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序用電到負荷管理 發生了什么?
上月,國家發改委同時印發了兩份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分別是《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和《電力負荷管理辦法》,升級了原來的版本。不同于前者的一脈相承,《電力負荷管理辦法》與取代的《有序用電管理辦法》(2011年發布)相比,名稱都徹底改變,內容呢?看下圖就明白了。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力市場那些事兒” 作者:郎木晨煙)
除了由一級目錄降級為二級目錄,有序用電的措施力度也有所弱化,小甜甜變成了牛夫人。原來是這樣的: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最后拉閘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現在是: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新版管理辦法對支撐系統,即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于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采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件平臺,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臺。
第五條 電網企業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統籌推進本地區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10 千伏(6 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全覆蓋。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電網企業為第三方市場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電網企業、電力用戶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運維及安全監管。
(一)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簽訂負荷確認協議。
(二)電網企業負責制定統一建設標準,出資開展系統平臺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信息與數據安全防護,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
(三)電力用戶負責按自身產權范圍出資開展建設工作,包括開關改造、負荷確認、接入系統等。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四)能源監管機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開展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和裝置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電網企業用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平臺及裝置建設、運行、維護費用,納入輸配電價成本核算。
除了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還有電力負荷管理中心。
第六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電網企業持續加強負荷管理專業力量建設。
第三十七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常態化運行,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能源監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市場監管工作。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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