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應該承擔現貨市場的不平衡資金嗎?
隨著我國首批8個電力現貨試點中的先行省份,陸續完成較長周期的、且包含用電側的現貨結算試運行,“不平衡資金”問題開始日益困擾電力現貨試點的繼續擴大和推進,因此如何解決和分攤“不平衡資金”,成為最近一段時間里各方專家和利益主體爭論的焦點。
一種觀點認為:無論“不平衡資金”如何分攤,電網企業均不應被牽涉其中,因為電網企業做為電網的運營者并不是電力市場的市場主體,其并未參與交易,因此與電力交易中產生的“不平衡資金“毫無關系。
這種觀點看似是有理有據的:首先,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的規定,“電網企業主要從事電網投資運行、電力傳輸配送“,”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收入來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換言之,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價差,無論正負均與電網企業無關。其次,放眼全世界的電力市場,也確實找不到讓電網運營商分攤不平衡資金的案例。如此說來,不平衡資金是否應該讓電網企業也參與分攤的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而合理的答案。
但此不平衡資金,非彼“不平衡資金”,在國外的電力市場中的不平衡資金通常是指找不到確切受益人的剩余資金或欠款。《看清“不平衡資金”》(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0年9期)一文中,將其歸納為四個主要來源:一是結算過程中“四舍五入”的偏差,二是計量偏差,三是個別公司因為倒閉或其他原因而欠下的電費或其他費用,四是合規執行的罰款收入。
而我國電力現貨試點中的最主要的“不平衡資金“,是電力市場雙軌制運行導致優先發電量與優先購電計劃不能匹配,產生的電費虧損(詳細分析見《不平衡資金將再次成為電力體制改革的殺手嗎》),該類“不平衡資金“的產生與電網企業到底有沒有關系,我們需要從集中式電力市場的設計原理和節點電價形成機制開始說起。
在一個集中式的電力市場中,現貨電能量交易并不存在可以明確對應的交易雙方,交易采用集中競價的方式開展,一般由電力交易中心采用SCUC(安全約束機組組合)和SCED(安全約束經濟調度)算法,根據市場主體的報量、報價和電力市場邊界等條件,計算出各交易地點(即節點)的電力價格。這種價格形成機制十分特殊,電力生產者和消費者并沒有像其他大多數大宗商品交易一樣,按照雙方協商的價格結算,而是統一根據上述兩個算法算出的價格進行結算。也就是說大部分市場主體在大部分的結算時刻,結算電價并不是自己的報價。
那么為什么市場主體可以接受迥異于自己報價的價格呢?這需要引入西方經濟學中的“社會福利最大化“這一概念。由于本文并不是要普及經濟學原理,因此我們跳過復雜的論證過程(有興趣的讀者可閱讀《火電企業在現貨市場的利潤最大化策略》和《售電公司在現貨市場的利潤最大化策略》),只需說明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商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均衡價格可以實現”生產者剩余”+“消費者剩余”的“社會福利最大化”。
而SCUC和SCED算法的目標函數正是計算出可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最優電網潮流,這也是集中式電力市場設計者和電力交易中心讓市場主體接受”節點電價“而不是自己報價的底氣所在。
但這個理論顯然不是完美無缺的,首先電力市場一般不會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市場寡頭完全可以利用市場力形成有利于自己而不是“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價格。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在節點電價的計算中還引入了一系列的市場力緩解手段(如”三寡頭壟斷測試法“等);其次,由于電能目前還無法低成本、大規模的儲存,為了保證發用的實時平衡,其交割過程中要受到很多物理約束,這導致每個節點由于源、網、荷的資源稟賦不同,電力的供需關系和稀缺程度不一,因此需要用”影子價格“對最優電網潮流中形成的”系統能量價格“進行修正。雖然上述問題對利用節點電價實現電力市場的“社會福利最大化“構成了挑戰,但總體而言,我們還是基本認可節點電價體系有利于提升電力市場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讓我們再回到之前要討論的問題:電網企業應該承擔現貨市場的不平衡資金嗎?既然讓市場主體按照節點電價而不是按自己的報價結算的依據是“社會福利最大化“,那么SCUC和SCED這兩個算法是否真的在按照“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計算最優電網潮流,就成為了電網企業按照節點電價向市場主體收取和支付電費的法理基礎。
從目前現貨結算試運行的情況來看,這一法理基礎顯然不夠牢靠。我們暫且不談電網企業是否有資格計算節點電價,也不談電網企業并未公布計算節點電價的過程細節,單從公開的情況來看我們就可以推斷出SCUC和SCED的計算已嚴重偏離最優電網潮流,扭曲了節點電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山東省外來電不進入電力市場,按照電網的調度計劃僵直送電,與省內電力供需關系嚴重脫節。換言之,無論省內現貨市場的負荷需求和價格高低如何,電網企業均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省間聯絡線計劃,而且外送電比例已占到全省統調負荷的四分之一以上。
圖:聯絡線計劃
外來電嚴重擠壓了省內市場化機組的競價空間,導致節點電價過低,客觀上加大了雙軌制“不平衡資金”的規模,這難道能說與電網企業沒有關系嗎?
平心而論,外電入市和取消優先發電計劃牽扯到復雜的利益關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節點電價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社會福利最大化”,我們也可以把它看作是權宜之計和改革成本。但作為現貨交易組織者的電網企業,應努力尋找次優解,如:分階段地讓外電進入市場,減小“不平衡資金的規模”;在現貨試結算時,盡量使優先發電計劃的曲線分解與機組各時段的優先發電量相匹配,讓發電企業公平地獲得優先發電量和市場化電量的不同收益。
但電網企業是否進行了上述努力呢?顯然沒有!繼廣東省在今年8月的現貨整月結算試運行中,將基數電量在負荷低谷時段分解為負數(詳見“能源雜志”微信公眾號文章《廣東電力現貨全月試結算收官,“鴕鳥策略”再現》),以掩蓋雙軌制“不平衡資金”后,山東省在11月的現貨整月結算試運行中再創“高招”——按照現貨價格趨勢給省內市場化機組分解優先發電計劃:現貨價格高時分解的電量多,現貨價格低時分解的電量少。
圖:山東省11月試結算現貨分時價格趨勢
圖:11月直調公用機組供熱電量分解曲線日分時比例
供熱的直調公用機組,在供暖季承擔著民生供熱的職責,根據“以熱定電”的發電特性,其供熱電量應基本按照一條直接分解。而按照現貨價格趨勢分解后,意味者這些機組在現貨低電價時段由于缺少中長期電量的保護,導致更多電量用較低的現貨低價格結算,造成發電利潤下降甚至虧損。這相當于電網企業讓承擔著民生供熱職責的機組為雙軌制“不平衡資金”買單。
綜上所述,在電力現貨試點的繼續擴大和推進過程中,首先應該通過不斷將優先發電機組納入市場,從而減少雙軌制“不平衡資金”;其次,應按照外來電導致的最優電網潮流偏離程度,讓電網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分攤“不平衡資金”;最后,應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制定更合理的交易規則制定和修改流程,以免“社會福利”被明火執仗地掠奪。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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