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0年電力市場化交易超60%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著力打造公平競爭的一流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活力、內生動力和內需潛力,浙江省政府提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的相關意見,意見中指出,將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成本。進一步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范圍和規模。2018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規模擴大到1100億千瓦時。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業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擴大電力直接交易規模,到2020年,全省電力市場化交易電量占省內發電量比例超過60%。進一步推動售電側改革開放。進一步降低用電成本。進一步規范和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利用增值稅稅率調整等空間,采取臨時性降低輸配電價等措施,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
一、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一)落實國務院增值稅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80萬元統一上調至500萬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并加大向稅務總局爭取更多退稅額度的力度。(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二)落實國務院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對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執行。(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三)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礎上再降低25%。(責任單位: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省殘聯、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費;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272號)執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在現行基礎上下降30%。(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公安廳、浙江證監局、省科技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五)落實關稅、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動漫產業增值稅、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等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六)進一步加大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類、B類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幅度,A類企業減免幅度為100%、B類企業減免幅度為80%。(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七)進一步降低企業其他稅收負擔。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確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統一下調全省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工業企業為70%,商業企業為40%,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30%,其他企業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將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輛和機動船舶車船稅適用稅額降低到法定稅率最低水平。允許符合條件的省內跨地區經營制造業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就地入庫,取消對分支機構數量的限制。(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二、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八)進一步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范圍和規模。2018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規模擴大到1100億千瓦時。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業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擴大電力直接交易規模,到2020年,全省電力市場化交易電量占省內發電量比例超過60%。進一步推動售電側改革開放。(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九)進一步降低用電成本。進一步規范和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利用增值稅稅率調整等空間,采取臨時性降低輸配電價等措施,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三、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十)階段性降低職工醫療保險費率。在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前提下,對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過24個月的統籌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地方在統籌考慮當地收支政策和基金運行情況下,可自行決定臨時性降低單位繳費費率1個百分點。(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十一)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繳費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區,除一類行業外,其余各類行業現行費率下調50%;可支付月數在18-23個月之間的統籌區,除一類行業外,其余各類行業現行費率下調20%;可支付月數不足18個月的統籌區,現行費率不下調。(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十二)繼續實施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下調政策。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0.5%、個人費率0.5%的政策執行時間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十三)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12%上限規定;允許繳存單位在規定上下限區間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不再履行報批手續;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申請繳存比例執行5%下限或緩繳,審批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省建設廳)
四、進一步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十四)進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貨車通行費。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屬及市、縣(市)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使用我省貨車非現金支付卡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試行通行費八五折;鼓勵其他高速公路路段業主同步試行通行費八五折優惠。相關國有企業因此減少的收入可視同當年考核利潤。(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交通集團,相關市縣政府)
(十五)繼續實施舟山跨海大橋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該優惠政策執行時間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進一步加大舟山跨海大橋金塘大橋路段空載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分時段優惠幅度,其夜間通行費在現行基礎上再降50%,該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物價局、省海港集團、省交通集團)
(十六)降低外貿重箱裝卸收費。自2018年1月1日起,寧波舟山港本地外貿重箱裝卸費下調20%左右,即20英尺集裝箱裝卸費率從每箱620.53元下調至490元,40英尺集裝箱裝卸費率從每箱930.85元下調至750.85元。(責任單位:省海港委、省海港集團)
(十七)降低內河物流運輸成本。在全省范圍內對從事內河集裝箱運輸的船舶免收船閘過閘費。(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十八)降低集裝箱多式聯運成本。2018年底前省與相關市共同制定出臺專項扶持政策,給予相關集裝箱多式聯運企業一定的運費補助,補助期限暫定4年。(責任單位:省海港委、省財政廳、省海港集團,寧波市政府、嘉興市政府)
(十九)調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車通行費收費方式和取消部分國道路段收費。按照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十)落實國家出臺的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政策。制定出臺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實施意見。落實再貸款、再貼現、常備借貸便利(SLF)的利率優惠政策。將支小再貸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機構借用再貸款發放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貸款利率4個百分點,增加全省再貸款、再貼現限額40億元。改進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增加小微企業貸款考核權重,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投放。(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
(二十一)降低企業融資擔保費用。建立完善省、市、縣(市、區)全覆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體系。研究出臺風險補償政策,鼓勵省擔保集團降低收費標準。省財政對省擔保集團增資50億元組建省融資擔保公司,積極為企業發債提供增信并實施較低費率。發揮保險增信分險功能,穩步推進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深化銀保合作機制,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浙江保監局)
(二十二)落實財稅優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
(二十三)嚴格執行“兩禁兩限”規定。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時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推動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購、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小微企業融資附加費用。(責任單位:浙江銀監局、省財政廳)
(二十四)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試點。切實支持創新創業企業融資,優化中小企業資本形成機制。(責任單位:浙江證監局)
六、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二十五)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鼓勵各地根據工業項目產業類型、生產經營周期等因素,靈活確定工業用地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對使用年限屆滿,土地出讓合同、投資建設協議履約情況評價好且符合續期使用條件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續期。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租賃應采用招拍掛方式;租賃期滿投入產出水平等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投資建設協議約定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將租賃用地轉為出讓用地。對通過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納入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掛鉤范圍,配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各地要將掛鉤計劃指標優先用于工業項目。(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七、進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務收費
(二十六)規范中介服務收費。依法明確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并允許收費的中介服務,實行目錄化管理,明示付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沒有法定依據的,不得要求企業提供中介服務評估評審報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
(二十七)清理規范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不得收費。落實取消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取的信息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和席位費等費用的政策。(責任單位:省安監局、省物價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級部門)
(二十八)降低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自2018年8月1日起,對新開辦的小微企業3年內委托檢測費用降低50%收取,對大學生創業的企業免收2年委托檢測費用;對全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制造業創新中心提供的計量校準、測試服務費降低20%收取;加大網絡提速降費力度,擴大公共場所免費上網范圍,明顯降低家庭寬帶、企業寬帶和專線使用費,取消流量“漫游”費,移動網絡流量資費年內至少降低30%。(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物價局)
(二十九)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規范市場自主定價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推動港口企業調減港口作業包干費收費標準。強化反壟斷執法,依法查處港口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著力推動港口企業通過競爭降低收費、優化服務。(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工商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三十)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涉企收費行為。不再要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和注銷清算審計,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2018年社會團體年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審計報告(慈善類社會組織實施年度報告制度)。(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八、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進一步深化企業投資項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和標準地制度,實現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深化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化改革,清理規范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推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間環節由環保部門代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
(三十二)推進邊防行政許可事項一網辦理。推廣使用邊防移動應用程序(APP);推行邊檢服務一體化,邊檢機關辦理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實現一站簽發、全域通用,申請人或單位按就近屬地原則,向邊檢站申領證件、獲發證件后,該證件在寧波舟山港范圍內各對外開放區域通用。(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三十三)推進“照后減證”。對建筑面積未達到2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可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僅變更名稱的,不需重新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但應當提供有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簽名的僅變更名稱承諾書。對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三十四)推進道路貨運車輛檢驗檢測依法合并。推行貨運車輛“兩檢合一”,貨車綜合性能檢測和安全技術檢驗結果互認,實行一次上線、一次檢驗、一次收費;統一檢驗檢測周期并以安檢時間為準,貨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質監局)
(三十五)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機關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推廣以銀行保函或保險公司保單的形式繳納保證金。(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省政府已公布的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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