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概論》電力監管—發電監管
第5節 發電監管
發電廠均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Market Power)。市場力是指市場成員在較長的時間內具有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只有存較長的時間內,具有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才稱之為市場力,如果只是在很短的時間能將市場價格抬高,不稱之為市場力。在電力系統中的特殊情況,周期性地具有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也是市場力,比如某些關鍵性的電廠在峰荷時段具有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個別火電廠在枯水期具有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
市場力并不一定是有害的,比如專利權就是一種市場力,是政府給予企業或者個人的特殊經營權。這種特殊經營權鼓勵市場成員創新。
在發電領域,由于發電具有規模效益,大機組的效率明顯優于小機組;同時電力工業是資金密集、技術密集的行業,存在較高的規模壁壘;同時電力在較長時間內,投資一直受到政府的管制,存在較高的政策壁壘。因此,發電廠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市場價格的能力。
在電力系統中,為了防止重復建設,使一些市場成員具有市場力(電網、電廠、供電)。完全消除電力市場中的市場力是不可能的。電力市場不可能是完全競爭的市場,電力市場監管的目標是“有效競爭”。
對發電廠監管的核心任務是防止發電廠濫用市場力,操縱市場,損害其他市場成員的利益,以維護市場競爭的有效性。重點是如下3個層次的問題:
1.是否擁有市場力以及市場力的大小;
2.是否利用了市場力;
3.利用市場力危害市場有效競爭的程度。
對于第1個問題,市場成員普遍具有市場力,市場力的大小與其規模和在電網中的位置有關。第2和第3個問題是對發電廠進行監管的核心問題。對于第2個問題,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是分析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市場成員的行為是否合理。
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所有市場成員都是“價格接受者”( price-taker),任何市場成員的行為對市場價格都沒有影響。如果市場成員沒有應用其市場力,則其市場行為在完全競爭的環境下應該是合理的。
例如,市場中的一個發電廠A,在完全競爭的環境下,如果市場價格高于A在任何發電功率點上的邊際成本,A廠將盡可能發電;否則,將盡可能使發電功率點趨于邊際成本與市場價格相等的位置。在實際的電力市場運營中,如果市場價格高于A廠任何發電功率點上的邊際成本,可是A廠仍然故意縮減可用容量,則可認定A廠在運用其市場力,有意造成供應緊張,抬高市場價格或者造成阻塞,并從中牟取利益。
如果市場成員沒有應用市場力,則應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的策略參與競爭。根據上述思想,判斷市場成員是否利用市場力操縱市場的基本方法是:對比在完全競爭情況下的最優競爭策略和市場成員的實際策略,并對其偏差進行分析(主要是報價和中報容量)。
對于第3個問題,即市場成員利用市場力對市場競爭造成的危害程度,則有2個分析指標,即市場成員的不正當獲利和導致市場價格的畸形。
根據價格畸形程度來分析市場成員利用市場力的危害程度是合理的。原因是:
1)市場成員的不正當獲利難以界定。各個市場成員的盈利情況是商業機密,而且盈利中包含合理成分,因而難以界定市場成員的不正當獲利和合理利潤;
2)有時多個市場成員聯手控制市場,其中部分市場成員在控制市場的過程中可能是虧損的,而另一部分市場成員所獲利潤大大超過他們的虧損額,然而這些聯手的市場成員可能按照一定的協定分享所獲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根據市場成員的不正當獲利界定相應的責任;
3)有時市場成員確實使用了巾-場力,并且對市場競爭帶來了嚴重的消極影響,但由于其運用市場力是不成功的,反而使自己虧損了。即使這樣,這些市場成員仍必須承擔危害市場有效競爭的責任。
電價是電力市場的核心因素,市場成員和用戶的利益最終都反映在價格上,市場成員操縱市場實際上是通過操縱供需關系來操縱價格,因此,根據價格的畸形程度判斷市場成員使用市場力的影響是合理的。
5.1 發電公司主要的非競爭手段
發電廠非競爭手段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簡單投機。即在某個時段,發電廠單獨或者聯合其他發電廠控制市場價格的行為。簡單投機的基本特點是,該行為只發生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比如一個競爭時段或者一天)。
第二種是復雜投機。發電廠單獨進行的,或者聯合其他發電廠進行的,在一定的時間跨度上,利用電力生產的時段耦合性與瞬時平衡的特點而進行的投機行為。比如,在某些時段,申報過低的價格迫使部分正常報價的機組停機,從而導致在往后的一些時段中系統供給緊張,抬高市場價格,并從中牟取利益。
兩種投機行為對比而言,簡單投機容易辨識,是投機的基本形式。簡單投機行為在各類市場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并且為公眾所熟悉。復雜投機利用了電力生產的特點,相對要復雜得多,需要深入分析系統運行環境;而且,復雜投機很難用單獨的指標來衡量該投機行為是否存在,是一種隱蔽的投機形式。
美國紐約州電力市場中,NYISO (New York ISO)定義了四種重點監管的簡單投機行為,這兒種投機行為比較典型,分別是:
1、發電商有意不向市場提供其可以提供的發電容量,導致市場供給緊張,這種行為稱為物理縮減(Physical Withholding),如:謊報設備需要檢修等。物理縮減簡單的說就是囤積居奇。
NYISO認為如下行為構成了物理保留:
單臺發電機保留了10%或10MW容量中的較小者;
發電廠保留了5%或200MW容量中的較小者;
實際運行時實際發電功率小于計劃發電功率的90%;
沒有按照調度機構的指令操作導致電網阻塞。
2、申報過高的價格,從而不參加交易或者導致市場供給緊張、價格上升,這種行為稱為經濟縮減( Economic Withholding)。經濟縮減最明顯的特征就是價格上升,因此,NYISO也以電價作為經濟縮減最主要的判斷依據。
NYISO認為如下行為構成經濟保留:在未發生阻塞的地區或發生阻塞的地區的不阻塞的時段,發電廠的報價比過去一段時期的平均價格增長了300%或每1MWh增長了$100,只要其中1個條件滿足即可認為實施了經濟保留。但如果申報價格不超過$25/MWh則仍不認為實施了經濟保留。另外還規定了各種輔助服務費用的上漲幅度的經濟保守措施的閾值。
3、不經濟地、過度地增加機組的出力,這種出力增加導致或者加重電網阻塞,這種行為稱為不經濟的生產(Uneconomic Production)。比如,機組出力大于交易計劃出力的110%,導致或者加重阻寨。
4、對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為。比如,市場成員的行為導致市場價格增長200%或達到$100/MWh,可直接認定市場成員的行為違反了市場競爭原則。
5.2對發電廠的監管措施
對發電廠監管的一般性措施,主要包括:限價措施,最高、最低價格限制,價格漲跌幅度限制,關于容量的管制措施,統一協調發電機組的檢修;限制發電公司保留不申報的容量大小等等。
對發電廠監管還有一些其他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罰款,調整價格,修改市場規則和參數,訴訟(在有《反壟斷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范競爭的法律的國家和地區)等等。
我國在電力市場的建設中也不斷摸索總結了一些新措施。如東北電力市場中采用兩部制電價,其中容量電價根據可用容量支付電價,電廠如果囤積容量,將會影響到容量電價的收益,這類措施直接限制了發電上進行物理縮減。
5.3 發電市場監管指標的分類
發電市場監管指標主要有3類:市場結構評估指標、發電商市場力與市場行為評估指標、市場交易結果公平性監管指標。
一、市場結構評估指標
市場結構評估指標是評估電力市場中各大發電集團的供給分布是否均衡的指標。從這類指標的數位可以初步判斷市場成員控制市場的能力;并有助于高層監管人員制定相應的政策;引導發電集團合理投資;改善系統電源分布;促進市場競爭。
市場結構評估指標主要有市場集中度指標HHI指數和Top-m指標。HHI指數己經在1.1節市場力中介紹了,這里不再重復。下面說明Top-m指標。
Top-m指標是指市場中市場份額最大的m個發電集團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工業領域中一般取m=4,當Top-4指標大于65時,表明市場具有寡頭壟斷的性質。該指標越大,表明市場的集中度越高。
二、發電商市場力與市場行為評估指標
發電商市場力與市場行為評估指標主要有:電廠或者發電集團所轄機組成為邊際機組的比例、發電商申報容量充足率指標BS、發電商供給剩余系數RSI、發電商申報的最高電價、最低電價和批復電價的差異、機組申報最大容量和機組可用最大容量的差異等。下面分別介紹。
電廠或者發電集團所轄機組成為邊際機組的比例
該指標對某一段時間已經完成的各次交易中,市場成員擁有邊際機組的比例進行統計。
通過監控該指標,監管人員可以捕捉市場投機行為,對于那些所轄機組頻繁成為邊際機組的電廠或發電集團要重點監控。
發電商申報容量充足率指標
發電商申報容量充足率指標(BS)是參與交易的各市場成員申報的最大供給電量之和除以最大需求電量之和。
該指標反映了在市場交易中所有發電商申報容量的充裕程度,將有助于監管人員把握該次交易中的供需關系。BS是一個宏觀評估指標,衡量市場的整體情況,BS越大,供給越充足,市場競爭越激烈。
發電商供給剩余系數
發電商供給剩余系數(RSI)是用以評估發電商在交易過程中所擁有市場控制力的監管指標。其含義是在不考慮該發電商的情況下,市場的申報容量充裕度BS值。即,除該發電廠外,其他發電J‘申報的最大供給量之和占系統需求的百分比。
上式中,RSIi為發電廠i的供給剩余系數;BCi為發電廠某時段的中報容量;BCa11為該時段市場中的總申報容量;L為該時期的系統負荷(或競爭電量)。
發電廠i的RSIi越小,表明該發電廠對于系統越亙要。當RSL小于100%時,表明該電廠是必須中標的電廠,在市場中具有很強的控制價格的能力。
供給剩余系數是美國加州ISO市場監管小組提出來的監管指標。一般情況下,當發電廠的供給剩余系數低于110%時,認為發電廠的市場力較大,需要重點監控。
發電商申報的最高電價、最低電價和批復電價的差異
通過比較電廠申報的最高電價、最低電價和它的批復電價,可以判斷電廠申報電價偏離正常水平的程度,有助于監管人員監控電廠在電價申報過程中的投機行為。
機組申報最大容量和機組可用最大容量的差異
通過對比機組申報的最大容量和它的可用最大容量,可以幫助市場監管人員監控發電商是否有意壓低申報容量以抬高市場價格,獲取超額利潤,從而保證市場的健康運營。
三、市場交易結果公平性監管指標
市場交易結果公平性監管指標有助于市場監管人員對市場交易過程中交易中心的行為進行監督評估,確保市場交易結果的公正和公平。這類指標主要有:電廠有約束交易結果和無約束交易結果的比較和機組成交電量、系統清算電價和機組報價曲線的對比。
電廠有約束交易結果和無約束交易結果的比較
設立該指標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比電廠有約束交易結果和無約束交易結果的差別,防止交易中心以電網安全約束為理南,在組織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發生違反“三公”原則的行為。
機組成交電量、系統清算電價和機組報價曲線的對比
通過對比機組成交電量在其報價曲線上對應的申報電價與系統清算電價的關系,可以判斷該機組的成交結果是否合理、交易中心在出清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三公”原則的行為。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