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解讀——加強電力現貨市場頂層設計 助力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縱深擴展
自去年11月22日公開征求意見后,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下稱《基本規則》)。作為國家層面首個電力現貨市場規則性文件,《基本規則》被業界稱為現貨市場“基本法”,它的出臺是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不斷深化的重要成果和標志,將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各地現貨市場建設、運營和管理,助推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
01
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頂層再設計
電力現貨市場是電力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成,是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關鍵。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既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又是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2015年3月,中發9號文件之配套文件二首次提出,選擇具備條件地區開展試點,建成包括中長期和現貨市場等較為完整的電力市場。2017年8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文,選擇南方(以廣東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東、福建、四川、甘肅等8個地區作為第一批試點,正式啟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2021年,新增上海、江蘇、安徽、遼寧等6個地區作為第二批試點,明確提出支持南方區域電力市場試點,加快研究京津冀、長三角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
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八年有余,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國23個地區實現了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其中山東、山西、甘肅、蒙西等6個地區實現常態化運行,浙江、上海、江蘇等17個地區至少開展一次試運行,南方區域市場試運行已超過1年,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全面鋪開的趨勢已基本奠定。現貨市場在反映市場供需形勢、形成合理峰谷價差、提升保供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方面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過程中,各方在共性問題和重要觀點上仍存在分歧,成為制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的重點矛盾,需要從國家層面頂層再設計。這種設計既要堅持系統思維,推動健全完備的市場體系,又要兼顧不同地區市場基礎條件、電源結構、網架結構等實際,在市場模式、價格機制等方面因地制宜,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市場品種間的協同運行。
2022年4月,國家能源局結合前期課題研究成果,在總結各地市場建設經驗、借鑒教訓的基礎上,啟動了《基本規則》的編制工作;經過多輪專家討論和公開征求意見,歷經一年多時間,出臺了此版《基本規則》。《基本規則》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引導電力長期規劃和投資,促進電力系統向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轉型。在“安全可靠、綠色低碳、經濟高效、穩步協同、公開透明”的原則基礎上,《基本規則》提出了近期和遠期建設的主要任務,系統勾勒出我國電力現貨市場運營和管理體系。通讀全文,可以看出它堅持了電力市場化發展方向,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整體邏輯躍然紙上。
02
我國電力現貨市場體系設計呈現三大特征
《基本規則》共計13章129條,涉及總體要求、市場成員、市場構成與價格、現貨市場運營、市場銜接機制、計量、市場結算、風險防控、市場干預、爭議處理、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各個方面,信息量非常大,部分內容專業性很強。為把握著力點,可將文件呈現的電力現貨市場體系設計概括出三大特征,也可將其作為未來一段時期內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重點工作任務。
(一)健全市場功能體系,推進市場協同運行
一是健全市場功能體系,體現電力商品細分價值。電力市場建設過程中,電力商品的價值逐步出現細分,尤其是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大背景下,將從以電能量為主,逐步向電能量、靈活性以及可靠性等多維價值體系轉變。與此對應,電力市場體系應以電能量市場為基礎,拓展至輔助服務和容量成本回收機制等。其中,現貨市場發現電力短期價格,反映日前、日內和實時供需關系,助力電力系統實時供需平衡;中長期交易平衡長期供需,規避現貨價格波動風險、穩定市場預期;輔助服務市場體現靈活調節性資源價值,滿足負荷變化、新能源波動等引起的系統調頻、備用等需求;容量成本回收機制體現可靠容量價值,滿足系統可靠容量的充裕度要求。《基本規則》在近期任務中明確推動中長期、輔助服務與現貨市場銜接,并單獨設置市場銜接機制章節:推動中長期交易在合約要素、交易時序和結算方面與現貨市場銜接;厘清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出清的銜接方式,并明確輔助服務費用由發用電兩側共同承擔;推動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并做好市場限價和結算方面與現貨市場的銜接。
二是推進多層次市場協同運行,助力全國市場體系建設。各層次市場協同與融合問題,關系到送受端各方切身利益以及市場運營機構的權責,牽一發而動全身,是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難啃的“硬骨頭”之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下稱118號文件)明確提出引導各層次電力市場協同運行,加強跨省跨區與省內市場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繼118號文件之后,《基本規則》再次強調“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市場框架,以及跨省跨區交易賣方成交結果作為送端關口負荷增量、買方成交結果作為受端關口電源參與省內出清結算。上述規則若能在各地電力現貨市場中落地,則將在不影響跨省區中長期交易和送受電計劃的前提下,推動省間購售雙方承擔在省內市場的經濟責任,推動實現跨省區與省內市場在價格方面的動態銜接。
(二)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規范市場運營和管理
一是厘清市場構成,規范市場運營。《基本規則》首次對市場構成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基本厘清了日前市場和可靠性機組組合的關系。集中式市場模式下,可靠性機組組合是日前市場的重要環節,其作用、采用的信息應當與日前市場出清區分開來:日前市場出清是交易環節,決定的是市場中交易雙方的經濟責任關系;可靠性機組組合是為滿足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而設立的環節,應基于市場運營機構的新能源出力和負荷需求預測信息開展。若將兩者進行簡單的合并,日前市場出清基于負荷預測信息形成價格,用戶側申報信息僅用于日前市場結算、而不進入日前市場出清環節,盡管操作起來較為簡便,卻不利于激勵用戶側主體按照有利于系統調節的方向申報。《基本規則》提出,加快推動日前市場以市場化用戶申報曲線疊加非市場化用戶預測曲線為依據開展集中優化出清,較好地厘清并解決了這一問題。
二是健全定價機制,規范市場結算。現貨市場的基礎是定價機制。只有充分發揮現貨市場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價格信號作用,才能引導供需協同互動,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推動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基本規則》指出,電力現貨市場通過競爭形成體現時空價值的市場出清價格,且不僅明確了邊際定價機制分類及其適用條件、經營主體報價和定價權的適用情形、發用側主體價格構成,還首次系統明確了市場限價的設定原則、考慮因素,并強調加強不同交易品種市場限價的協同,為各地制定市場限價提供了指導。結算也是各市場成員非常關心的環節,當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市場結算方式。為了有效兼容各地實際,《基本規則》提供了中長期合約和現貨市場兩種結算方式,并給出不同結算方式下、開展日前市場與不開展日前市場兩種情形下,發用兩側的結算計算公式。此外,對于新能源等不同發電類型,可設計不同的政府授權合約結算公式,有效解決了各類型主體參與市場以及保障新能源等主體合理收益兩個目標之間的矛盾。
三是規范市場干預,防控市場風險。電力現貨市場平穩運行,離不開市場干預和風險防控。《基本規則》提出市場干預分為政府干預和市場運營機構干預,并明確兩種干預的適用情形、干預內容、市場中止和恢復機制;將電力市場風險分為電力供需、市場價格異常、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技術支持系統、網絡安全、履約六個方面風險,并明確風險防控與處置的基本程序。此外,《基本規則》還單獨設置了現貨市場運營、計量、爭議處理等章節,為電力現貨市場運行保駕護航。
(三)準入新型競爭主體,助力能源清潔低碳轉型
鼓勵培育多元競爭的經營主體,有助于激發電力行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電力現貨市場是負荷聚合商、儲能、虛擬電廠等主體發展的基石,這些主體只有在現貨市場環境下才能更好地體現其價值。《基本規則》明確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推動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參與交易,擴大新型主體參與交易范圍,對于各地開放市場準入釋放了良好信號。
03
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任重而道遠
在《基本規則》指導下,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目標和路徑更加明確,體系結構更加完備,市場邏輯更加清晰。《基本規則》將推動各地結合能源轉型需要和市場建設進程,制修訂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規則及其配套實施細則,深化完善市場建設,實現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優化配置,助力電力行業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
與此同時,要認識到以電力現貨市場為核心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仍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需要長期持續的探索和努力。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取得更顯著成效,有賴于《基本規則》各項條款的落實落地。此外,《基本規則》設定3年有效期,可以想見,未來隨著市場建設的深入推進,隨著各方對市場模式、市場機制的共識的不斷凝聚,《基本規則》也將迎來修訂工作,這也是電力市場建設參與者對此項文件的殷殷期待。
(作者系華電集團市場營銷部蘭國芹)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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