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明年起執行 獨立考核的只有售電公司
11月15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征求《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意見的函(以下簡稱《通知》)。此前,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已于2018年3月、2018年9月兩度就《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了意見。
《通知》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將如何實施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確定和配額完成量核算方法,同時公示了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及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分為約束性指標和激勵性指標。
根據《通知》,2018年各地區配額完成情況不進行考核,隨《通知》下達的2018年配額指標用于各地區自我核查,2020年配額指標用于指導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進行配額考核,2019年度配額指標將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發布。
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發布,有分析人士指出,可再生能源電力前期發展存在一定無序、過剩不均衡的問題,因此造成補貼、資源和投資的低效利用,所以推出配額制應該是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增加了宏觀調控的機制,以統籌規劃引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合理發展。既可以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亂象,也可以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提高在整體電力市場中的比例、加強綠色發展的基礎。
配額制
推動宏觀調控微觀競爭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保障實現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的能源發展戰略目標,國家能源局相繼于2016年2月29日出臺《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2018年3月23日國家能源局曾經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版,9月1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版,而11月15日,發布的《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已經是第三版。
《通知》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滿足總量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
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為約束性指標,按超過約束性指標10%確定激勵性指標。各省級行政區域的配額指標的確定,由各省自行測算并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每年申報一次。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申報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進行評估后予以批準。
各省級人民政府作為配額的責任主體,按年度組織制定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實施方案,包括年度配額指標及配額分配、配額實施工作機制、配額履約方式、考核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不再明確罰款的核算辦法,而是改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另外,通知中明確了各類從事售電業務的企業及所有電力消費者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各類售電公司(含電網企業售電部分,以下同)、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接受配額考核。通俗的講,生產商(各類發電企業)不承擔義務,所有中間商和消費者承擔義務,但義務歸義務,不考核,獨立考核的只有售電公司,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雖然,政策出臺,并未實施,但有企業人士提出擔憂,所謂的配額未來將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相矛盾。“其實大可不必,因為,配額應該是根據當地風光熱資源的現實條件,以及上網等基礎設施條件來確定配額,這就是所謂的,‘宏觀調控、微觀競爭’,不過,這些還都是理論上好的方向,還要看具體落地執行情況。”
新能源企業
稱有利于市場化
而對于發電企業來說,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有意味著什么呢?
有光伏企業表示,這一政策的實施,一方面可以緩解光伏發電的消納問題,甚至可以與供電公司議價,適當提高光伏發電的收購價格;另一方面刺激了用電大戶的自投自建安裝光伏的熱情。而對于分布式和戶用光伏來說,電網公司會對風電光伏的投建、并網和消納更加友好,不管是對安裝分布式光伏的企業,還是對安裝戶用光伏的業主,電網公司都會轉變成“發自心底”鼓勵的態度。配額制加速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交易,分布式光伏和戶用光伏會搭乘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快車,加速實現平價上網。
東旭光電方面表示,從整體來看,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出臺,必將有利于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有利于擴充可再生能源補助的來源,助推可再生能源行業借助更為市場化的手段實現可持續的發展。同時,也應從歷次征求意見稿體的內容變化中看出,由于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博弈與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最為核心的強制考核及懲戒機制正在不斷遭受挑戰。
而對于風電企業來說,金風科技如是向記者表示,本版征求意見稿將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一以貫之,同時化繁為簡、兼顧協調,有利于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制度的逐步落地。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在有效解決清潔能源消納問題的同時,也有望通過市場化方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綜合競爭力進一步提升,為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未來在相關政策的支持下,行業企業在堅定發展信心的同時,面對市場競爭、電價退坡等挑戰,更應從項目全生命周期角度關注可再生能源度電成本,共同努力推動項目投資開發、開工建設和運行維護等各個環節的效益提升和成本下降,從而持續提升可再生能源發電效率和綜合競爭力。例如以金風科技為代表的設備制造企業,將努力提升技術水準、生產效率和精益管理能力,致力于為客戶提供設備質量好、發電效率高、運維成本低的產品及綜合服務。
另外,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有觀點指出,最初《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出臺,以為是發電企業承擔配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版出臺,看到了承擔主體變為了供售電公司和電力消費者,以為會和碳配額相結合,電力消費者領域重點向高耗能高污染企業攤派。但第二版文件指出:承擔保底供電服務責任的電網企業(含配售電公司)購買綠證用于完成非公益性電量對應配額的綠證凈支出費用,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非公益性電力用戶疏導。電網企業并非獨立考核主體,因此并非強制性的疏導。如果配額承擔主體有電力消費者,應當將可再生能源配額與碳配額相結合,對于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用電與排放進行重點監督監測。但文件并沒有深入規定。
各省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額時,主要依據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消納能力預測,并無體現出遠大目標的意思,相對來說是比較保守的。另外考核主體也不再是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無疑是一次革命,但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只是一次溫和的革命。
同時,有行業內人士表示,未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所征收的配額補償金將用于可再生能源基金,這將會緩解補貼壓力,對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無疑是重大利好。雖然政策并不會給可再生能源企業帶來比上網標桿電價超額的收益,但只有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才計入配額產生綠證,也就是說棄風棄光的電量不計算在內。積極的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與售電公司與電力交易機構展開合作或自行尋找大的電力消費者,提前布局,無疑能減少棄光棄風的損失。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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