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改新思維十七】目錄電價“天花板”被捅破,對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有何影響?
2020年末,云南省發改委發文明確退出電力市場用戶執行保底供電價格政策(云發改價格〔2020〕1111號)。要求:退出市場保底供電的度電價格在1.2-2倍之間,其中自愿退出暫按1.2倍執行,強制退出暫按1.5倍執行;同時明確,保底供電價格執行的豐枯、峰谷浮動范圍與目錄電價保持一致。
近期,又有單位發文明確:所有參與過市場化交易的用戶,均不再執行目錄電價,自2021年6月抄表周期起,市場化交易用戶全生命周期的全部用電量按照市場化交易峰谷時段執行;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新的交易合同但發生實際用電時,不再參照政府目錄電價結算,其中,參加批發市場的直接交易用戶按全電量進行偏差結算,由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用戶按照保底價格進行結算。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的保底價格在該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基礎上,按照目錄電價的1.2倍執行。
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中,在“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完善電價機制”明確要求:結合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逐步理順輸配電價結構,加快形成結構優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平穩推進上網電價機制改革,有序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完善跨省跨區電力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有序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健全差別電價機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決電價政策性交叉補貼問題。從政策導向來看,市場化用電戶的目錄電價將會逐步被取消。
自此,電力市場化改革終于捅破了目錄電價的“天花板”,電力交易市場“價差傳導”模式將逐步轉向“輸配電價”模式,電力交易的“交易價差”一詞,將逐步被“批發電價”和“零售電價”所取代。云南省等單位的上述舉措,對完善市場化電力交易模式、電費結算方式、價格體系建設和價格形成機制等具有關鍵性的推動作用。今天我們簡略的探討一下,如果取消了目錄電價,對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有什么樣的影響。
現行的電費結算方式簡析
目前我國電力交易基本上采用的是“價差傳導”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電網企業(包括增量配電網)與用電戶的電費結算方式比較復雜。從整體上來說:首先,電網企業與用電戶以“目錄電價”結算和收取目錄電費;然后將用電戶、售電公司的相關數據報送給電力交易中心;最后根據電力交易中心的出清結算指令,電網企業向電廠、售電公司、用電戶分別支付購電費、售電費和返還差額電費,并索取購電發票、售電服務發票和給用電戶開具電費發票。價差傳導模式的電費結算及發票開具框架示意圖如圖一:
圖一:價差傳導模式電費結算框架示意圖
如上圖所示,三張發票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問題,一是電網企業作為出票方給用電戶出電費發票值得商榷,因為用電戶是和售電公司簽署的電量買賣合同,電網企業是送貨的“快遞小哥”,應該是售電公司出票;二是售電公司出票給電網企業“售電費”發票不合理,因為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沒有售電合約關系;三是電廠出票給電網企業購電費發票也值得商榷,因為電廠是與售電公司通過交易中心形成的銷售合約關系。另外,特別值得說明的是,在這種結算關系中,你能找到輸配電費發票嗎?
對電費結算方式的沖擊
如果市場化用電戶不執行目錄電價或者說目錄電價被取消了,電力市場交易價差傳導因失去了目錄價格的參照,其電費結算方式將會受到沖擊。
理論上應該回歸到簡單、高效、靈活的“輸配電價”結算方式上來,即:售電公司作為出票方給用電戶出具“零售電費發票”,電廠給售電公司出具批發電費發票,電網企業給售電公司出具輸配電費發票。根據相關政策要求,電網企業可以履行“開票人”的義務,并完成電費資金的分賬和結算。當然,不能排除因種種強勢約束而導致的“類價差傳導”模式的緊耦合電費結算方式的發生,如若發生,前功盡棄,實屬憾事。輸配電價模式電費結算框架示意圖如圖二:
圖二:輸配電價模式電費結算框架示意圖
如上圖所示,輸配電價模式用電戶的零售電費發票由售電公司出具,售電公司的批發電費發票、過網電費發票分別由電廠和電網企業出具。電網企業按政策要求履行開票人和資金分賬結算義務。批發電費發票和過網電費發票沖抵售電公司的售電成本,售電公司開出的零售電費發票扣除沖抵成本后,即為售電公司的售電服務收入,電力市場化的批發、零售實現了分離。從整體上來看,遵循了商品市場交易的基本邏輯關系規律。
綜上所述,上述舉措完全符合國家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政策方向,表面上看似平靜,實則蘊含著許多值得深入研究、探討和實踐的內容。換句話說,云南省等單位的上述舉措,也可以理解為市場化的保底供電價格形成機制初探。政策利好,實操如何?非常期待!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長,行則將至,行而不輟,則未來可期”,以此與增量配電改革試點的探路者們共勉。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共同探討。
作者:大秦電網首席信息官 王顯龍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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