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改新思維】破售電僵局,亟待完善代理購電價格形成機制
2021年10月,隨著《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1439號文”)的印發,明確了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的改革內容,要求各地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緊隨其后印發的《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809號文”)則對代理購電工作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相關的落地核算規則,并且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電力市場發展情況,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實施至今已三月有余,從整體情況來看,多個省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低于月度出清價格,一方面給售電公司開發工商業電力用戶帶來了很大阻力,另一方面也有悖于“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的改革政策初衷,最近在業界引發了一些爭議。從整體來看,更不是政府、電網、售電等相關方期望的結果。究其原因雖然是方方面面,但仔細研究政策并觀察事物的發展過程卻發現,在本次電價改革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發生了“達克效應”現象。因此,亟待厘清代理購電價格形成機制,打破目前僵局!
在此鄭重聲明:本文只出于對事物本源的好奇與研究,并無任何不良意圖!
達克效應是指有些人在欠考慮的基礎上得出錯誤結論,但是無法正確認識到自身的不足。這些人沉浸在自我營造的虛幻的優勢之中,卻無法客觀評價他人的能力。---摘自于百度百科。
達克效應也稱鄧寧-克魯格效應,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如下圖所示:
在我國古代就已經發現了人類的“達克效應”現象。《莊子》中有個故事:南海之王叫“倏”,北海之王叫“忽”,中央之王叫“渾沌”,渾沌對倏和忽很好,倏和忽想報答渾沌,他們覺得大家都有七竅,但渾沌沒有,就為渾沌鑿七竅,每天鑿一個,七天后,七竅鑿出來了,渾沌也死了。
《莊子》中的這個故事比西方人發現“達克效應”早了二千三、四百年,說明“達克效應”在人類社會中“源遠流長”的普遍存在,應屬于人類認知偏差的本源問題。那么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達克效應”是怎樣發生的呢?咱們還得從頭捋一捋。
2021年10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1439號文,明確了“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的改革內容。其中要求:各地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并且在“保障措施”的最后強調: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一石激起千層浪,一時間“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的政策引起了廣泛的熱議,微博、公眾號等各類媒體平臺上的業界大咖們紛紛發聲,點贊的、擔憂的、歡欣鼓舞的等等,總之說什么的都有,好像過節了一樣。我也湊了個熱鬧,但是處于職業習慣,寫了一篇名為《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詳情點擊鏈接查看)的文章,目的是分享給政策落地最前線的同行們,以期有所幫助,30余年碼齡的我深知,這么短時間讓1439號文平穩落地,是軟件產品經理和碼農們的又一場噩夢。互聯網真是個好東西,短短的一周左右,業界的各種推理、猜測以至于對電網公司的管控建議等等越吵越烈,于是我又寫了一篇名為《取消目錄銷售電價,電網公司面臨的挑戰和機遇》(詳情點擊鏈接查看)的稿子,目的是提醒一下,電網公司是“管住中間”的對象,同樣也面臨著諸多的挑戰和機遇,甚至更難。
果然,2021年10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了809號文,主要是“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保障機制平穩運行”,換而言之,應該是要求電網企業如何代理購電,也可視為1439號文關于代理購電的落地細則。文件最后強調: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暫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委將根據需要及時進行完善。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809號文中,通過“以報量不報價方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出清”以及“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等交易約束和損益安排,完全改變并且框定了電網企業的營收模式,即:輸配電價。你沒看錯,電網企業的商業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瞬間由售電商變身為“送電”的快遞小哥。對于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文件要求: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輔助服務費用等,下同)、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至此,本輪電價改革在政策層面上,通過1439號文以及配套的809號文基本告一段落,后面就是各省根據政策要求并結合自身情況如何落地實施了。
電網既然是企業,自然也得謀生存、求發展,代理購電工作必然需要持續的各項成本來支撐。因此,針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是否可以收取“代理費用”問題,成為落地實施過程中業界大咖們又一個爭論的焦點。在業界大咖們狂轟濫炸的烘托下,果不其然,因在七年多的電力體制改革歷程中,“天下苦秦久矣”而導致不可以收“代理費用”的聲音一度占了上風。各省的政策落地執行文件也遲遲不見動靜......終于“頭羊”出現了,某省的政策落地文件發布了,文件中明確:目錄銷售電價取消后,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X網X省電力公司代理購電(不收取任何代理費用)。從這種行文格式來看,個人感覺五味雜陳,深知電網企業的不易,為什么會這樣?你懂得!好在無論如何終于可以落地了,代理費用事兒小,電價體系事兒大,關鍵時刻也反應出電網企業的擔當,況且809號文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隨之,在羊群效應的驅使下,各省紛紛效仿“頭羊”陸續發布文件,開始按計劃要求落實本次電價改革政策。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保底供電服務主體的選定和操作方式還有待于進一步觀察研究。一方面指定第三方有實力的售電公司來保底是否符合政策?另一方面有些省份對保底服務的購電價格約束也值得探討和研究。中發〔2015〕9號文件重點任務17“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中明確要求:電網企業應無歧視地向售電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按約定履行保底供應商義務,確保無議價能力用戶也有電可用。
市場化的商業經營有其自身的本質規律,人類社會發展從宏觀上來看是由兩股力量來驅動的,即:行政力量和市場力量,市場力量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干預和調節,但不可以用行政力量替代或充當市場力量,以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所以政府才有了“放管服”。本次電價改革是從行政走向市場的市場化改革行為,目標形態是市場,理應由市場力量來驅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本質是市場行為,輸配電屬于行政管制類的“管住中間”范疇,因此,兩類成本在核算原則方面不應予以混淆,更不能交叉攤銷,以規避“合成謬誤”。電網企業“不收取任何代理費用”雖然事出有因,但是隱含的卻是用輸配電價收入攤銷了代理購電的成本。因此,必然導致代理購電價格的降低,自然就會出現本文開始時所描述的現狀。換個角度看,售電公司也是代理購電服務,他的代理購電成本誰來攤銷呢?
綜上所述,代理購電實施至今,出現前文所述代理購電價格低于售電價格的尷尬局面,是達克效應的必然結果。爭議歸爭議,不必糾結,厘清代理購電的價格形成機制,病痛自然痊愈。
根據我國本輪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政策要求,個人認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行為在理論上應該具有長效性,因為電網企業“按約定履行保底供應商義務”的中央文件精神早已明確,至于今后是否繼續稱之為“代理購電”,還是依據保底供電要求重新命名,不得而知。
縱觀我國歷史,二千五百多年前,李悝建立的豐年避免傷農災年避免傷民的“平糴法”,其基本原理同樣適用于我國現今的民生基礎行業市場化改革,其中也包括電力能源。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改革開放在糧食、金融等民生基礎行業的市場化改革中,都是央企、國企作為核心中堅力量來確保國家糧食、金融安全,默默地承擔著平糴市場的社會責任。處于電力行業關鍵樞紐位置的電網企業,今后勢必要擔負起電力市場的平糴責任,以確保國家電力能源安全和電力市場的平穩運行,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因此,遵循電力市場規律,建立健全由政府統籌電網企業調節且具有平糴電力市場功能的代理購電定價機制,勢在必行!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長,行則將至,行而不輟,則未來可期”,以此與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探路者們共勉。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共同探討。
(來源:北極星售電網 作者:大秦電網首席信息官 王顯龍)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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