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力市場的基本規律看“必停機組”
自中國電力市場開始新一輪的改革以來,市場建設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場建設的同時,行業內也以“特色”名義創造了不少的“專業名詞”,對市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較為典型的是“必停機組”。然而,在現貨日前市場出清過程中本就包含了機組組合優化的前提下,“必停機組”的存在并非是必需的。
何為“必停機組”
似乎“必停機組”的產生是為了對應“必開機組”,《電力現貨市場101問》一書中給予“必開機組”的定義是“在現貨市場中,因電網安全約束、民生供熱保障或政府要求,部分發電機組在某些時段必須并網發電,這類機組稱為必開機組(must-run unit)”。“必停機組”沒有統一定義但在各省份的現貨市場運營規則多有出現,大概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比較簡單,把在市場出清時強制設置運行或停運狀態的機組或機組群稱為“必開機組、必停機組”;一類比較復雜,把上述“必開機組”的概念進行了加工擴充,變成了“因電網安全約束、民生供熱保障或政府環保等要求,部分發電機組在某些時段需要并網發電或配合停機。”
國內兩個名詞解釋的兩個共同點。首先,必停機組必定伴生著“必開機組”一起出現,其實并不僅僅體現各省份的規則中,在上面提到的《電力現貨市場101問》一書中“必停”兩字在全書共出現三次而且每次都是伴隨必開機組出現。其次,不論是“必開機組”或者是“必停機組”,都是在市場出清前就已經確定了機組的運行狀態,換句話說就是被定為必停機組就不能參與日前市場機組組合出清。
從國際經驗看,在美國PJM市場中,供需雙方在競價日申報交易意愿,而后市場進入出清階段,PJM開始運行第一次機組組合程序,考慮網絡安全約束、最小爬坡速率等約束條件,出清得到次日每小時的發電計劃以及節點邊際電價;澳大利亞電力市場中存在日前預出清和實時市場出清,市場運行中心根據發電企業報價、用電負荷預測,以全電網范圍的發電側購電成本與有償調頻輔助服務成本減去全電網范圍的可調度負荷與其報價乘積之和最小化為目標,考慮調頻需求、線路潮流、出力爬坡速率、電力系統可靠運行等約束,決定發電機組出力以及區域電價。這兩個電力市場均為全電量集中優化的電力市場,在其市場運行過程中均不存在提前設置“必停機組”這一做法,在其市場運營規則中也未找到有關必停機組的相關描述。
其實電力現貨市場的本質就是安全約束下的機組組合和經濟調度,基于報價和系統約束條件,通過求解器進行優化求解出清形成發電計劃以及電力價格。在其求解過程中已經包含了對機組是否需要停機的計算,并不需要在市場出清前指定機組停機(不考慮報價也沒有停機的依據),所以國外的電力市場并沒有必停機組這一概念。如果非要套用必停機組概念,那么可以說在國外市場優化出清后未中標的機組都算作是必停機組,和國內所謂的“必停機組”是截然不同。
根據國內目前各省現行的現貨市場規則要求描述,在組織日前現貨市場或者日前預出清前,由調度機構或者運營機構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機組或者機組群設置為必停機組,必停機組視為不可用狀態。梳理出的各省份規則中列舉的特定條件大致如下:
1.因系統安全約束需要停機的機組;
2.不具備并網條件的機組;
3.處于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缺煤停機或經營不善等狀態的機組;
4.能源監管機構、政府部門下達的停機要求;
5.已納入政府當年關停計劃的機組。
其中第一條“因系統安全約束需要停機的機組”是基本每個省的規則中都出現過并且排名最靠前的條件,也是范圍最廣描述最含糊的一條。按照上述國外典型電力市場的經驗,受到網絡約束需要停機的機組不會在日前市場安全約束機組組合程序中標,換句話說就是完全不需要事先指定必停機組。不具備并網條件、納入關停計劃以及處于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缺煤停機或經營不善等狀態的機組這三條條件互相有重疊部分,簡單概述就是不能或者不被允許并網,其本身就是不可用狀態,無需調度機構或者運營機構指定,不需要在競價日前信息發布截止時間前通知機組,更沒有所謂的必停時段。由能源監管機構、政府部門下達了停機要求的機組(主要是環保原因),嚴格來說屬于場外干預手段,本身和市場運行沒有關系,政府部門的行政指令下達對象也是電廠而不會下達到市場運營機構或者調度機構,應由被下達停機指令的市場主體申報停機,而不是由調度或者運營機構負責安排。如果在某一時段,出現被下達停機指令的機組違反行政指令啟動運行的情況,那么調度或者運營機構在這一事件中是否應該負責任或者受到處罰也會存在一定的爭議。
基于以上原因,在現貨市場中,在日前機組組合出清前設定必停機組并非必要,甚至有可能影響現貨交易發現價格的功能受損。
設置“必停機組”可能帶來的麻煩
設置必停機組可能影響電力市場建設。現貨市場是競爭性的市場,競爭性是指在電力工業領域的可競爭環節,充分引入競爭,鼓勵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保障電力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力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電力生產者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提前設定必停機組,本身就是一種可以對市場進行干預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存在剝奪了發電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的權利,破壞了市場的競爭性,對市場公平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甚至會擾亂市場秩序。
我國大部分省份現貨市場模式均為全電量競價,全電量競價模式的特點在于發電側市場主體各機組所發電量全部參與現貨市場,可以有效地還原并體現電力的商品屬性,優化資源配置,而且該模式下產生的價格信號促進雙邊以及多邊市場的進一步發育、負荷側積極響應。提前指定必停機組會造成供給側的缺失,可能會使現貨市場出清結果偏離社會購電成本最小原則,扭曲現貨市場的出清價格,為現貨以及中長期市場提供錯誤的價格信號。
設置必停機組可能會影響電力用戶利益。根據市場均衡理論,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的交點即為市場的均衡價格?,F貨市場就是基于市場均衡理論的市場,其供給曲線為根據發電機組報價曲線由低到高排列而成,需求曲線為根據電力用戶報價曲線由高到低排列而成。當前運行的現貨市場中,雙邊市場中發、用電報量不報價參與市場,出清價格為供需曲線的交點;單邊市場中用戶報量不報價或者不報量不報價參與市場,出清價格為供給曲線中電力用戶申報總電量所對應的價格或者對應調度預測電量所對應的價格。如果提前設定的必停機組報價低于出清價格,市場缺失這臺本應中標卻被安排停機的機組后就會使得供給曲線左移,無論是單邊或是雙邊市場,最終的出清價格都會上升,造成用戶電價上漲。如果提前設定的必停機組報價高于出清價格,雖然安排這臺機組停機后對市場出清價格沒有影響,但是提前人工指定一臺市場自然會安排停機的機組去停機,確實是比較“任性”的做法。
設置必停機組可能會影響發電企業利益。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機組的出力曲線由年度發電計劃分解形成,結算時也是根據電量和價格結算,只要能夠保證年度發電量“大差不差”地完成,機組被不被安排啟機停機影響其實并不大。但是在現貨模式下,電力平衡的概念逐漸普及,電力在每個時間維度價格都不一樣,如果報價低的、本應該在市場出清的機組提前被指定為必停機組,那么該機組的原本的中標電量就會被報價高的其他機組獲得,推高該機組所在節點或整個區域的電價,該機組不僅不能發電,還要去現貨市場中高價購買電力來完成其停機時段分解到的中長期合同,承擔了本就不應該有的經濟損失。必開機組在必開時段如果發電收益不能覆蓋成本的情況下,會受到成本補償保證機組不受損失,但是平白無故受到了損失的必停機組卻沒有設置任何補償機制,對該機組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造詞應適可而止
前有低谷用電的“可中斷負荷”,后有所謂的“必停機組”,這是一種不嚴肅的科研現象。為了保證電力市場的競爭性,完善現貨市場出清機制,針對現在行業中的現象,造詞應適可而止。
尊重市場規律。國外已經有相當多的成熟的市場模式可供借鑒學習,無論是哪個國家的電力市場,市場所遵循的基本規律不會發生變化,內核也完全相同。我們要本著虛心的態度學習吸收國外市場先進經驗,“先做好學生爾后相繼超越”。國外各個市場“神似而形不同”,中國特色主要是指我國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而非市場起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所不同,但是我們要確保學到市場核心內容,一定要尊重市場運行的客觀規律。造詞并不等于真正的改革,中國電力市場真正的改革是計劃運行機制向市場運行機制的轉變,而不是“名詞”的增加,尤其是專家要潔身自好,不以“造詞”作為創新的標志。
讓市場的歸市場、調度歸調度。受到干預越少的市場,交易結果也越有效率。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市場的事情交給市場來處理才是最正確的做法,國外成熟電力市場已經證明了通過市場出清決定機組停機是可以實現的。只有將必停機組的判定交給市場,通過市場機制產生的交易結果才是真正公平的、有效率的,才能真正體現市場競爭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場外干預必須做好信息披露。在理論層面,市場出清不受干預是永恒不變的真理,但是出清模型中所加的約束越多求解器越難求解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果說目前國內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做不到把全部約束納入到出清模型中,在過渡時期不得不使用“必停機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必須指出的是這種能直接影響到交易結果場外干預手段必須要做到足夠的透明,沒有機組報價來作停機依據的結果不能讓人信服,易誤導輿論認為存在市場利益引導下的市場操縱行為,所以場外干預的同時要做好足夠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所有市場成員的監督,盡量減少場外干預,防止過度的場外干預行為影響市場的出清結果和價格信號。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發展是必須遵循經濟規律的科學發展,要求要自覺認識和更好地遵循經濟發展規律,不斷提高推進改革開放的能力和水平。綜上,電力市場建設也應當必須是遵循電力市場規律的科學建設,全行業都應該自覺認識和更好地遵循電力市場的基本規律,不斷提高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能力和水平。(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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