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瑋:規則的“一小步” 市場的“一大步”電力現貨基本規則終落地
9月15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電力現貨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以下簡稱“基本規則”),這是我國首個國家層面正式發布的、用于指導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和規范市場規則編寫的文件。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聯新媒” 作者:柴瑋)
近年來,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開啟了“加速度”模式,繼首批試點中6個市場進入長周期連續運行后,其他地區在“前輩”摸索經驗的基礎上,市場建設速度明顯加快。目前除遼寧、湖北現貨市場也進入連續試運行外,全國還有21個地區均開展了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可以說,電力現貨市場已覆蓋了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而市場建設的過程,不僅是各地市場建設牽頭單位、市場運營機構、以及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各類市場主體對電力市場認識逐漸深入的過程,也是各方主體凝聚共識的過程,更是充分暴露矛盾和不斷試錯的過程。此次基本規則的出臺,正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上,最大限度遵循了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最大限度考慮了與現有機制的銜接,最大限度體現了各市場成員的核心訴求。
總體來看,基本規則能夠達到指導各地建立市場規則體系的作用,特別是首次在國家層面規則體系文件中,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中全電量以現貨市場價格結算的方式,可以說是本規則最大的亮點之一。
體現了結算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大多數成熟的電力市場規則,都對結算內容有單獨的闡述,例如澳大利亞電力市場規則體系中,結算章節的內容篇幅占市場運營規則的1/4;美國PJM現貨市場規則中,40個子規則中有2個規則專門針對結算而設;紐約電力市場規則結算章節內容更是長達274頁。英國電力市場規則中結算相關內容共計1043頁。本次基本規則中結算部分的內容篇幅接近20%,進一步凸顯了結算對于市場的重要意義。相信這是近年來基于各地現貨市場試運行經驗的總結和反映。因為無論什么樣的市場設計,最終反映出來的都是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結算則是兌現經濟往來、體現經濟關系的最終結果。
對結算范圍進行了延伸
在基本規則中,結算范圍被定義為“現貨市場結算,以及中長期、輔助服務市場結算涉及現貨市場相關內容”。也就是說,不僅包含了現貨(日前和實時)市場的結算,還包含了與之相關的中長期、輔助服務等相關市場的結算。而國外大多數電力市場結算規則,除了少數市場規則會涵蓋委托市場運營機構代為結算的雙邊交易結算內容外,一般不包括中長期交易的結算內容。主要是因為,在全電量集中優化的現貨市場,中長期交易被認為是市場主體對沖現貨價格波動風險的手段,是財務性的,可以由交易雙方自行進行結算,或者委托專門的交易所進行結算,現貨市場的結算就是針對全部電量,按照相應時段現貨市場價格進行結算就可以。我國目前現貨市場模式基本為集中式市場,但考慮到我國電力市場建設采用了先開展中長期交易、再建立現貨市場的路徑,現階段中長期市場的作用不僅是平抑現貨價格波動,還被賦予了電力交易價格“壓艙石”的功能。因此,無論從交易習慣,還是主體接受程度來看,現階段基本規則納入中長期交易的結算內容是十分必要的。
區分了不同市場模式下的結算方式
《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1〕339號)提出可以基于用戶側參與市場的不同方式,確定現貨市場是否要設計日前市場。而在文件印發之后很長一段時間,人們就日前市場是否是必須的,也曾經展開過激烈的爭論。從國外實踐情況看,澳大利亞國家電力市場就是由“日前預出清+實時市場”,構成了現貨市場的基本架構。日前預出清不進行結算,真正結算的只有實時市場。該市場模式的優點是,對用戶側參與市場的門檻較低,用戶不需要考慮如何在日前市場進行報價,也不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蒙西現貨市場目前就采用了該模式。而如果設立日前市場,就意味著市場主體多了一次規避風險(市場套利)的機會,并且必須要為此造成的結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此次在基本規則中,分別按照設立日前市場和無日前市場情況,對結算方式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再次確立了如果運行日前市場,那么參與日前市場的主體,包括用戶側和發電側都必須進行結算。這一做法在事實上糾正了目前部分運行日前市場的地區,用戶側只參與報價出清、而不進行結算的錯誤做法。
考慮了不同交易習慣下的結算計算方式
結算最終反映的是市場交易邏輯。基本規則充分考慮了我國現階段,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輔的交易習慣。在規則中,對以中長期全電量結算和以現貨市場電量全電量結算這兩種方式下的結算公式分別進行了描述。這對厘清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明確了在集中式全電量市場中,如何在采取中長期全電量結算的方式下,確保現貨市場中實現全電量進行結算。目前,大部分市場規則中均采用了如下結算方式:
以發電側為例,結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結算電費=中長期合約量×中長期合約價+(現貨市場實際電量-中長期合約量)×所在節點電價
=中長期合約量×中長期合約價+現貨市場實際電量×所在節點電價-中長期合約量×所在節點電價
如果以現貨市場全電量結算,還是以發電側為例,結算公式應該是:
發電側結算電費=現貨市場實際電量×所在節點電價+中長期合約量×(中長期合約價-結算參考點電價)
=現貨市場實際電量×所在節點電價+中長期合約量×中長期合約價-中長期合約量×結算參考點電價
通過對比發現,兩種方式最大的差異就在于中長期合約進行差價結算時,應該以什么價格與中長期合約價格進行差價結算。在按照現貨全電量結算的方式中,認為中長期合約是差價合約,那么雙方約定價格的時候,就一定要選擇一個結算參考點,也就是雙方需要約定一個共同認可的結算點的價格進行結算。而在中長期全電量結算的方式中,默認為中長期和現貨價格的差量部分才是現貨價格應該結算的部分,因此發電側和用戶側在結算時按照各自節點(用戶側按照統一/分區價格)的現貨價格進行了結算。于是就產生了下一個問題,即當發用兩側都分別用自己的節點結算了這部分差量,由于發電側節點和用電側節點大概率不是同一個節點,那么就造成了市場中有一部分“說不清楚身份”的錢。這樣不僅模糊了中長期合約覆蓋部分電量的位置信號,在客觀上也造成結算邏輯的混亂和結算資金的不平衡。此次基本規則在這方面取得了突破,指出當采用中長期全電量結算方式時,必須要考慮中長期參考結算點與所在節點的價格差,進一步理順了現貨市場和中長期交易的邏輯關系。
有待進一步“查漏補缺”
正如世界上所有市場規則一樣,基本規則也有繼續完善的空間。在結算環節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需要查缺補漏,一是未包含集中式市場之外的市場模式。雖然從目前我國市場建設情況來看,基本以集中式為主,但隨著新型電力系統的建設,更多分散接入的新能源加入市場,電網形態發生變化后,可能會探索更加靈活的市場模式。二是未體現省內市場和省間市場在結算環節的銜接。按照129號文件中所規定的,向省/區域市場外送電的發電側主體,應將其省間交易中的分時段累加合同電量,作為省/區域內市場虛擬用電側主體現貨電量進行電費結算;從省/區域市場外購電的用電側主體,應將其省間交易中的分時段累加合同電量,作為省/區域內市場虛擬發電側主體上網電量進行電費結算。此外,隨著市場建設步伐的加快,對市場運營機構結算環節的效率和透明度,都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
基本規則的出臺是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走向規范化的重要一步。雖然目前的規則離標準市場設計仍有很大的差距,但相信規則“一小步”的改進,必將推動市場實踐“一大步”的跨越發展!
本文系《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獨家稿件,作者供職于國家能源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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