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范售電公司管理 高質量開展電力市場交易
解力也:嚴格規范售電公司管理,高質量開展電力市場交易——解讀《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來源:微信公眾號配售電研究中心 ID:PSD_RC 作者
解力也:嚴格規范售電公司管理,高質量開展電力市場交易——解讀《售電公司管理辦法》
(來源:微信公眾號“配售電研究中心” ID:PSD_RC 作者:解力也)
為應對今年9月以來的煤價大幅上漲,《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燃煤發電電量和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真正建立起“能漲能跌”的市場機制。在上游頂格漲價、下游早已簽約中長期合同的情況下,售電公司夾在其中,在市場風險中首當其沖。然而大部分售電公司并不具備風險管理和承受能力,如今2022年度長協簽約在即,亟需規范售電公司管理,只把真正有能力的售電公司留下來參與后續交易。售電公司作為連接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的中樞,理論上應該為用戶量身制定適合的用電套餐,作為“電管家”節約用戶直接參與交易的時間精力和成本,同時通過聚合大量用戶,形成較為穩定的用電負荷池,通過內部平衡減少偏差考核,避免將批發市場大額波動的風險直接傳導給終端用戶,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展多樣化的能源增值服務。然而在市場化改革的前期,售電公司作為新生事物享受了很長一段時間的改革紅利:在“市場就是降價”的隱藏邏輯下,售電公司只需要找到發用雙方,談好價差和分成模式即可,售電實際上是“人情電”“關系電”,業務人員甚至不需要懂電力系統運作的基本原理,就可以簽約大量合同。售電市場因此涌入大量社會資本,行業水平良莠不齊。《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明確要“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那么大部分進入市場的用戶必然要選擇直接參與交易或者由售電公司代理交易。從事售電業務的門檻必須提高,監管必須更加嚴格,且2016年10月印發的、唯一對售電公司進行規范的政策文件《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早已過三年有效期,必須結合新的形勢進行規范管理,這便是《售電公司管理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對比最新印發的《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與2016年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有幾個顯著的變化:
1. 新增“運營管理”和“保底售電”兩大章節。對售電公司運營期間要滿足的條件及與用戶、電網公司的關系進行了明確,建立了售電公司自愿或被強制退出之后的保底供電機制。
2. 明確了對電網企業所屬售電公司的態度。可以做,但不得利用壟斷地位獲取額外優勢。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與電網主業做到各方面隔離,不得利用主業優勢形成與其他售電公司的不公平競爭。
3. 簡化了對配售電公司的一系列規定。原《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中將配售電公司與售電公司作為并列的兩類主體分別進行了要求,新版《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中只關注配售電公司的售電業務,只需額外提供證明配網運營權等相關資料。
4. 對售電公司各方面要求大大提高。對于資產、人員、經營場所、技術支持系統、履約保障等各個方面在注冊、運營階段應滿足的條件都進行了明確要求,作為對售電公司發展方向的引導。具體來說,什么樣的公司才可以成為《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下的合格售電公司呢?
資金儲備充足:對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售電量與資產總額掛鉤的規定與原《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基本一致。新《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細化到需要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銀行流水等作為資產證明。
人員技術實力強:由“10名以上專業人員”增強為“10名以上具有勞動關系的全職工作人員”,對“3年及以上工作經驗”細化為“有電力、能源、 經濟、 金融等行業 3 年及以上工作經驗”,對“一高三中”同樣進行了“電力、經濟、會計等相關專業”的限制。注冊時要提供人員近3個月社保繳費記錄,且不能在不同售電公司重復任職。
經營穩定、業務持續:注冊時的要求從“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細化到“提供產權證明或1年以上租房合同、經營場所照片”。在運營階段,每年3月底前提供各方面持續滿足注冊條件的證明。未按時足額繳納履約保函/保險、連續12個月不進行實際交易、連續三年未在任何行政區域開展業務等情況,會被取消交易資格或強制退出。
技術能力高:新增了對技術支持系統的要求,技術支持系統應具有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應能接入電力交易平臺。參與其他地區的交易應該在當地具備相應的經營場所、技術支持系統。注冊時需提供安全登記報告、軟件著作權證書、平臺功能截圖或者購買和租賃合同。
信用良好:在 “按照規定作出信用承諾”的基礎上,要求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董監高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無失信被執行記錄。對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退回注冊申請,拒不整改的強制退出。監管方面,由電力交易機構、第三方征信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并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抗風險能力強:統一了對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的要求,前幾年的實際操作中由各省分別出臺履約保函管理辦法,往往按照售電量分為幾個檔次進行規定,此次《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了計算方法,并允許現貨市場地區提高標準。對于在多個省開展業務的售電公司要分別提交履約保函/保險。即使退出市場,也要保留6個月的履約保函以應對電費的滯后性。
獨立運營:對于發電企業、產業園區、節能公司等從事售電業務,原《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而在《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中提出“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若在經營范圍增項開展售電業務,“同一筆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同時對電網企業所屬售電公司的要求也強調了“獨立法人、獨立運營”。總之,今后售電業務將成為“強者的游戲”,大量能力不足、缺乏技術的小型售電公司將被淘汰,只有真正懂專業、懂客戶、懂風險管理的專業型售電公司才可以生存和獲利,整個市場也將走上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原標題:解力也:嚴格規范售電公司管理 高質量開展電力市場交易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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