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配合清理“轉供電”應注意的問題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把《政府工作報告》中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實到位,自7月以來,全國各地開始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以下簡稱“787號文”。各級電網企業作為協助文件落地實施的重要力量,在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了清理排查,在此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和新矛盾,需要電網企業慎重考慮和執行。
01轉供電概念辨析
電力法律法規和實踐中對轉供電
的規定和操作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委托轉供電應遵守下列規定:
供電企業與委托轉供戶(以下簡稱轉供戶)應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轉供區域內用戶(以下簡稱被轉供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
向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由供電企業負擔,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
在實踐中,轉供電有如下6個特點:
第一,電網企業、轉供戶和用戶須簽訂三方協議,電網企業委托轉供戶利用其電氣設施向用戶供電,轉供戶按協議的約定向用戶承擔供電義務,用戶通過轉供戶獲得用電權利。
第二,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基于供用電合同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用戶享有與電網企業直供戶同樣的用電權利,并向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
第三,電網企業按計量裝置記錄收取電費,用戶向電網企業直接交納電費,具體交納電費方式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
第四,轉供戶的計量裝置所計量的電力、電量含用戶所用的電力、電量時,計算轉供戶的貿易結算所用電力、電量,應扣除用戶所用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以及用于向用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消耗的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計量轉供戶的計量裝置所計量的電力、電量不含用戶所用的電力、電量時,直接依據抄見的電力、電量計算電費。
第五,電網企業、轉供戶、用戶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三方在運行、檢修、停電、用電檢查、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操作時,加強聯系,相互配合,共同保證供電安全和供電質量。
第六,轉供戶禁止擅自向三方協議約定的用戶之外的其他人進行轉供電。轉供戶不得隨意中止轉供電,轉供戶應依據電網調度命令或電網企業發出的中止轉供電書面通知的要求實施。
轉供電行為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顯著增強和電力事業的蓬勃發展,轉供電現象迅速大量減少,部分電網企業已多年未收到轉供電申請。截至目前,轉供電已經是電力營銷工作中一個冷門、罕見的業務了。
“787號文”和清理過程中對轉供電的定義和表現
“787號文”中明示: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存在不合理加價現象,國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傳遞和落實,必須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規范,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
根據“787號文”所謂的“轉供電”定義,清理過程中發現的表現形式如下:
所謂的轉供單位是電網企業的直供用戶,雙方簽訂供用電合同,計量與結算由電網企業負責并收取用電費用。
終端用戶與電網企業無任何業務上的聯系,終端用戶向所謂的轉供單位繳納用電費用,計量和結算由轉供單位負責。所謂的轉供單位幾乎不與終端用戶簽訂用電用水用氣書面協議,隨時可以擅自停電。
轉供單位向終端用戶收取的用電費用中都會攤派大量聞所未聞的成本,部分轉供單位以物業費或服務費的方式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直接導致了不合理加價現象的產生。
終端用戶與所謂的轉供單位,部分有清晰的產權區分,大部分沒有明確的產權區分和地理分隔。
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基本為以下兩種:一是部分終端用戶屬于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范圍,房地產公司在最初的用電申請中落實專變供電,而后物業公司成為所謂的轉供單位,向終端用戶提供電能;二是因歷史原因產生的企事業單位轉供非居民用電。這些現象,從電網公司的角度來分析,不能被定性為轉供電,用“內部分線、分路計量”或“內部核算”來稱呼更為恰當。
02文件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供電營業規則》屬于國務院部門規章,“787號文”屬于政策性文件,無論是從法律淵源還是效力來判斷,都應當優先適用《供電營業規則》中關于轉供電的規定。可以明顯看出,根據“787號文”對轉供電的定義,無限擴大了轉供電的范圍和內涵,此“轉供電”非彼轉供電,無論是概念和現實情況都差距太大,是對《供電營業規則》規定和電網企業經營的根本性顛覆。“787號文”對轉供電的定義,在實際操作中給電網企業帶來巨大的麻煩和風險。
“787號文”中要求,對于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要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并按照目錄銷售電價結算。這個要求,電網企業在實際中實現難度非常大,各種問題層出不窮:
第一,“787號文”中描述的終端用戶,如果要求直供,進行一戶一表改造,電網企業就會參照《關于頒布<城鎮一戶一表改造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電安運[1998]669號)文件執行。該文件中對于改造出資和設施移交的規定,絕大部分終端用戶表示不能接受或終端用戶內部很難達成共識。
第二,終端用戶找物業商量,物業一般會拖延時間、敷衍了事;找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價格主管部門要求終端用戶直接找物業和電網企業解決。最后電網企業成了終端用戶的出氣筒,大量營銷人員應付投訴和訴訟疲于奔命,嚴重降低了電網企業工作效能并拖累考核指標。
第三,部分終端用戶揚言,如果物業和電網企業不滿足他們的訴求,就拒交水電費;個別物業也表示,如果租戶因此不按時交電費,那么物業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就會大打折扣。對電網企業而言,又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處理電費回收問題。
第四,清理過程中,電網企業發現個別物業盜用電網企業的標識和名稱,制作售電工具和憑證,并以電網企業的名義向終端用戶提供電能,大大增加了電網企業取證和維權的壓力。
第五,自2015年中央9號文頒布后,各級各地電網企業一度熱衷于和政府部門一起聯合發文,希望借助政府力量合理合法達成自身訴求。這種行為本身是件好事,客觀上促進了政府行文的專業化和科學化,但在清理規范“轉供電”這個問題上,部分電網企業在沒有理解“787號文”精神和轉供電相關概念的情況下,聯合發文中套用了一些風險較大的內容,導致電網企業在具體清理規范過程中被文件內容窠臼桎梏,十分被動。
03應對措施參考處理方式
電網企業在與終端用戶接洽時,必須明確告知對方,“787號文”中對轉供電的定義,并不是法律法規中對轉供電的解釋,電網企業無權干涉租戶、業主與物業、園區之間的糾紛。同時,電網企業無行政執法權,只能將相關情況如實上報至價格主管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執法。
如果終端用戶要求進行一戶一表改造,電網企業將《關于頒布<城鎮一戶一表改造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電安運[1998]669號)傳達到位,改造出資和設施移交的內容必須向對方指明,或者說服轉供單位按國家規定電壓等級銷售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首先由電壓等級價差彌補,不足部分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產業園區經營的園區內電網,可自愿選擇移交電網企業直接供電或按規定申請改制為增量配電網。符合本省小微園區條件的,可將原專變轉為公變,實行低壓直供到戶。
強化與政府的溝通合作
電網企業在實現自身訴求的過程中,與政府部門的溝通交流必不可少,很多情況下甚至是至關重要的一步。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強化與發改、經信等單位的合作,便于電網企業及時了解政策走向。
及時修改電力法律法規
大部分現行電力法律法規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制定頒布的,當時全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電力發展狀況完全無法與現在相提并論,立法的滯后必定會拖累電力事業發展的步伐,新的經濟形式和法律關系應該在電力法律法規中得到適當的體現,原來一些規定模糊的內容也有必要解釋完善。
與優化營商環境共成長
電網企業要順勢而為、自我革新,以此為契機深化優質服務,進一步壓減流程環節、降低用戶辦電成本、提高供電可靠性,真正釋放改革紅利。同時,借著優化營商環境的東風,在電費回收、企業維權等方面發掘新的渠道,由倒逼變為主動,實現企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文章來源 I《大眾用電》2018年第12期
責任編輯:仁德財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浙江“兜底”售電為何有人點贊有人不爽?
2021-12-20售電
-
分錢、分糧、分地盤…大秦電網招募售電合伙人
2021-01-28大秦售電,招募,貴州區域,合伙人,限50個,名額,月入上萬,不是夢 -
10月份用電量延續較快增長態勢 國民經濟持續恢復向好
2020-11-17全社會用電量,國家電網,產業用電量 -
能源市場“負價格”事件分析及啟示
2020-11-03電力現貨市場,電力交易,電改
-
國家發改委給14家單位回函了!完善落實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的八條建議
2021-03-10國家發改委,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八條建議 -
2020年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河南、云南、山西、浙江、江蘇五省區改革推動成效顯著
2020-11-16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 -
貴州電網關于支持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的建議
2020-11-10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2021-10-15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目錄電價,電力,營銷系統,影響,電改 -
電改里程碑文件——真的放開兩頭
2021-10-15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電改新思維十七】目錄電價“天花板”被捅破,對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有何影響?
2021-05-20電改,電價,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大秦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