率,電網企業投資應主動適應改革、把握精髓,以效益效率為中心,按照實際需求科學制定投資管控策略,獲得長久穩定的收益。一方面,爭取投資規模不超過核定投資,應以核價投資為上限,優先安排保障電網安全、滿足重要負荷供電、經濟效益突出的項目,確保投資通過電價回收,獲得合理收益;另一方面,對于差額投資部分,按照下述方式合理調整輸配電價水平,保證電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投資造成的差異會從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價內稅金三個維度同時影響準許收入,具體調整也應當從這三個部分還原出投資差異所影響的準許收入的差異,進而計算輸配電價調整的幅度。調整的作用在于將投資未達到規劃投資的部分調整準許收入,并將 30%用于激勵電網企業,保證投資的精準度,調整具體過程參照輸配電價核定過程,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和步驟依次進行還原。
輸配電價調整的額度 = 調整比例×(折舊差異 + 運維費用差異 + 準許收益差異 + 價內稅金差異)/ 新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其中:折舊費差異 = 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差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定價折舊率;運維費用差異 = 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差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增量運維費率;準許收益差異 =(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差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差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定價折舊率)×準許收益率;價內稅金差異= 所得稅差異 + 教育費及營業稅金附加差異;所得稅差異=(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差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 - 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差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定價折舊率)×(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 /(1-所得稅率)×所得稅率;教育費及營業稅金附加
差異 =(折舊差異 + 運維費用差異 + 準許收益差異 + 所得稅差異)×增值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 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職工薪酬的調整。在準許收入的核定過程中,職工薪酬的核定參考測算基準年份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核定,但并未考慮增長率,而在實際過程中,職工薪酬實際標準按照國資委核定標準進行發放,應對相應的職工薪酬差額部分進行調整,按照全額調整據實核定的方法調整準許收入水平,進而影響跨期準許收入的調整。即:輸配電價調整金額 = 職工薪酬核定差額 / 新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運維費用的調整。在深圳的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中對成本的跨期調整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
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 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而之后國家出臺的定價辦法并未提及成本的節約對準許收入的影響,但從定價辦法的原則出發,強調“彌補合理成本與約束激勵相結合”,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辦法核定輸配電價,以嚴格的成本監審為基礎,彌補電網企業準許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同時,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調動電網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的積極性,提高投資效率和管理水平。而加強管理水平以及降低成本的直接體現就是運維成本的縮減,按照定價原則,運維成本的激勵是保證電網企業加強管理的保障,因而跨期調整應該進一步考慮準許成本在企業和用戶之間的分享,提升企業降低成本的積極性。
輸配電價調整的額度 = 調整比例×(核定運維費用-實際運維費用)/ 新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其中:核定運維費用 = 存量運維成本 + 增量運維成本。
獎勵和懲罰機制。一是線損的調整機制。按照定價辦法規定“省級電網綜合線損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實際綜合線損率平均值核定。實際運行中線損率超過核定值的風險由電網企業承擔,實際運行中線損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各分享 50%。”
按照定價辦法,調整方式如下:
輸配電價調整的額度 = 調整比例×(實際線損收入-核定線損收入)/ 新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其中:線損率 =(購電量-售電量)/ 購電量×100%;核定線損收入 = 上網電價×核定購電量-上網電價×核定售電量;實際線損收入 = 上網電價×實際購電量-上網電價×實際售電量。
由于線損的變動只考慮電量差異引起,故上網電價按照實際平均上網電價確定。
二是對可靠性和服務質量的調整機制。定價辦法中規定,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考核電網企業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超過規定標準一定幅度的,可適當提高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降低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
調整方式如下:
獎勵和懲罰的額度可以在以下兩種方式之中選擇:一是固定額度,可根據省份設置具體的數額,可按照省份的準許收入的數額作為劃分的標準;二是準許收入的一定比率,該方式可選擇不同區域采用同一比率的方案。
輸配電價調整的額度 =(獎勵額度-懲罰額度)/ 新監管期內電量總額。
輸配電價調整機制相關建議
筆者以管制經濟學的理論為指導,研究提出輸配電價調整問題的基本思路和管理方法,設計了定期調整和不定期調整機制,不僅可以有效激勵電網企業強化自我約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還可以促進電網企業積極適應電改要求,科學做好預算經營安排,更好地適應輸配電價監管和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管理需要。主要結論可以總結為以下幾條:
一是輸配電價的平衡賬戶可以作為非定期調整的主要手段,在現階段宜采用虛賬戶的模式進行。二是為避免調整的頻繁進行,平衡賬戶的調整應預測整個周期內的平衡賬戶盈余,在三年的監管周期內進行平滑調整,并根據計算的準確度需求,選取不同的調整模型。三是隨著輸配電價調整機制的逐步完善,應當進一步引入與服務質量和供電可靠性掛鉤的激勵機制,對電網企業進行激勵和約束。
文 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李國中 程清潔 張 茂 鄭 洋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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