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關于等額傳導 你是如何看待?
編者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于2018年12月17日發布了《關于組織開展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的通知》,文件中明確要求售電公司按照等額傳導的方式,將市場競得電量、電價傳導至用戶。寧夏關于等額傳導的做法,并不是全國首例。早在2018年湖北省放開省內售電公司參與直購電交易時,湖北省政府就出臺了等額傳導規則,當時湖北省內售電公司一片嘩然。售電公司應當如何看待電力交易中的等額傳導?
自2002年國務院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改5號文)以來,我國的電改之路已經走過了整整15年。從2002年開始,電力行業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積極探索了電力市場化交易和監管,相繼開展了競價上網、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發電權交易、跨省區電能交易等方面的試點和探索,電力市場化交易取得重要進展,電力監管積累了重要經驗。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電改9號文)指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要堅持市場化改革,區分競爭性和壟斷性環節,在發電側和售電側開展有效競爭,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著力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
自2004年3月原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以來,除臺灣、香港、澳門外的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中,有24個在不同時間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分別是重慶、黑龍江、遼寧、吉林、河南、湖北、湖南、山東、山西、安徽、江蘇、福建、廣東、四川、云南、江西、寧夏、廣西、陜西、浙江、貴州、甘肅、內蒙古和新疆。
特別是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行政審批以來,全國各地大用戶直購電試點呈現爆發式增長。截止2018年年底,全國的售電市場在電力改革的推動下,逐漸趨于成熟與穩定。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于2018年12月17日正式出臺了《關于組織開展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的通知(寧工信電力發【2018】69號)》,緊接著和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又出臺了《關于開展寧夏2019年年度電力直接交易(雙邊)的公告(寧電交易公司公告2018年12-15號)》。在兩個文件中,寧夏政府和寧夏電力交易中心以市場干預的形式明確要求售電公司按照等額傳導的方式,將市場競得電量、電價傳導至用戶。這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電改9號文),附件5《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中第四條“市場化交易”中的第(四)項“結算方式”中規定:“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用戶應根據有關電力交易規則,按照自愿原則簽訂三方合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負責歸集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的意見明顯相違背。同時,在文件中,并沒有明確售電公司的售電利益從何處體現,但是卻明確要求售電公司在承擔偏差考核的同時,還要按代理電量繳納相應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如果售電公司按照政府要求進行電力市場化交易,不僅賠了夫人(無售電利益),又折了兵(履約保函費用的年利息+偏差考核費)。
其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和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的電量與電價等額傳導、售電公司可向電力用戶收取服務費的規則并非國內首例,早在2018年湖北省放開省內售電公司參與直購電交易時,湖北省政府就出臺了等額傳導規則,當時湖北省內售電公司一片嘩然。湖北省能源局隨后緊急補發了《省能源局關于2018年電力市場交易的補充通知》,明確了售電公司可以向電力用戶收取代理服務費。我們不難發現,在寧夏工業和信息化廳和湖北能源局下發的公告中,準許售電公司可以收取代理服務費,但是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電改9號文)的附件5《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售電公司結算的是電費,為何堂堂正正的電費到了地方政府那里卻變成了代理服務費?代理服務費和電費無論從稅收標準、商品形態、交易形式均有明顯的區別,是地方政府對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電改意見解讀不足還是有意而為之?
換言之,如果售電公司只能向電力用戶收取代理費用,為何要對售電公司設置市場準入門檻?為何要根據售電公司的資產總額設置年售電量規模?為何要求售電公司在企業營業范圍中加入“電力供應”的經營范圍?又為何要求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國網簽訂《市場化零售供用電合同》的三方協議,并且在協議中明確售電公司為售電人?既然是代理服務,不是售電業務,售電公司為何要繳納由于售電量偏差導致國網和電源側損失時,由售電公司先行賠付的履約保證金?如果售電公司想收取代理服務,完全可以撮合電源側和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既可收取電源側的電量承銷代理服務費,也可收取電力用戶的電量購買代理服務費,何必還要在電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中綁定用戶、繳納履約保函后才能開始交易?何必多此一舉?何必還需政府規定?
政府對市場的調控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政府調控具有自覺性、主動性和預見性,可以有效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但是政府調節是一種主觀行為,過度的政府調節干預,將會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秩序。電改之路還很漫長,也很艱辛,希望政府可以和我們售電公司一起,共同建立一套有法可依、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市場體制,用有效的市場手段來解決電力改革面臨的諸多矛盾和問題。(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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