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規則之力驅動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入快車道
為進一步鞏固市場建設成果,深化市場建設共識,推動電力現貨市場穩妥有序實現全覆蓋,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助力我國能源結構清潔轉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等文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近日聯合印發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稱為《基本規則》),對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力市場體系的方向和路徑進行了闡述,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的主要功能區塊和內容,在市場主體準入、市場結算、風險防控等方面提供了明確的指引,進一步促進各地區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協調發展,形成統一、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
一、電力現貨市場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國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已初具雛形:交易品種涵蓋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交易范圍已覆蓋省間、省內;經營主體擴大到虛擬電廠、獨立儲能等新型主體;交易機構實現相對獨立規范運作,市場決定電力價格的機制初步形成,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顯現。
電力現貨市場作為反映電力供需形勢的“風向標”,試運行周期不斷拉長,經營主體逐步多元,市場價格優化發用電行為的引導作用不斷顯現。山西、甘肅、山東、蒙西和廣東等已進入不間斷結算試運行。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取得以下重要成效:一是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電力生產組織由傳統計劃模式向市場模式轉變,現貨市場出清結果直接運用于電網調度運行,促進市場運營與系統運行深度融合;二是有效提升電力供需緊張時段的安全保供能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有效反映供需形勢,通過現貨市場短時高電價信號引導火電企業頂峰發電、電力用戶減少用電需求;三是有效激勵靈活調節資源參與系統調節助力新能源消納,新能源大發時段,通過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引導火電企業壓降出力、電力用戶提高用電需求,擴大新能源消納空間。
二、《基本規則》的亮點內容
根據現貨市場省份多年來不斷探索、總結出的寶貴經驗,結合電力現貨市場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經營主體、電網企業以及各專家學者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的大力指導下,不斷研究、探討,《基本規則》對以下各方面進行了總結、規范:
一是制定了近期+中遠期市場建設兩步走戰略。《基本規則》制訂了市場建設兩步走戰略,在近期完成省/區市場建設并加強省間市場銜接,形成“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體系,不斷擴大經營主體范圍,研究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參與市場機制。在遠期進一步完善市場建設,加強國家市場、省(區、市)/區域電力市場間的相互耦合、有序銜接,加快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進程。
二是擴大電力現貨市場主體范圍,明確市場成員權利義務。《基本規則》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成員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新型經營主體、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以及電力交易機構,并根據權責對等原則對市場成員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強化了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保護,各市場成員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市場運行將會更加平穩、有序。
三是考慮各省不同的電力結構和產業特性,明確市場結構與價格機制。《基本規則》考慮到各省不同的電力結構和產業特性,提供了現貨市場建設多個可選方案,包括現貨市場可由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和實時市場的全部或部分構成,同時對各市場環節以及價格機制做了規定,價格機制可選擇節點邊際電價、分區邊際電價和系統邊際電價等,并沒有強制要求,而是允許地方結合實際選擇適合當地的市場模式。
四是強調了可靠性機組組合的重要性。可靠性機組組合是日前市場的重要環節。為滿足系統運行安全需要,《基本規則》提出可靠性機組組合根據發電側報價、可再生能源出力預測、省間送受電計劃和系統負荷預測等,確定需要啟停的機組,提前確定更加符合實際的機組開機方式,降低了因電力用戶因自身用電估計不準帶來的系統風險。
五是加強市場銜接機制,細化市場結算方式。《基本規則》對中長期、跨省跨區交易、代理購電、輔助服務、容量補償機制與電力現貨市場銜接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落實了129號文件要求,對于現貨市場能夠取代調峰市場作用的,不再設置調峰輔助服務,將打破調峰與現貨市場并存局面。對結算環節進行了細致規定,分市場結構、分計算方式明晰的體現了不同主體的費用明細,實現了經營主體的經濟責任與其物理發用電對系統影響的有機結合。
三、《基本規則》出臺的意義
《基本規則》提出市場建設要遵循安全、綠色、經濟、穩步、公開原則,通過市場建設發現電力在不同時間、空間的價格信號,提升調節能力保障新能源消納,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目標。《基本規則》的出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意義:
一是對各個省級現貨市場的建設提供原則性的指引,推動電力現貨市場在全國范圍內快速鋪開。以《基本規則》為指引,優化電力現貨市場推進程序,規范電力現貨市場規則編制,讓市場參與者更清晰地了解市場運作的原則和規則,增加市場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積極推動電力市場間銜接,為跨地區和跨省份的電力交易提供了更多便利,促進電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和配置。可以預見,在《基本規則》印發后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將迎來飛速發展,電力市場化改革也將迎來歷史性的轉折。
二是進一步明確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方向和路徑,釋放更加準確的價格信號引導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以《基本規則》為指引,通過鼓勵市場競爭,探索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模式、新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電力市場的競爭性發展。未來,隨著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建立健全,可通過現貨市場的分時價格信號更好激勵新型主體充分發揮靈活調節能力,引導用戶靈活用電,有效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性,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基本規則》的印發將推動“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推動市場中全電量參與價格形成,以市場化的方式形成更加真實的價格,更加真實地反映實際供需。
三是提升電力安全保供能力,支撐國家能源安全。長期來看,市場化改革是保證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作為市場化改革的核心舉措之一,在保障電力供應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體而言,電力現貨市場構建了“能漲能降”的市場價格機制,依托分時價格信號動態反映市場供需形勢及一次能源價格變化趨勢,并通過短時尖峰價格信號有效激勵火電、燃氣機組頂峰發電,電力用戶移峰填谷,顯著提升電力保供能力。《基本規則》的發布,促進了市場內所有電源與負荷全部參與市場出清,增加了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透明度,提高了市場的公平性,形成了“規則搭臺、主體唱戲”的規范市場模式。
四、電力市場體系發展建議
一是進一步明確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的銜接機制。《基本規則》中提到“做好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推動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基于過往省份在現貨市場上的經驗教訓,擁有能夠正常運轉的電能量市場,完全不需要調峰市場,也就不存在與輔助服務市場融合。同時《基本規則》中也提到“通過電能量市場機制完全實現系統調峰功能的,原則上不再設置與現貨市場并行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品種”。如果調峰輔助服務本就沒有必要存在,那就應該徹底廢除,而不應該因為現在存在“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就一定要融合之后給出過渡期取消。因此需要在正視實際現貨市場試點運行的基礎上,有突破有創新的明確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的銜接機制。
二是加快構建新能源參與現貨市場的機制設計。《基本規則》中也提到“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與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建設離不開市場,也離不開新能源,因此需要深入探索新能源參與市場的機制設計,以市場方式促進與現有消納政策的銜接,推進不同品種電源同臺競爭,支撐新能源穩妥有序進入電力市場。
三是推動電力市場規則體系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一方面,指導已進入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地區依據《基本規則》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則體系,同時穩妥有序擴大現貨市場范圍,引導其他地區參照《基本規則》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體系編制和市場建設運營工作,加快完善市場關鍵機制設計,盡快啟動現貨市場試運行。另一方面,完善電力現貨市場市場監管,在市場開放的同時,監管部門需要加強對市場交易和價格的監督,確保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企業需要提高交易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適應市場的變化。(作者為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曾鳴、王永利)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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