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價格指導意見”解讀之一: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定價政策對比分析
輸配電價改革政策體系獨立的輸配電價是建立完善的電力市場機制的基礎。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是電改9號文的第一號重點任務,是管住中間的重要手
輸配電價改革政策體系
獨立的輸配電價是建立完善的電力市場機制的基礎。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是電改“9號文”的第一號重點任務,是“管住中間”的重要手段。輸配電價改革政策體系包括跨省跨區(qū)輸電價格、區(qū)域電網輸電價格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價格(含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改革政策。前兩者主要涉及輸電價格,針對的主要是擁有特高壓、超高壓資產的電網公司,涵蓋西電東送這樣的遠距離、大范圍的電能輸送等情景。后兩者主要涉及省級輸配電網與配電網(含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的定價問題,是電網企業(yè)、擁有存量配電資產的非電網企業(yè)、有意愿投資配電網的企業(yè)等社會各方重點關注的問題。
由于配電網與上一級輸配電網(多指省級輸配電網)存在電氣關系、結算關系和成本傳遞關系等,因此有必要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fā)改價格〔2016〕2711號)(以下簡稱“2711號文”)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文件進行系統(tǒng)梳理和分析,重點把握和理解配電網定價的特殊性和導向性。
“三個不同”——定位、對象與范圍
定位不同。2711號文定位于操作層面,指導意見定位于頂層設計。2711號文明確了準許收入的各項構成、輸配電價計算方法、主要參數和指標上限等,是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工作的“操作手冊”。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配電價格定價方法、配電價格調整機制、配電價格結算制度和配電價格管理等方面,對制定配電價格提出了原則要求,是各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當地配電網價格管理規(guī)則的指導性文件。
對象不同。2711號文針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即省級電網企業(yè)為使用其經營范圍內共用網絡的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價格,省級電網企業(yè)主要包括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各省級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指導意見針對的是除省級電網企業(yè)存量之外的配電網,包括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的配電價格。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yè)務管理辦法》(發(fā)改經體〔2016〕2120號),增量配電網的適用范圍包括: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yè)園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等局域電網;除電網企業(yè)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yè)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也屬于增量配電網。由此可見,2711號文和指導意見所針對的對象在資產權屬、電壓等級、供電區(qū)域等方面有明顯的差異。
范圍不同。2711號文聚焦解決如何制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問題,以提供輸配電服務相關的資產、成本為基礎,確定電網企業(yè)輸配電業(yè)務準許收入,并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核定輸配電價等。指導意見作為第一份專門針對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文件,需要回答太多的問題,其涵蓋面更廣,主要涉及的內容包括:配電網與省級電網的關系,配電價格定價方法與適用條件,配電網與分布式電源和常規(guī)機組的關系,與現(xiàn)有配電價格的銜接,與省級電網、發(fā)電企業(yè)的結算,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業(yè)務分離,信息公開,成本監(jiān)審等。由此可見,指導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電網管理辦法”的作用。
“四個銜接”——方法、機制、價格和結算
方法銜接。2711號文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方法核定輸配電價,將“準許收入法”作為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的唯一方法。指導意見提出的準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均是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基礎上的“再創(chuàng)新”,而招標法更是隱含要求投標主體在第三方權威專業(yè)機構的協(xié)助下進行“準許成本的范圍界定、合理收益的明確”。萬變不離其宗。“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是省級物價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jiān)審、價格管理的核心原則。
機制銜接。2711號文提出多種調整機制:一是電價平滑機制,主要針對監(jiān)管周期內電網企業(yè)新增投資、電量變化較大的情況;二是定期校核機制,主要針對電網企業(yè)實際投資與規(guī)劃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之間存在差異的情況;三是考核機制,主要針對電網企業(yè)供電可靠率及服務質量等進行監(jiān)督與激勵。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配電網配電價格調整,應明確價格監(jiān)管周期,做好過渡階段價格銜接,并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建立平滑處理機制、定期校核機制和考核機制”,并對配電價格監(jiān)管周期、過渡階段價格銜接、與存量地方電網配電價格銜接、建立激勵機制四方面進行了詳細要求。對于省級電網企業(yè)與配電網企業(yè),調整機制銜接有助于約束投資沖動,加強規(guī)劃管理和激勵服務創(chuàng)新。
價格銜接。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xiàn)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價格確定前,電力用戶與配電網結算的輸配電價暫按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現(xiàn)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執(zhí)行”。不用擔心,指導意見還有一句“暖心的話”——“不同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與實際成本差異過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結構”。這為配電網價格調整“開了一扇窗”。
結算銜接。一是結算關系與方式的銜接,指導意見提出,“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價,按現(xiàn)行省級電網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zhí)行。配電網企業(yè)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分類結算電價或綜合結算電價與省級電網企業(yè)結算電費”。這樣的規(guī)定,既明確了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按照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的結算關系,也允許配電網企業(yè)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二是通過調整結算電價實現(xiàn)專項工程成本回收,指導意見規(guī)定,“在配電網與省級電網接入點,由省級電網專為配電網建設變電站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探索核定由配電網承擔的接入費用,并適當調整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價”。對于配電網通過省級電網企業(yè)投資的專用變電站取電的情況,此規(guī)定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明確了雙方的責任,有效保障省級電網企業(yè)的合理投資。
“兩個平等”——主體、責任
主體平等。對于“增量配電網是大用戶,還是電網”的爭議,一直以來都是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指導意見對此給出了明確說法,即“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省級電網應向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無歧視開放,配電網應向售電公司無歧視開放。配電網企業(yè)應按照相同的原則和標準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這一定論將為后續(xù)配電網相關政策制定奠定主基調。
責任平等。指導意見提出,“配電網區(qū)域內的電力用戶(含自發(fā)自用電量)應承擔國家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會責任,由配電網企業(yè)代收、省級電網企業(yè)代繳”,同時還提出“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尊重歷史、合理銜接的原則,在不增加交叉補貼的前提下,制定地方電網配電價格,與現(xiàn)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躉售電價等做好銜接”。以上規(guī)定均體現(xiàn)了配電網區(qū)域內用戶與省級電網用戶應當承擔平等的社會責任。
感謝沈賢義、劉東勝、彭立斌等專家參與討論及對本文的貢獻!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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