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改新思維十四】增量配電,務必高度重視“核定配電價格”工作
【電改新思維十四】 增量配電,務必高度重視“核定配電價格”工作
【篇首語】諺語有云,開弓沒有回頭箭。“核定配電價格”在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中,就是那最為關鍵的“開弓”時刻。項目建設階段就好比是在造弓造箭,核定配電價格就象是開弓放箭,是決策要不要投運的關鍵環節,弓一開一放,投運了,開票收費了,這箭也就射出去了,就必須一直做下去,好了還好,不好也得硬著頭皮挺著。增量配電項目投運后,雖然還有調整的可能和機會,但是主動權和控制權已經不在自己的手里。如果單從市場規則來看,就得看企業的造化了,能生存的生存,能發展的發展,活不下來就得破產。
從已投運的試點項目運營現狀來看,大多數試點項目的弓,開的有點草率,放得有點魯莽。特別是今年開始實行新核定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工商業用電全面放開以后,配電網運營者們可謂是茍延殘喘、苦不堪言。就這么一點點市場上常識性的風吹草動,竟然造成這么大的影響,可見我們配電網運營者對“開弓”這件事情的關注程度嚴重不足。那么,我們配電網運營者如何做好“開弓”這件事情,才能使自己減少經營風險并達成穩健經營、有序發展、行穩致遠的目標呢?下面我們從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視角,來分析探討一下為什么要高度重視核定配電價格,配電價格核定的政策導向是什么,以供增量配電改革探路者們參考。
增量配電必須高度重視核定配電價格
經營管理,是指企業為了滿足社會需要,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使企業面向用戶和市場,充分利用企業擁有的各種資源,最大限度地滿足用戶的需要,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源自于百度百科。
從企業經營管理上看,社會對于增量配電的需要,決定著增量配電企業的整體定位,并非是你以為的干啥就是干啥,運營者必須準確回答出企業的“靈魂三問”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決策和實際行動。我曾經與很多增量配電從業者閑聊過類似話題,幾乎都是“賣電”的答案,這更加說明了從業者們不重視核定配電價格的原因,反而把企業經營慘淡的主要原因歸結到銷售電價“倒掛”上面。殊不知,社會對增量配電的主要需要不是“賣電”而是“送電”和普遍服務與保底服務,這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中已經非常明確。通俗點說,增量配電是電力能源的“快遞小哥”,你最關心的應該是快遞價格而不是貨品價格。 因此,配電價格才是運營者們重點關注的生存之本,“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配電價格核定規則掌握著運營者們的生死命門!
從企業財務管理上看,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如果按照《會計準則》要求來規范設置企業財務的會計科目,增量配電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原則上只允許設置配電收入、普遍供電服務收入和保底供電服務收入等三類明細科目或子科目,不可以設置市場化售電收入明細科目。如果運營者打算開展市場化售電業務,那么必須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履行完售電公司準入的相關手續。才可以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具備條件的要將配電業務和競爭性售電業務分開核算。”的要求,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設置市場化售電收入明細科目。因此,市場化售電在財務管理視角,是企業可有可無的業務收入。
綜上所述,增量配電企業的生存之本,源自于配電業務收入,配電價格核定是決定配電業務收入多少和企業運營盈虧的根基。市場化售電收入是售電公司的主營業務,對于配電運營者來說,充其量也只能是個非必要的補充,無關企業生存之本。因此,增量配電必須高度重視核定配電價格工作。
配電價格核定正處于艱難的政策導向性探索期
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是我國推動電力體制改革所特有的新生事物,國外無此先例,是立足“存量保穩定,增量覓革新”穩健的電改措施,需要在試點項目實踐過程中,通過快速的政策指導進行不斷的調整、優化和完善,最終完成制度化、法制化建設的過程。配電價格核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目前還沒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規或條例,處于探索研究和實踐驗證的初級階段。這就需要廣大的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單位,發揮一線工作實踐優勢,勇于擔當,積極主動的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探索研究和實踐驗證,推動試點工作穩步前進和我國配電業務市場化、法制化建設,促進配電市場穩健高效、科學合理的發展。
國家發改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2269號)是配電價格管理的綱領性文件。為了方便閱讀,我們根據文件精神梳理了配電價格的管理流程如下圖一:
圖一:配電價格管理流程圖
首先,《指導意見》在管理權限上明確:“配電網配電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抓緊制定配電網成本監審和價格管理規則,加快推進配電價格改革工作。”,也就是說,配電價格的管理權限下放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配電價格管理規則和成本監審規則,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指導意見》在定價方法上提出的整體要求是:“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省情況,充分征求有關企業和社會意見后,選擇合適的配電價格定價方法。核定配電價格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上網電價、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躉售電價、銷售電價等現行電價,并結合地區經濟發展需求、交叉補貼等情況,合理選取定價參數。”,也就是說,在定價方法和核定配電價格上并非是大一統的硬性要求,允許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改進、優化和完善。
第三,《指導意見》在執行配電價格上明確:“配電網企業可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配電價格套餐,由電力用戶選擇執行,但其水平不得超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該類用戶所在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也就是說,負荷率等因素參與配電價格管理,是需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的政策支持方向。 第四,《指導意見》在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制度中明確:“不同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與實際成本差異過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結構。”,也就是說,核定執行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是可以按照管理流程進行調整的,調整的前提是實際成本差異過大,這就要求各電壓等級的配電價格核定要精準且有足夠的說服力。
此外,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配電價格方面也在嘗試著點的突破與優化,以支持和助力于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工作。例如:廣東省的“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配電成本的影響”、“增量配電網企業向本配電區域電力用戶實際收取的配電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管理”,貴州省的“為方便電費結算,支持配電網發展,配電網支付給省級電網的電度電價按配電網接入省級電網電壓等級對應的輸配電度電價執行,基本電費統一折算為每千瓦時3.2分錢。”,云南省的“保底供電價格由電力用戶相應用電電壓等級輸配電價、銷售目錄電度電價的1.2至2倍、基本電價(執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等等。
綜上所述,配電價格管理還處在政策導向性探索的初級階段,既然是摸著石頭過河,就需要各試點單位勇敢的下水去探索與實踐。在政府相關政策的引導下,相互學習,相互促進,不斷進步。只有這樣,才能快速推動配電業務改革的進程。
電力體制改革的價格體系亟待框架性的頂層設計
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是體制的重構和基于新體制的機制建立,當前,發電、交易、輸電、配電、售電、用電等新型市場化體制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完成,體制重構工作已取得明顯的成效,各類市場主體逐步進入狀態。但是,由于相應的配套機制特別是價格機制的建立相對滯后,從而導致各類市場主體都面臨著或多或少的這樣或那樣的困惑,新生類市場主體舉步維艱,舊有的市場主體也面臨著諸多困難。亟待構建權利義務對等明確的管理機制和責任利益平衡清晰的價格機制,來激活市場及市場主體活力。為了更加快速的推動改革進程,必要的框架性頂層設計,可以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少走彎路、提高效率。
結語:電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長,行則將至,行而不輟,則未來可期”,以此與增量配電改革試點的探路者們共勉。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共同探討。
——作者系大秦電網首席信息官 大云網電改觀察專欄作者 王顯龍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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