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線路改遷涉法問題淺析
摘要:電力線路改遷涉法問題淺析:采用電力線路改遷是處理上述問題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如何進行電力線路改遷,改遷的相關主體如何確定,新舊電力線路資產如何處分,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如何分配等,是電力線路改遷常見的涉法問題。文章圍繞這些問題,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關鍵詞:電力線路改遷;常見;涉法問題
在城市快速發展的進程中,房地產開發、市政工程建設、交通水利,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用地需求不斷增長,城市有限的土地資源愈顯稀缺,有的建設項目不可避免地占用或影響到相同或相近土地上的輸電線路走廊或電纜通道。輸電線路與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發生沖突,導致雙方發展相互制約。而早期的輸電線路建設無法與現有城市建設規劃相匹配,也注定電網需要跟隨城市發展進行逐步調整。
1實施電力線路改遷的前提條件
不是所有建設項目都可以申請電力線路改遷。申請電力線路改遷,必須符合客觀條件,并具有合法依據。
1.1客觀條件
①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與輸配電線路發生沖突,無法采用保護或臨時措施等方式避免對線路安全穩定運行造成影響,而須將線路改遷出原走廊或就地升高。
②擬改遷的塔段或電纜長度應同時考慮工程建設影響范圍和電網結構的需要,確保安全穩定供電。
1.2合法依據
擬建設項目獲得合法審批,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紅線圖等。反之,若建設項目無合法建設依據,則申請改遷電力線路的理由無法得到法律支持。供電企業從保護電力設施、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不予受理相關電力線路改遷申請。若建設單位未申請電力線路改遷,擅自野蠻施工,或者違法建設,破壞電力設施,供電企業則可循法律途徑解決電力設施遭外力破壞侵權的問題。
2線路改遷申請人的確定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列》第18條“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供電企業無全面知悉所有建設項目情況的現實可能;建設單位擬改遷電力線路時,有聯系供電企業申請和協商線路改遷的義務。作為線路改遷申請人的建設單位,是指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主體單位,而非其委托的施工單位或其他第三方,以確保建設單位資料的真實性、線路改遷事由的合法性和法律責任主體的一致性。
3線路改遷出資方的確定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0條,若供電設施建設在先,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后,建設單位應作為線路改遷的出資方。但針對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先,供電設施建設在后的情形,法條只提及建筑物、構筑物遷移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對遷移電力線路的費用承擔并未提及。若建設在先的建筑物、構筑物需合法改建、擴建,可能妨害電力線路時,適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與供電企業協商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事宜后方可施工。另據《物權法》第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電力線路與建筑物、構筑物本不互相妨礙,后因建筑物、構筑物改建、擴建需要改遷電力線路,基于保護供電企業對電力線路享有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應作為出資方,承擔線路改遷的費用,以資補償。但若建設在后的電力線路不符合安全距離和技術規程,對建設在先的建筑物、構筑物造成妨害;或電力線路建設未取得合法、完整的審批手續,即電力設施建設本身缺乏合法依據,則供電企業應自行出資對電力線路進行遷改。
4線路改遷過程中相關主體的確定
4.1實施單位的確定
這里的實施單位是指線路改遷項目的招標人,以及后續與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單位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首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8條規定,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招標人不一定是出資人。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可就雙方誰是線路改遷項目的招標人進行約定。其次,《招標投標法》第45條、46條的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于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由此可知,招標人應以自身名義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假若招標人是供電企業,而由建設單位與中標的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單位簽訂合同,則合同主體已變更,背離了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按照《招標投標法》第59條處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之亦然。在上述問題明確后,下面分析建設單位或供電企業作為實施單位的利弊。
①若由建設單位作為實施單位,有利于改遷項目資金的及時落實。但建設單位往往缺乏電力專業知識和經驗,可能導致線路物資采購或建設質量低于預期要求。為確保改遷后的新建線路符合電力相關技術規程,供電企業應注意把好質量審核關,如負責設計、施工方案審查,做好技術交底、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等。
②若由供電企業作為實施單位,有利于改遷項目的及時開展,保證項目質量。但該項工作將耗費人力、物力等經營成本。且改遷費用有可能隨項目實施中途發生調整,故無法與建設單位事前一次性約定出資金額,若供電企業先行支付監理、施工等改遷費用,后續可能難以向建設單位及時追回。
4.2設計、施工、監理和采購單位的確定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對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3條、第7條明確“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包括供電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除上述以外的項目,可自行選擇合適的設計、施工、監理和采購單位。
5線路新址用地注意事項
將電力線路改遷至新址建設,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確保新線路建設的合法性。為此,供電企業應注意審查線路改遷項目《建設用電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是否辦理到位,改遷施工圖與紅線圖范圍是否相符,以及征地、青苗和綠化補償是否約定為一次性補償。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4條“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如果未約定補償為一次性的,在后續電力設施運行維護中易引發樹木過高砍伐、加高樓層拆除等方面的重復索賠風險。
6原線路廢舊資產的處置
電力線路改遷還涉及原址電力線路的拆除,這部分資產歸誰所有在現實中存在爭議。有的建設單位認為,新建線路已由自身出資,無償移交供電企業,已履行補償責任,因而拆除的電力線路廢舊資產應由建設單位處置。其實不然。從所有權歸屬上分析,原址電力線路產權屬供電企業所有,供電企業對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非供電企業已與建設單位約定廢舊資產由建設單位處置之外,該廢舊資產應歸供電企業所有。此外,改遷線路是對已建成線路進行拆除,破壞了線路原狀和用途,給供電企業造成損失,也影響了正常供電,因此在新址建設線路,屬于建設單位對供電企業的補償,補償方式屬于雙方約定的范疇,與廢舊資產權屬不可混為一談。
7新建線路資產移交時發生的權利變動
若由建設單位作為實施單位,新線路建設完成,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一般需辦理新建電力線路資產移交手續。一旦移交,資產的權利歸屬、建設單位因線路改遷而未決的債權債務會發生哪些變化呢?首先,新建電力線路資產移交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供電企業對移交完成的電力線路“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并負有運行、檢修、維護等管理責任。此處要注意的是,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法定形式有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就電力設施而言,需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電力線路作為動產,一經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而其他電力設施,是否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目前尚無定論,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也未將此納入登記范疇。其次,由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當電力線路資產已移交供電企業所有,任何第三方不得再主張對建設單位享有以交付該線路為標的的債權,要求供電企業償還。
再者,物權的變動不等同于債權債務的轉移。在供電企業不同意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因線路建設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會因電力線路資產移交而發生轉移。另外,根據《合同法》第84條、第88條的規定,債務轉移或者債權債務的一并轉移,應當經原合同對方同意。因此,即使供電企業同意轉移,在未經原合同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因線路建設產生的債權債務也會不發生轉移的效力。綜上,供電企業為避免建設單位移交的電力線路資產存在權屬糾紛和未決債務,應明確該類糾紛由建設單位自行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供電企業不承接相關債務關系。還需注意的是,盡管約定權屬糾紛由建設單位處理,但若電力線路建設審批手續未辦全或存在權利瑕疵即移交,供電企業仍可能面臨接收的資產無合法依據引發的行政處罰、利益相關方索賠,甚至線路被迫拆除等風險。
8結語
隨著城市規劃調整和不斷發展,電力線路改遷是不可避免的現實問題。電力線路改遷涉及政府、建設單位、周邊居民、供電企業等多方主體,在現實中會遇到許多繁復的問題需要處理。以法律為依據,把好實施電力線路改遷的前提條件,厘清線路改遷申請人、出資方、實施單位及相關合同簽訂主體,事前防范和妥善應對線路改遷無合法依據、相鄰權糾紛、未經法定程序招標、未約定征地和青苗一次性補償、廢舊資產權屬爭議、資產移交相關權利義務轉移等問題,提高對潛在風險的應變能力,完善相關手續和證據記錄,才能切實保障電力線路改遷依法依規,確保電力線路安全穩定運行,為城市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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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欣遇 單位: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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