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交易中心成立,釋放電改紅利
一、電改落到實處,實現質的飛躍3月1日上午10點,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分別在北京和廣州掛牌成立,并發布了各自的組建方案。根據組建方案,兩大電力交易中心分別依托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建立,實現
一、電改落到實處,實現質的飛躍
3月1日上午10點,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分別在北京和廣州掛牌成立,并發布了各自的組建方案。根據組建方案,兩大電力交易中心分別依托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建立,實現交易業務與電網企業其他業務分開,主要任務是開展兩大電網內的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促進清潔能源大范圍消納,并逐步推進全國范圍內的市場融合。
此次兩大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的建立,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及其配套《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具體行動,是電力體制改革向前推進、落實到實處的重要標志。我們認為,兩大電力交易中心的建立,順應了電力工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助于理順電力價格形成機制、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有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對于推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全國電力市場體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二、如何看待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
兩大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總體上符合電改“9號文”的精神要求,在滿足安全生產、統籌兼顧、規范運行、相對獨立的基本原則下,在交易中心定位和組織形式、業務范圍和流程、操作環節、機構設置等方面進行了規劃設計。應該說,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把電力領域的物理屬性和經濟、金融等學科結合起來,落實了配套文件的要求。具體來看,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體現了以下幾大特征:
較好地落實了“相對獨立性”
配套文件中重點強調了“相對獨立性”。強調“獨立性”是因為不能讓交易中心成為電網的直接牟利、或者加強其自身地位的工具。強調“相對”是因為交易中心是專業機構,需要交易所必須的專業人才、知識體系、信息、軟件和硬件等。這些專業能力是電網所具備,或者和電網一起能更好地發揮作用。此次兩個組建方案中均強調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市場規則下為電力市場交易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服務。交易機構的日常業務不受市場主體干預,交易業務與電網企業的其他業務分開。”
交易機構的相對獨立,將有效減少電網企業的影響和干預,避免過去交易業務與電網其他業務未分離情況下,電網企業借助信息不對稱優勢牟取不當利益,起到防火墻作用。此外,由于電力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機構設置的“獨立性”進一步保證了市場研究的獨立性,可基于日常交易的一手資料制定合乎市場現實與發展規律的交易規則,并根據現實情況對各項規則進行調整,從而制定合情、合理的交易計劃,對未來市場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
以市場取向實現效率提升
電力交易中心通過市場化取向打破壟斷、提升效率,在最大范圍內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首先,在生產側,市場交易機制的引入將帶來電力企業優勝劣汰,低效率電廠將被高效率電廠所替代。這既提高了電力生產效率,又能降低煤耗總量、減少污染,推進了電力生產結構優化。其次,在售電側,方案提到“將交易業務與電網企業其他業務分開”,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運行,打破了電網企業在發電市場單一買者和電力銷售市場單一賣者的壟斷地位,創造了讓更多市場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的機遇,有利于多元競爭局面的形成,提高了競爭公平性與效率。此外,在輸配電側,方案中提到“大力開展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省間余缺調劑,促進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交易中心的成立打破了地區分割和市場壁壘,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和發電權交易使新能源發電產能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消納,有助于實現統一大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紅利。
完善電力市場研究
兩大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設置中均提到“需要開展電力市場研究,擬定電力市場準入規則,交易規則,推進電力交易體制創新。編制、跟蹤交易計劃,對市場進行分析預測”。
從操作層面上看,當前的電力市場體系仍停留在省級層面,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十分突出,無法實現全國大范圍資源優化配置帶來的規模效應。兩大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建立之后,能對各區域的用電量及售電價格進行統一的跟蹤收集,從國家層面上對電力市場和電網體系進行統一規劃,對市場紅利統一分割,優化電力投資建設,優化資源配置。特別是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中明確提出“設置研究中心,負責交易機制、交易模式、交易品種等研究,以及市場運營模擬分析等”,為日后電力市場的研究積累經驗、儲備人才,能在未來提高我國該領域的研究水平,并為電力市場及其他相關產業、類似產業的深入改革奠定基礎。
強調公開透明的制度安排
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保障了市場信息的公開透明,有利于減少電網企業對市場交易的影響和干預,維護電力交易的公平公正。并且,交易數據及相關信息的透明、可追溯,也為政府、市場管理委員會等第三方監管機構對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行為的監管提供了基礎,也滿足了公眾對電力交易公平公開的要求。
為了搭建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平臺,交易中心組建方案中提到,電力交易中心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信息發布:“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各負其責,向交易平臺提供規則要求披露的信息”,“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匯集各市場主體提供的有關信息和電力市場交易相關信息,發布披露電力市場交易、執行的有關信息”,“通過交易平臺實現各類交易信息和數據的充分共享,確保電力市場公開透明”。此外,方案還建立了年度報告制度,要求“電力交易機構每年向市場成員公示電力市場發展與運行、交易組織、風險防控、重大事項說明等相關情況”,這將有利于市場主體掌握交易中心各項工作的具體情況,更好地理解支持交易機構有關工作;要求交易中心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互動,“通過會議座談、現場參觀、媒體宣傳等多種方式,加強與社會意見領袖、行業專家、電力用戶、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交流”,以公開透明的姿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增加財務結算業務
關于電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結算業務,方案中提到,“電網企業負責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供表計信息,交易機構根據交易合同、表計信息進行交易電量結算,出具電量結算依據。交易機構組建初期,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出具電費結算依據,并負責資金結算”。統一結算的制度安排有效降低了電力交易雙方的交易結算成本,提高了市場的交易風險防范能力,并有利于政府、市場管理委員會及社會各界對電力交易結算的監督。
三、需要進一步解決的挑戰
盡管組建方案提供了很好的起點,但要保障電力交易中心的有效運轉,讓其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發現機制,仍然有諸多工作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
對電力交易中心的監管挑戰
組建方案強調了電力交易中心要“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研究編制電力交易基本規則”、“按照準入條件”、“按規則發布市場信息”、“按照規則采取相應的市場干預措施”、“按照政府批準的信息披露規則”、“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配合電力監管部門加強市場秩序管理工作”,但在組建方案中沒有明確到底由誰來負責制定各種電力交易規則、披露規則、干預措施等,由誰來負責監督和指導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相關管理工作。從目前看,對電力交易中心監管存在“沒有監管機構、沒有法源,沒有設備,沒有人力”的情況。只有在完善的監管體系之下,電力交易中心才能有效發揮市場機制,避免腐敗和市場操縱。在未來的工作中,應盡快落實和細化各項規則制定的負責人、制定流程、監督流程等,實現對電力交易中心的監管體系的科學建設和監管能力的有效提升。
明確政府部門、管理委員會、交易中心之間的關系
仔細對比兩個組建方案會發現,兩個交易中心對電力市場委員會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中,“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通過設立合理的議事規則,討論研究市場運營規則,但不得干預電力市場的具體運營。交易機構按著規則獨立運營市場,并接受政府監管和市場成員監督”。電力市場委員會的角色更像是隸屬于交易中心的一個研究部門,負責提供政策建議,沒有監督權。對電力交易機構的運營規則制定和監管則由政府部門負責,但政府部門面臨著人手、精力、專業性不足的情況,很難對電力交易中心做到有效監管。
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中,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與電力交易中心的關系則更像證監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門負責整個能源體系的全局戰略規劃;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項交易規則的制定,并擔負對電力交易中心的監督職能;電力交易中心像是中立的技術部門,負責對市場上交易主體進行最大限度的撮合配對,以及配合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制定各項規則,保障電力交易中心有效運轉,發揮最大功效。相比之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對于政府部門、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電力交易中心各自的權責劃分更加明確,各決策主體各司其職。三者的角色定位是以如何保障盡可能多的用電主體參與到電力交易中心為目標,從而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實現電力價格發現。
兩個方案孰優孰劣需要進一步結合各自的區域電網特性進行具體分析。當市場參與主體都對市場經濟有一定的了解和共識,那么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更具有優越性;若市場交易主體過去更多的在計劃體制下運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的方案在初期會表現出更好的適應性。但隨著交易主體的成長和市場化程度的加深,政府、管理委員會和電力交易中心的職能定位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和修正,最終形成一個權責分明、監管到位的電力市場交易體系。
提升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能力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提升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能力。一是盡快制定監管條例,規范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二是優化和完善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機構設置。促進不同行業部門例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加入到市場管理委員會中來,促進信息的交流溝通等。三是促進監管工具革新,全面提高監管能力。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協作機制,如建立一些合作協調機構和會議制度,來協調各方的利益,解決可能會出現的矛盾和沖突,進而提高電力管理委員會監管的整體能力。
約束電力交易中心的資金結算功能
在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中,對于交易結算的資金結算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若資金結算由電力交易中心直接負責,一方面,電力交易中心收款存在著風險;另一方面,電力交易中心壓款情況極有可能發生,這將不利于售電企業業務的正常開展,增加售電企業追款成本。電力交易中心的占款行為構成事實上的權力尋租空間,為了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我們建立電力交易中心參考證券市場的資金管理方案,與銀行簽訂第三方資金托管協議,由銀行系統根據電力交易中心的電費結算依據,實時完成電費的收取和支付。
四、結語
從電改啟動至今,無論是國家級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云南、貴州和山西),還是售電側改革試點(重慶和廣東),都是局限在省域范圍內,無法徹底釋放電力體制改革的潛在紅利。而此次兩大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的建立,則突破了省域限制,邁出了構建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一步。
為了切實保障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更好地發揮市場化交易平臺功能,充分挖掘電力體制改革的潛在紅利,交易中心組建方案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體制機制設計。這既包括交易中心的監督責任主體和監督方式的確定,也包括交易中心各參與方與權利主體的具體職責和權限的界定,還包括市場管理委員本身的設立與管理、交易中心規范透明運作的實施細則等等。
我們期待,隨著電力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在積累漸進改革經驗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電力交易市場更加透明、公正、高效,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真正發揮決定性作用。
3月1日上午10點,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分別在北京和廣州掛牌成立,并發布了各自的組建方案。根據組建方案,兩大電力交易中心分別依托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建立,實現交易業務與電網企業其他業務分開,主要任務是開展兩大電網內的跨區跨省電力交易,促進清潔能源大范圍消納,并逐步推進全國范圍內的市場融合。
此次兩大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的建立,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及其配套《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具體行動,是電力體制改革向前推進、落實到實處的重要標志。我們認為,兩大電力交易中心的建立,順應了電力工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助于理順電力價格形成機制、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有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對于推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全國電力市場體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二、如何看待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
兩大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總體上符合電改“9號文”的精神要求,在滿足安全生產、統籌兼顧、規范運行、相對獨立的基本原則下,在交易中心定位和組織形式、業務范圍和流程、操作環節、機構設置等方面進行了規劃設計。應該說,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把電力領域的物理屬性和經濟、金融等學科結合起來,落實了配套文件的要求。具體來看,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體現了以下幾大特征:
較好地落實了“相對獨立性”
配套文件中重點強調了“相對獨立性”。強調“獨立性”是因為不能讓交易中心成為電網的直接牟利、或者加強其自身地位的工具。強調“相對”是因為交易中心是專業機構,需要交易所必須的專業人才、知識體系、信息、軟件和硬件等。這些專業能力是電網所具備,或者和電網一起能更好地發揮作用。此次兩個組建方案中均強調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市場規則下為電力市場交易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服務。交易機構的日常業務不受市場主體干預,交易業務與電網企業的其他業務分開。”
交易機構的相對獨立,將有效減少電網企業的影響和干預,避免過去交易業務與電網其他業務未分離情況下,電網企業借助信息不對稱優勢牟取不當利益,起到防火墻作用。此外,由于電力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機構設置的“獨立性”進一步保證了市場研究的獨立性,可基于日常交易的一手資料制定合乎市場現實與發展規律的交易規則,并根據現實情況對各項規則進行調整,從而制定合情、合理的交易計劃,對未來市場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
以市場取向實現效率提升
電力交易中心通過市場化取向打破壟斷、提升效率,在最大范圍內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首先,在生產側,市場交易機制的引入將帶來電力企業優勝劣汰,低效率電廠將被高效率電廠所替代。這既提高了電力生產效率,又能降低煤耗總量、減少污染,推進了電力生產結構優化。其次,在售電側,方案提到“將交易業務與電網企業其他業務分開”,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運行,打破了電網企業在發電市場單一買者和電力銷售市場單一賣者的壟斷地位,創造了讓更多市場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的機遇,有利于多元競爭局面的形成,提高了競爭公平性與效率。此外,在輸配電側,方案中提到“大力開展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省間余缺調劑,促進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交易中心的成立打破了地區分割和市場壁壘,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和發電權交易使新能源發電產能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消納,有助于實現統一大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紅利。
完善電力市場研究
兩大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設置中均提到“需要開展電力市場研究,擬定電力市場準入規則,交易規則,推進電力交易體制創新。編制、跟蹤交易計劃,對市場進行分析預測”。
從操作層面上看,當前的電力市場體系仍停留在省級層面,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十分突出,無法實現全國大范圍資源優化配置帶來的規模效應。兩大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建立之后,能對各區域的用電量及售電價格進行統一的跟蹤收集,從國家層面上對電力市場和電網體系進行統一規劃,對市場紅利統一分割,優化電力投資建設,優化資源配置。特別是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中明確提出“設置研究中心,負責交易機制、交易模式、交易品種等研究,以及市場運營模擬分析等”,為日后電力市場的研究積累經驗、儲備人才,能在未來提高我國該領域的研究水平,并為電力市場及其他相關產業、類似產業的深入改革奠定基礎。
強調公開透明的制度安排
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保障了市場信息的公開透明,有利于減少電網企業對市場交易的影響和干預,維護電力交易的公平公正。并且,交易數據及相關信息的透明、可追溯,也為政府、市場管理委員會等第三方監管機構對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行為的監管提供了基礎,也滿足了公眾對電力交易公平公開的要求。
為了搭建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平臺,交易中心組建方案中提到,電力交易中心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信息發布:“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各負其責,向交易平臺提供規則要求披露的信息”,“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匯集各市場主體提供的有關信息和電力市場交易相關信息,發布披露電力市場交易、執行的有關信息”,“通過交易平臺實現各類交易信息和數據的充分共享,確保電力市場公開透明”。此外,方案還建立了年度報告制度,要求“電力交易機構每年向市場成員公示電力市場發展與運行、交易組織、風險防控、重大事項說明等相關情況”,這將有利于市場主體掌握交易中心各項工作的具體情況,更好地理解支持交易機構有關工作;要求交易中心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互動,“通過會議座談、現場參觀、媒體宣傳等多種方式,加強與社會意見領袖、行業專家、電力用戶、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交流”,以公開透明的姿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增加財務結算業務
關于電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結算業務,方案中提到,“電網企業負責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供表計信息,交易機構根據交易合同、表計信息進行交易電量結算,出具電量結算依據。交易機構組建初期,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出具電費結算依據,并負責資金結算”。統一結算的制度安排有效降低了電力交易雙方的交易結算成本,提高了市場的交易風險防范能力,并有利于政府、市場管理委員會及社會各界對電力交易結算的監督。
三、需要進一步解決的挑戰
盡管組建方案提供了很好的起點,但要保障電力交易中心的有效運轉,讓其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發現機制,仍然有諸多工作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
對電力交易中心的監管挑戰
組建方案強調了電力交易中心要“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研究編制電力交易基本規則”、“按照準入條件”、“按規則發布市場信息”、“按照規則采取相應的市場干預措施”、“按照政府批準的信息披露規則”、“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配合電力監管部門加強市場秩序管理工作”,但在組建方案中沒有明確到底由誰來負責制定各種電力交易規則、披露規則、干預措施等,由誰來負責監督和指導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相關管理工作。從目前看,對電力交易中心監管存在“沒有監管機構、沒有法源,沒有設備,沒有人力”的情況。只有在完善的監管體系之下,電力交易中心才能有效發揮市場機制,避免腐敗和市場操縱。在未來的工作中,應盡快落實和細化各項規則制定的負責人、制定流程、監督流程等,實現對電力交易中心的監管體系的科學建設和監管能力的有效提升。
明確政府部門、管理委員會、交易中心之間的關系
仔細對比兩個組建方案會發現,兩個交易中心對電力市場委員會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中,“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通過設立合理的議事規則,討論研究市場運營規則,但不得干預電力市場的具體運營。交易機構按著規則獨立運營市場,并接受政府監管和市場成員監督”。電力市場委員會的角色更像是隸屬于交易中心的一個研究部門,負責提供政策建議,沒有監督權。對電力交易機構的運營規則制定和監管則由政府部門負責,但政府部門面臨著人手、精力、專業性不足的情況,很難對電力交易中心做到有效監管。
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中,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與電力交易中心的關系則更像證監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門負責整個能源體系的全局戰略規劃;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項交易規則的制定,并擔負對電力交易中心的監督職能;電力交易中心像是中立的技術部門,負責對市場上交易主體進行最大限度的撮合配對,以及配合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制定各項規則,保障電力交易中心有效運轉,發揮最大功效。相比之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對于政府部門、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電力交易中心各自的權責劃分更加明確,各決策主體各司其職。三者的角色定位是以如何保障盡可能多的用電主體參與到電力交易中心為目標,從而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實現電力價格發現。
兩個方案孰優孰劣需要進一步結合各自的區域電網特性進行具體分析。當市場參與主體都對市場經濟有一定的了解和共識,那么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更具有優越性;若市場交易主體過去更多的在計劃體制下運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的方案在初期會表現出更好的適應性。但隨著交易主體的成長和市場化程度的加深,政府、管理委員會和電力交易中心的職能定位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和修正,最終形成一個權責分明、監管到位的電力市場交易體系。
提升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能力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提升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能力。一是盡快制定監管條例,規范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二是優化和完善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機構設置。促進不同行業部門例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加入到市場管理委員會中來,促進信息的交流溝通等。三是促進監管工具革新,全面提高監管能力。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協作機制,如建立一些合作協調機構和會議制度,來協調各方的利益,解決可能會出現的矛盾和沖突,進而提高電力管理委員會監管的整體能力。
約束電力交易中心的資金結算功能
在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中,對于交易結算的資金結算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若資金結算由電力交易中心直接負責,一方面,電力交易中心收款存在著風險;另一方面,電力交易中心壓款情況極有可能發生,這將不利于售電企業業務的正常開展,增加售電企業追款成本。電力交易中心的占款行為構成事實上的權力尋租空間,為了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我們建立電力交易中心參考證券市場的資金管理方案,與銀行簽訂第三方資金托管協議,由銀行系統根據電力交易中心的電費結算依據,實時完成電費的收取和支付。
四、結語
從電改啟動至今,無論是國家級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云南、貴州和山西),還是售電側改革試點(重慶和廣東),都是局限在省域范圍內,無法徹底釋放電力體制改革的潛在紅利。而此次兩大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的建立,則突破了省域限制,邁出了構建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一步。
為了切實保障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更好地發揮市場化交易平臺功能,充分挖掘電力體制改革的潛在紅利,交易中心組建方案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體制機制設計。這既包括交易中心的監督責任主體和監督方式的確定,也包括交易中心各參與方與權利主體的具體職責和權限的界定,還包括市場管理委員本身的設立與管理、交易中心規范透明運作的實施細則等等。
我們期待,隨著電力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在積累漸進改革經驗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電力交易市場更加透明、公正、高效,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真正發揮決定性作用。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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