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能源領域行業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思考
2015年11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調: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隨后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革,是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重大創新”,應當“加大結構性改革力度,矯正要素配置扭曲,擴大有效供給,提高供給結構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供給側結構性調整成為我國“十三五”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主線。
我國標準化改革的核心:供給側結構性調整
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技術支撐,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制度。標準化在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40年時間里,我國標準化事業得到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總數已達10萬余項,覆蓋一、二、三產業和社會事業各領域的標準體系基本形成。
但是,與龐大標準基數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標準的有效供給嚴重不足,主要體現在:
一是標準老化,行業標準的服役期限一般不宜超過5年,但目前多數標準都沒能做到及時修訂,有的標準實施甚至超過20年;
二是標準滯后,標準制定沒有及時跟上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現代農業和服務業標準很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剛剛起步,即使在標準相對完備的工業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應用、節能降耗等新興領域標準需求也十分旺盛,標準供給有較大缺口;
三是標準整體水平不高,有些標準指標僅達到了行業或產品的最低要求。并且還存在標準間交叉、重復現象,甚至出現技術指標不一致的情況。標準的創新性和競爭力不強,對我國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無法形成有效支撐。
2015年,隨著《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89號)等一系列文件的印發,我國正式啟動了標準化領域的改革工作。其核心是標準領域的供給側結構性調整,即通過充分發揮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各自作用和優勢,改變當前我國標準領域供給側結構與需求側結構失衡的現實,增加標準有效供給。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基本情況
2008年經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核準,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家能源局統一負責,并設立了能源行業標準代號“NB(能源標準)”。能源領域行業標準涵蓋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煤層氣(煤礦瓦斯)、石油一次加工產品及添加劑、核電、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能源裝備等領域。原石油天然氣(SY)和電力(DL)行業標準編號維持不變,亦歸屬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范疇內。據筆者按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標準計劃下達和發布公告統計,截至2018年4月,共下達標準制修訂計劃7245項,共發布標準5194項。
圖1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計劃項目(除核電)下達數量年度統計
注:從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計劃項目(除核電)下達數量年度統計(圖1)來看,每年計劃項目數量都較大,且波動較大。
10年間,我國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蓬勃發展,覆蓋能源行業全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圖2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計劃項目下達情況
但是,能源領域行業標準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也比較突出,主要體現在:
一是能源領域內部分行業(如光伏行業等)標準體系頂層設計、標準體系長遠規劃缺失,導致相應的標準化工作不能做到“全行業一盤棋”,出現標準內容重復、交叉、甚至矛盾等情況,難以滿足行業發展需求。
二是由于標準體系化建設不足,致使能源領域行業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和管理缺乏科學有效的宏觀把控,從而造成部分標準缺失。以水電行為例,運行維護管理、退役、水電流域安全風險評價及應急預案、水電工程風險管控等方面的標準缺失。
三是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建設的快速反應機制和平臺尚未建立,現有的技術標準復審機制未有效運行,無法及時對能源行業發展的新技術進行消化吸收,不能及時、全面地反映能源行業發展、國家產業政策和標準化改革最新要求,快速地制修訂相關標準。能源領域行業標準供給側改革勢在必行。
圖3 電力領域內(除核電)行業標準計劃項目下達情況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本路徑
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央提出要抓好“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在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范圍內,標準供給方要積極進行適應需求變化的結構性調整,做好標準的“三去一補”,從而實現標準需求側與供給側的有機統一。
一是精簡整合,做減法。
在全面梳理能源領域行業已發布實施和正在編制標準項目的基礎上,廢止一批與目前能源產業和技術新發展不相適宜的標準,并找出標準間的交叉、重復,把該合并的標準進行重新整合。
二是補上短板,做加法。
要跟上能源產業、技術及能源裝備發展形勢和步伐,加快標準制修訂速度,縮短標準制修訂周期,將能源行業中涉及到的亟需、重要、關鍵的標準盡快補上。在這里,還應注意,必需要建立標準體系化發展理念,注重以能源行業工程建設或能源裝備產品全生命周期的標準化為基本理念,全面系統考慮其標準建設,做到不缺項、不落項。
三是轉變觀念,提質量。
過去更多強調的都是標準的“準入門檻”屬性,而忽略了標準“戰略性、支撐性、引領性”作用,這是造成我國標準水平不高的關鍵性因素之一。供給側改革的著力點在于提高供給質量。因此,要緊密圍繞能源行業科技進步和管理提升,來提高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前瞻性,推動能源行業標準水平向中高端邁進,從而支撐、引領能源產業健康高水平發展。
四是國際對接,走出去。
截至2018年,我國已與有關國家建立了56個雙邊能源合作機制,參與了29個多邊能源合作機制,在中國與世界能源市場更加緊密結合的過程中,中國參與和引領國際能源合作的力度不斷加大。標準作為世界通用的技術語言,在國際產能合作中發揮著巨大作用。中國能源產業、產能和相關裝備制造產品要實現“走出去”,標準的國際對接首當其沖。因此,要瞄準國際市場,認真分析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和不足,借鑒、吸納其優勢。同時,我們要做好中國標準的翻譯和推介工作,讓世界了解中國能源行業標準,并要積極參與和主導能源領域相關國際標準編制。
關鍵問題:把握好政府界限
在我國,結構性矛盾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體制問題,是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政府這個“有形之手”過多干預了市場。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本質是讓市場真正起到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在標準化改革方案中也作出了相同的判斷,指出造成目前標準化領域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與市場的角色錯位,市場主體活力未能充分發揮。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第一條要遵循的改革原則便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把該放的放開放到位,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把該管的管住管好,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保證公益類推薦性標準的基本供給。”
因此,能源領域行業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好政府職能范圍,把該放的放到位,把該管的管好,不越線、守底線。所謂“政府職能”是公共行政的本質表現,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產品、實施公共服務的活動。那么,由政府提供的“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必然要求在公共性、公益性、基礎性、通用性等方面要管到位、保供給;尤其在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堅定地發揮強制性標準技術法規作用,切實做到“一個市場、一條底線”。而在政府職能界限外的,應充分發揮能源市場主體的活力,讓能源標準在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完成自我蛻變。
本文出自《中國電業》7月刊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