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電力市場中合同類型化法律研究
論文摘要: 電力工業作為國家經濟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建設的發展,電力工業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形成了非絕對國家壟斷的電力市場環境。合同作為現代經濟活動中重要的交易形式,在電力市場中的作用愈加明顯。合同在電力市場中的適用集中在發電至輸電至用電的各個交易環節中,不同的交易對象和內容適用不同的合同類型。本文通過對我國電力市場中不同板塊的合同適用類型進行歸納,分析其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從而提出可行性的改進意見。
論文關鍵詞 :電力市場 合同類型 適用問題 防范措施
一、 電力工業改革及電力市場的變化
(一)電力市場的概念
電力市場一般分為兩大部分,即“電能生產、輸送、分配和消費”工業系統以及“電能批發、交易、定價、零售”商業系統,完整的電力市場就是把二者有機結合而運行的機制或體系。 我國目前對電力市場主要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力市場是指電力生產、傳輸、使用和銷售關系的總和。狹義的電力市場即指競爭性的電力市場。目前,我國電力市場逐漸形成以五大發電集團為核心的發電機制與兩大電網為主體的運營體系。
(二)電力工業改革帶來的電力市場變化
眾所周知,傳統的電力產業具有自然壟斷性的特點,這種自然壟斷性以及電力產業的重要性導致國家采取壟斷經營。 但是,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它的低效率、高價格已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電力工業的體制改革已勢在必行。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開始對電力產業進行改革,打破壟斷,在發電領域、輸電領域和配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放松或者解除行業進入管制,允許新的企業進入電力行業,進行有序的競爭。近年來,為進一步適應全球經濟發展形勢,我國正著力進行社會主義市場化改革,電力工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工業,為切合市場化需要,電力市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市場化建設。
二、我國電力市場中合同的主要類型
合同在電力市場的應用可以用從發電公司,通過電網,到最終用戶的供應鏈來描述。發電公司與電網公司鏈條板塊,主要為電力工程建設合同,表現為電力建設工程承包、電力設備物資采購、工程設計與勘測、工程監督等;電網公司與用戶鏈條板塊,主要有電力銷售合同、供用電合同等。
(一)電力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合同類型
1.工程總承包合同。該合同是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關于工程項目的包攬合同。它包括的工程范圍比較大,具體內容包括電廠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的安裝、設備運行的技術提供等。一般大型的電力建設工程一般先承包給一個總承包商,總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再進行分類別的分包。這樣既能保證整個工程在一個承包商總體安排下有序進行,又能保證各個環節的建設即專業又高效。
2.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指項目建設中,發包人和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主要種類有建筑施工合同和安裝施工合同兩大類。該類合同是對電力工程項目進行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能否按期履行施工合同直接關系到項目的建設,如對工程建設工期的控制,能夠有效決定工程的施工進度。
3.貨物供應合同。該類合同是電力建設的主要合同之一,其關系到影響電力工程項目的設備采購、物質調配等多項內容。根據《合同法》規定,貨物供應合同以轉移該貨物的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合同內容包括:設備或物資的名稱、數量、規格、價格,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方式,驗貨的技術標準和時間,合同的違約賠償責任等。該合同的履行情況直接關系到電力建設項目的完成進度和質量,其對整個電力建設項目意義重大。
4.工程勘察與設計合同。在我國該類合同是電力工程建設的基礎,對整個工程建設有決定性的作用。電力建設進行規劃和設計要以工程勘察為前提,只有依據具有可行性的勘察結果報告進行工程規劃設計,才能構建安全有效的工程建設。
5.工程監理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力工程項目建設必須進行建設監理。工程監理機制通過引入第三方專業資質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進行監督,從而確保工程順利進行,使發包人放心,同時能夠督促承包商安全順利完工。一般必須聘請有資質從事工程監理的公司進行,主要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投資等進行監督、協調。
(二)電力銷售領域合同的主要類型
電力市場化改革使電網運營的觀念深入企業 ,電網日常工作逐漸變為“以合同為中心”的管理運營機制。 在多家發電公司競賣和單一購買者模式的環境下,電力市場交易分為期貨交易、現貨交易、實時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 充分考慮各交易的硬件可能性、交易的時效性和交易的靈活性等特點,各類交易所對應合同的具體訂立方式應該區別對待。
期貨交易可以采用合同書方式。現貨交易可以采用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實時交易合同可以采用調度電話與合同書相結合的方式。合同書規定企業進行實時交易合同的標的,質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經濟結算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調度電話實時地對交易的數量與種類進行補充確定。合同書可以在企業獲準參與市場競爭時訂立,整個合同在調度電話對交易數量與種類明確后發生效力。輔助服務合同的基本輔助合同在企業獲準參與市場競爭時簽定。
(三)供用電領域合同類型
《合同法》第十章第176條至184條詳細規定了供用電合同內容。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供用電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電合同的標的物為電。這類商品既是生產、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關單位壟斷供應的,因此,為保障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對其予以特別規制。
2.屬于格式合同。這類供用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電網公司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盡管用方在標的物的用量、用時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終的決定權完全在供方。所以,這類合同屬于格式合同。
3.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由于電供應和使用具有連續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方須連續地供電,用方須按期支付相應的價款。
三、我國
(一)電力工程建設項目中合同適用的問題
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性以及原有的舊的合同管理觀念和方法仍影響著當前的電力工程合同管理,使得在工作中難以做到完全規范化、法制化。當前我國電力工程合同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
1.合同內容不全面。合同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為文字的不嚴謹以及條款的全面。首先,很多的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由于合同的內容表達不準確而造成執行合同過程中的爭議。其次,由于項目負責人合同意識不強,往往造成訂立合同的不全面,如合同中漏掉對違約者如何處理的條款等。
2.法律法規有待規范,市場機制有待健全。當前我國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三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文件中規定了工程項目建設中承發包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中合同管理的起步較晚,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問題,比如業主可能會在公的招投標過程中與承包商簽訂一份合同,但這份合同是虛設的,它僅供相關部門備案。
3.缺乏合同意識,法制觀念薄弱。電力工程項目簽訂的相關合同規定了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必須依法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工程建設。但是當前我國電力工程業主占主導地位的環境下,承包方更多的表現出缺乏合同意識,法制觀念薄弱。比如有些合同主管人員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完全忽視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作用;有些發包方在和中標者簽訂合同后,有可能強行修改合同,甚至另行簽訂一份合同。
4.電力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的缺乏。電力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設計的內容很多,諸如電力專業知識,合同法的相關知識以及工程造價方面的知識, 而這正是當前我國電力行業的瓶頸所在。在很多的電力工程項目中,沒有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或者缺乏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這樣就導致發生合同風險。
(二)電網銷售與供用電領域中合同適用的法律問題
1.合同簽訂率不夠高。在廣大農村地區或偏遠山區,供電公司與用戶之間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比例較低,一般根據電表所反映出的實際用電量征收電費,這給該地區的供電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不確定因素。此外,沒有合同形式的規范,用戶偷電漏電、私改線路等不規范行為無法通過合同的法律效力來規范;同時,供電公司也沒有可以依據的文件或材料來規范用戶違規的行為,此外也無法規范其自身的供電行為,一旦涉及送達停電通知、欠費通知等內容,容易發生爭議而無法依法解決。
2.合同條款存在不規范性。完整的合同,條款內容應詳盡全面、具體無歧義。規范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價款、質量、標準、數量,履行時間,履行方式,合同生效時間、違約賠償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實踐中的部分供用電合同,用戶名稱不全或錯誤,用電地點填寫空白,違約責任分配、風險承擔等條款欠缺,出現這樣的不規范行為都會給后期合同履行帶來無法挽回的風險。
3.企業員工風險意識淡薄。電網公司的壟斷地位,導致企業員工在合同交易過程中存在固有的強制優勢,對于合同中各個條款的認識不到位,對于格式條款應承擔的解釋義務不對用戶進行詳細解釋,造成合同履行之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四、對于我國電力市場中合同適用的的注意事項
(一)把好合同簽訂關,從源頭做起,防范合同風險
根據電力市場中各類交易的不同內容和特點,發電企業、供電企業都要對各類合同的運用制定系統的管理體系。在簽訂合同時要基于專業知識和實踐需求的考慮,要充分預見到合同簽訂后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和風險,這樣才能保證合同的內容全面且具有規范性。
(二)完善漏洞修復機制,管理、控制合同的執行過程
合同規范簽訂后,首先要建立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提高企業履行合同的專業化水平。其次,在履行過程中要及時監控合同各項內容的進展情況,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錯誤累計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影響。再次,對于履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合同當事人溝通,及時調整合同履行方式和內容,避免產生違約風險。
(三)對于供用電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盡到提示義務
為規范企業管理,也基于電力供應的持續性特點,供用電合同主要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供電企業要對其中的格式條款盡到解釋提示義務。相對于電能用戶來說,電力企業處于天然的強勢地位,在具體簽訂合同時,供電公司一般不會對用戶解釋相應的格式條款,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必要的問題。因此,電力企業務必盡到此項義務,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企業產生不必要的風險。
五、 結語
電力工業改革要達到較高水平的市場化程度,就要逐步引入競爭性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合同的運用將會越來越廣泛。在不同的電力環節中應適用不同類型的合同,盡量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調整合同適用的方法和內容,使合同的效能發揮到最大,從而保障電力市場的規范化運營。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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