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建設 政策設計應著眼于長遠
要持續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應在深化各方對電力市場重要性認識的同時,形成不同區域間、不同行業間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能源資源的高效配置。
(來源:《能源評論》 作者:韓文科)
近年來,受電力需求增加、全球能源價格波動、地緣政治緊張、全球氣候變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部分地區、部分時段電力供需矛盾凸顯,對能源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形成了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市場作用尤為重要。通過市場化手段,電力系統能夠引導供需平衡,激勵高效和清潔能源的生產與消費,提高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經濟性,實現環境效益的最大化。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深化能源管理體制改革,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優化油氣管網運行調度機制。
自2021年以來,我國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電力市場化交易規模不斷擴大,為資源的高效配置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平臺。電力交易機制逐步完善,促進了不同地區的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提高了電網的互聯互通能力。電力市場體系中的多元化市場主體得到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市場活力得到了激發。然而,由于相關機制尚需完善,我國電力市場仍面臨行政性壁壘,市場在能源配置中的作用還未充分發揮。
持續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政策設計應著眼于長遠,深化各方對電力市場重要性認識,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能源資源的高效配置。同時,形成合理的市場機制,吸引和鼓勵多元投資主體參與市場建設,保障各類主體通過市場競爭,助力節能減碳,獲得更多收益。
“1+N”政策體系正在形成
從2022年開始,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與電力市場建設相關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文件涵蓋了市場總體發展的意見以及電能量市場、容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具體規則。
作為總體規則,2022年1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到2025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初步建成,國家市場與省(區、市)/區域市場協同運行,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一體化設計、聯合運營,跨省跨區資源市場化配置和綠色電力交易規模顯著提高,促進新能源、儲能等發展的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初步形成。
針對現貨市場,2023年11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四項任務,并強調“進一步擴大經營主體范圍、統籌做好各類市場機制銜接、提升電力現貨市場運營保障能力和強化組織保障”等要求。
針對輔助服務市場,2023年9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提出,推動各地培育需求側資源,積極鼓勵多元化經營主體參與需求響應,拓寬綠色發展內容,強化電力安全底線思維并充分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手段,推動電力需求側管理。
針對容量市場,2023年11月,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通過合理擴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建立容量補償機制等市場化手段,促進新型儲能電站“一體多用、分時復用”。
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24年1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將市場調節需要納入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的重要考慮因素中,對行業覆蓋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相關工作程序進行了明確,并對豐富交易主體和產品作出規定。
上述政策意見明確了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凸顯出市場化最重要的特征,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建設提供了支撐。在政策推動下,市場化交易電量逐年增加,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的認可度也在提升。
當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正逐步提速,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則也集中出臺。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作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1+N”基礎規則體系中的“1”,《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包括了電力市場成員的分類和職責、交易品種的分類,詳細規定了電能量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容量交易等交易類型,以及電能計量與結算、系統安全、市場風險防控和監管、信息披露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電力市場準入注冊基本規則》和《電力市場計量結算基本規則》也已相繼推出,共同構成了“1+N”基礎規則體系,為電力市場的信息披露、準入注冊和計量結算等方面提供規則指引,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奠定了制度基礎。
如何落實統一、開放、競爭、有序
《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中“總則”的第一條明確,這份規則旨在規范電力市場行為,依法保護市場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
“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是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保障能源穩定供應、促進行業未來有序發展的前提。“統一”強調了市場規則和技術標準的一致性,確保電力可以在更大范圍內自由流動,以實現不同地區電力資源的互聯互通和統一調度;“開放”意味著電力市場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開放,無論是發電企業、電網公司還是電力用戶,都應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競爭”則是指市場參與者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競爭,借助競爭,可以促進技術創新和成本降低,讓消費者受益;“有序”則是要求市場參與者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市場操縱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要實現上述四個目標,需要清晰的政策指導和配套機制。
第一,政策設計應促進市場間的協同。
在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過程中,加強市場間的協同至關重要。當前,我國區域電力市場已取得一定發展,但仍存在資源配置效率不高的問題,例如西部地區豐富的太陽能和風能資源,若僅在區域市場內配置,就難談對清潔能源的有效利用。要提升利用水平,關鍵在于分層建立市場,加強全國市場與區域市場的協同發展,如通過西電東送等跨區域電力交易,將西部的清潔能源高效地輸送到東部負荷中心。這不僅能促進能源的優化配置,還有助于提升整體市場的運行效率。通過加強市場間的協同,也能更好地解決資源配置的區域限制問題,促進電力市場的融合發展。
第二,需要打造多元化交易機制。
目前,我國電力市場交易主要以中長期合同為主,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問題。但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力系統中的比例不斷提高,并對市場提出了更高的靈活性要求。為了適應不同層次市場的需要,交易機制需要創新。通過建立短期、現貨乃至實時市場,結合中長期合同,可以形成一個更加完整且富有靈活調節能力的電力市場體系。同時,借助機制創新,調動包括儲能在內的各種靈活性資源,不斷增強市場的調節能力和電力系統的韌性,在解決供需問題的同時,實現優化能源結構。
第三,市場監管規則的制定也需把握好尺度。
監管的規范化是基礎,它確保了市場規則的透明性和可預測性,從而提高了監管的接受度和效果。同時,監管力度的適當性同樣重要。過度嚴格的監管可能會抑制市場的創新和活力,而監管不力則可能導致市場失序和風險累積。在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制定監管規則的過程中,需在嚴格與寬松之間找到平衡點,既要確保市場秩序,又要為市場創新留出空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以應對市場波動和潛在的系統性風險時,對結算方式、交易機制等進行細致的監管設計。
多措并舉,提高市場的多元性和活躍度
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和活躍度是檢驗一個市場活力和創新能力的標準。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需要各類市場主體充分發揮作用,通過合作與競爭,實現電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實現主體的多元化,離不開有效的政策引導。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了“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電力市場作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市場主體的廣泛和全方位參與。在市場建立初期,需要政府加強鼓勵和引導,使各類市場主體加深對電力市場的認識,進而積極主動地參與電力市場。
以負電價為例。最初,很多主體可能難以接受負電價,但隨著對市場供需規律的理解加深,部分主體開始認識到,負電價在特定情況下對系統穩定的重要作用,并逐漸接受這一市場現象。在未來政策體系中,首先需要積極引導,讓更多主體認識到電力市場的重要性,從被動參與轉為主動擁抱變革。
要提升市場的活躍度,需要合理的機制設計。
當前,市場主體對清潔能源和減碳的需求在增長,面對這樣的變化,機制設計顯得尤為重要。更加合理的機制可促進綠色能源的交易,展現電力產品的真實市場價值。建立基于市場規則的電價傳導機制,合理將供電成本的變化傳導給用戶,同時完善綠色電價政策,如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分時電價等,以保障電力供應的穩定性。
以儲能為例,在電力系統中,儲能不僅能夠提供調頻、調峰等輔助服務,還能在需求高峰時釋放能量,或在低谷時儲存過剩電力,從而提高電網的穩定性和效率。因此,確保儲能的容量價值得到市場的認可,讓其獲得合理的經濟回報,對于激勵用戶參與市場至關重要。
在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過程中,我們還可以吸取國際的成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本土化創新。比如,可引入北歐國家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方面的成功實踐,以及德、法等國在市場協同方面的高效機制,對市場化消納和跨區域市場調度形成借鑒,進一步豐富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力市場產品。這種引進加創新的策略,有助于縮短市場設計的周期,構建起高效、協調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電力市場。
(作者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高級顧問、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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