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的怎樣進行處理?
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
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5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款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責任編輯:售電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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