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售電企業視同大用戶參與交易 鼓勵售電公司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務參與競爭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在總結已有工作基礎上,提出了下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重點措施,對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完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通知》明確要求,各地進一步提高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加快放開發用電計劃,擴大市場主體范圍,積極推進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在發電方面,加快放開煤電,有序推進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分布式發電參與交易,規范推進燃煤自備電廠參與交易。在用戶方面,放開所有符合條件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支持放開年用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積極支持用電量大的工商業、新興產業、工業園區、公共服務行業等用戶進入市場,2018年全面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4個行業用戶發用電計劃。在售電方面,將履行相關程序的售電企業視同大用戶參與交易,鼓勵售電公司擴大業務范圍,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務參與競爭,支持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積極支持售電公司代理中小用戶參與交易。
《通知》進一步提出,結合實際統籌發用電側放開節奏,明確放開各類發電企業、用戶進入市場的時間,明確放開比例,完善準入退出機制。鼓勵跨省跨區網對網、網對點交易,對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支持點對網、點對點交易,支持清潔能源開展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完善市場主體注冊制,進入市場的發電企業、用戶和售電公司等均要完成注冊程序,成為合格市場主體。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要求市場主體按照交易規則參與各類交易,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同時明確要求各地有關部門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完善中長期合同交易電量價格調整機制,交易雙方在自主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在合同中約定建立固定價格、“基準電價+浮動機制”、隨電煤價格、產品價格聯動或隨其他因素調整等多種形式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糾紛協調仲裁機制,保障電力市場健康運行。深入推進電力市場主體信用建設,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通知》明確,進一步加大力度推動發用電計劃放開,選擇4個行業全面放開發用電計劃是重要舉措,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是重要目標,為此《通知》專門配套制定了《全面放開部分重點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具體工作進行了安排。
《實施方案》指出,煤炭、鋼鐵、有色、建材4個行業市場化程度較高,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已經參與了市場化交易,市場經驗豐富,試點全面放開發電用計劃具有較好的基礎。通過先行先試,有利于充分還原電力商品屬性,理順和打通電力及其上下游行業的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形成全產業鏈價格聯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協同發展格局,進而有效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運行。同時要求堅持“應放盡放”、規范有序、完善機制、保障安全、清潔發展的原則推進工作。
《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全面放開4個行業發用電計劃,用戶全電量參與交易,具備條件的,同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和電價,由用戶和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供電方式和價格機制,逐步放開參與跨省跨區交易限制,支持用戶與清潔能源開展市場化交易。要求做好放用電計劃放開和推進市場化交易完善交易機制的有效銜接,用戶和發電企業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先放開發用電計劃,用戶價格暫按當地目錄電價標準確定。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用戶和發電企業簽訂合同時自主協商,約定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明確“基準電價”和“浮動機制”的協商原則,繼續支持資源綜合利用和落實懲罰性電價。要求規范4個行業用戶交易行為,推進簽訂中長期合同,確保安全穩定供電。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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