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大綱
今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出臺,拉開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序幕。9號文將推進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作為近期推進
今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出臺,拉開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序幕。9號文將“推進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作為近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文件提出: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多方直接交易,通過調度和交易機構開展短期和即時交易;鼓勵用戶與發電企業之間簽訂長期穩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實現合同調整及偏差電量處理的交易平衡機制,建立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
11月26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6個電力體制改革核心配套文件,標志著電改步入全面實施的關鍵階段。其中,《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是對“推進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這一重點任務的具體落實。《意見》提出: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規避風險,以現貨市場發現價格,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善的電力市場。《意見》明確:電力市場主要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條件成熟時,探索開展容量市場、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意見》提出:電力市場主要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其中,分散式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為實物合同與實際供需間產生的偏差電量;集中式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鎖定價格、管理市場風險,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為全部發(用)電量。
11月30日,國家能源局就兩個交易規則和一個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其中《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基本規則》)適用于開展現貨交易試點地區。試點地區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基本規則》擬定《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執行。《基本規則》共13章91條: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基本規則》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市場原則以及監管主體等。電力市場成員應自覺自律,不利用市場力或市場規則的缺陷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市場正常運行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二章是市場成員。電力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包括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經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需要說明的是,現貨交易啟動后,電網經營企業不再作為交易主體參加跨省跨區交易。根據從事交易業務的不同,引入了交易登記和交易注冊制度,其中符合準入條件且納入省級政府目錄的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發電企業以及第三方輔助服務供應商實施注冊制度,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經營企業實施登記制度。此外,這一章還明確了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各自主要職責。
第三章是交易類型、方式與價格。首先,給出了電力市場交易的分類以及電力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定義。然后,分別定義了批發市場的構成及模式,規定了中長期市場的構成及交易方式、現貨市場的交易方式。最后,規定了現貨市場的價格機制,即采用基于邊際成本定價的機制,各地可根據實際采用分區邊際電價或節點邊際電價。由于中長期交易基本為場外交易,市場交易主體可以自主約定價格機制(如,可以跟電廠生產用燃煤價格指數聯動或跟用戶生產的產品價格指數聯動),其價格機制在規則中不作規定。
第四章是中長期電能量市場。首先,給出了中長期電能量的定義及分類;然后,根據我國將在較長時期存在“計劃電”與“市場電”并存這一特點,詳細規定了優先發電合同電量的形成過程;接著,明確了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電量形成、結算有關要求,對實物合同和差價合同的分解執行原則進行了規定;最后,明確現階段不搞虛擬交易,發電企業不能超發電能力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但可根據實際供需,通過合同轉讓交易等方式對中長期合同進行調整。
第五章是現貨市場。現貨市場是電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市場建設的重點和難點。首先,本章對現貨市場的構成體系、交易標的物、電網公平開放、網絡拓撲共享、安全校核、市場主體申報等共性問題予以明確。然后,根據分散式市場和集中式市場的不同,分別給出了各自的組織實施程序。分散式市場組織實施的核心環節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分解、初始發用電曲線形成、日前市場和實時平衡機制。集中式市場組織實施的核心環節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分解、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
第六章是輔助服務市場。本章對輔助服務的交易方式、考核辦法和費用分攤原則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是計量和抄表。本章對電能計量裝置的基本要求、校核、安裝位置和抄表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輔助服務這一非電量的計量也作出了規定。
第八章是交易結算。發用電計劃和價格上的“雙軌制”,必然在電量切割和電費結算上要區別對待。首先,為體現現貨市場形成的價格信號帶有時間、空間的特點,明確了電價結算最小單位時間和結算電價位置范圍。然后,針對分散式市場和集中式市場兩種模式,分別給出了不同的結算規則。最后,明確了交易機構開具結算憑據和市場主體間電費結算等有關要求。
第九章是信息披露。市場信息直接關系到市場交易主體經濟利益。本章給出了信息分類標準及各類信息的定義,明確了各方在市場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及分工,規定了信息披露方式,明確了信息披露監管主體。
第十章是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本章明確了各方在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方面的職責以及系統須具備的功能要求。
第十一章是市場風險防控。為防范現貨市場存在的價格波動風險,提出了市場限價、市場力防范、交易保證金和預付費、市場力監測以及市場干預等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二章是系統運行安全。強調了調度紀律,所有市場成員應服從調度指令;明確了發電機組檢修管理的原則,防止企業通過檢修停機操縱市場;賦予了調度機構緊急事故處理、暫時中止或變更交易計劃的權利。
第十三章是附則。明確了《基本規則》的解釋權及相應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制定程序,對《基本規則》中出現的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實時市場以及實物合同、差價合同等給出了定義和說明。
《基本規則》作為落實9號文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的重要規則,承擔著指導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重任,具有以下亮點:
一是充分銜接了發用電計劃“雙軌制”。從電量、電價形成方式看,有“計劃電”和“市場電”之分。但從電力運行和電力商品特性看,很難保證機組一會兒發計劃電、一會兒發市場電,也難以區別交流電網上流動的是什么性質的電。因此,電力市場必須能銜接好計劃電和市場電。《基本規則》通過市場兜底,從以下兩個方面銜接計劃和市場。一是通過優先發電合同的方式固定了計劃電,并根據日負荷預測曲線來分解優先發電合同電量,計劃外的全部走市場;二是通過電量結算來分清楚計劃電和市場電,計劃電按照國家批復價結算,市場電按照市場價結算。
二是充分體現了交易規則的靈活性。《基本規則》給出了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鼓勵試點地區結合自身實際選擇。采用分散式的,中長期交易合同以實物合同為主,但不排斥差價合同;可根據需要啟動日內市場,輔助服務也可以逐步實現與日前電能量聯合出清。采用集中式的,中長期交易合同以差價合同為主,但不排斥實物合同。
三是充分體現了“電力”特性。目前大規模電能存儲技術不成熟、也不經濟,發輸變配用各環節瞬時完成,因而電力系統運行必須保證電力實時平衡,這些固有特點決定了電力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價格必然與發用雙方在電網的位置、所在系統供需形勢等密切相關。《基本規則》按照配套文件提出的電力市場總體要求,明確要求中長期交易合同必須有分時電力曲線、合同電量注入節點和流出節點等信息,并在日前市場開市前提前進行分解,然后通過現貨市場調整發用電計劃偏差或滿足實際發用電需求,實現“電力”匹配。
現貨市場在電力市場中的作用,就如同王冠上的明珠,個頭不大但地位顯赫。從國際經驗來看,英國、北歐、美國等成功的電力市場建設均從現貨市場建設開始,進入21世紀10多年來,電力市場日趨成熟。我國僅在華東區域電力市場進行過日前市場的實操,但總體上經驗缺乏,需要選擇合適的地區開展現貨市場試點,總結完善、形成可復制的試點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形成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
11月26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6個電力體制改革核心配套文件,標志著電改步入全面實施的關鍵階段。其中,《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是對“推進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這一重點任務的具體落實。《意見》提出: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規避風險,以現貨市場發現價格,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善的電力市場。《意見》明確:電力市場主要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條件成熟時,探索開展容量市場、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意見》提出:電力市場主要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其中,分散式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為實物合同與實際供需間產生的偏差電量;集中式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鎖定價格、管理市場風險,現貨市場交易標的物為全部發(用)電量。
11月30日,國家能源局就兩個交易規則和一個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其中《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基本規則》)適用于開展現貨交易試點地區。試點地區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基本規則》擬定《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執行。《基本規則》共13章91條: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基本規則》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市場原則以及監管主體等。電力市場成員應自覺自律,不利用市場力或市場規則的缺陷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市場正常運行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二章是市場成員。電力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包括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經營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需要說明的是,現貨交易啟動后,電網經營企業不再作為交易主體參加跨省跨區交易。根據從事交易業務的不同,引入了交易登記和交易注冊制度,其中符合準入條件且納入省級政府目錄的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發電企業以及第三方輔助服務供應商實施注冊制度,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和電網經營企業實施登記制度。此外,這一章還明確了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各自主要職責。
第三章是交易類型、方式與價格。首先,給出了電力市場交易的分類以及電力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定義。然后,分別定義了批發市場的構成及模式,規定了中長期市場的構成及交易方式、現貨市場的交易方式。最后,規定了現貨市場的價格機制,即采用基于邊際成本定價的機制,各地可根據實際采用分區邊際電價或節點邊際電價。由于中長期交易基本為場外交易,市場交易主體可以自主約定價格機制(如,可以跟電廠生產用燃煤價格指數聯動或跟用戶生產的產品價格指數聯動),其價格機制在規則中不作規定。
第四章是中長期電能量市場。首先,給出了中長期電能量的定義及分類;然后,根據我國將在較長時期存在“計劃電”與“市場電”并存這一特點,詳細規定了優先發電合同電量的形成過程;接著,明確了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電量形成、結算有關要求,對實物合同和差價合同的分解執行原則進行了規定;最后,明確現階段不搞虛擬交易,發電企業不能超發電能力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但可根據實際供需,通過合同轉讓交易等方式對中長期合同進行調整。
第五章是現貨市場。現貨市場是電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市場建設的重點和難點。首先,本章對現貨市場的構成體系、交易標的物、電網公平開放、網絡拓撲共享、安全校核、市場主體申報等共性問題予以明確。然后,根據分散式市場和集中式市場的不同,分別給出了各自的組織實施程序。分散式市場組織實施的核心環節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分解、初始發用電曲線形成、日前市場和實時平衡機制。集中式市場組織實施的核心環節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分解、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
第六章是輔助服務市場。本章對輔助服務的交易方式、考核辦法和費用分攤原則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是計量和抄表。本章對電能計量裝置的基本要求、校核、安裝位置和抄表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輔助服務這一非電量的計量也作出了規定。
第八章是交易結算。發用電計劃和價格上的“雙軌制”,必然在電量切割和電費結算上要區別對待。首先,為體現現貨市場形成的價格信號帶有時間、空間的特點,明確了電價結算最小單位時間和結算電價位置范圍。然后,針對分散式市場和集中式市場兩種模式,分別給出了不同的結算規則。最后,明確了交易機構開具結算憑據和市場主體間電費結算等有關要求。
第九章是信息披露。市場信息直接關系到市場交易主體經濟利益。本章給出了信息分類標準及各類信息的定義,明確了各方在市場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及分工,規定了信息披露方式,明確了信息披露監管主體。
第十章是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本章明確了各方在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方面的職責以及系統須具備的功能要求。
第十一章是市場風險防控。為防范現貨市場存在的價格波動風險,提出了市場限價、市場力防范、交易保證金和預付費、市場力監測以及市場干預等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二章是系統運行安全。強調了調度紀律,所有市場成員應服從調度指令;明確了發電機組檢修管理的原則,防止企業通過檢修停機操縱市場;賦予了調度機構緊急事故處理、暫時中止或變更交易計劃的權利。
第十三章是附則。明確了《基本規則》的解釋權及相應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制定程序,對《基本規則》中出現的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實時市場以及實物合同、差價合同等給出了定義和說明。
《基本規則》作為落實9號文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的重要規則,承擔著指導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重任,具有以下亮點:
一是充分銜接了發用電計劃“雙軌制”。從電量、電價形成方式看,有“計劃電”和“市場電”之分。但從電力運行和電力商品特性看,很難保證機組一會兒發計劃電、一會兒發市場電,也難以區別交流電網上流動的是什么性質的電。因此,電力市場必須能銜接好計劃電和市場電。《基本規則》通過市場兜底,從以下兩個方面銜接計劃和市場。一是通過優先發電合同的方式固定了計劃電,并根據日負荷預測曲線來分解優先發電合同電量,計劃外的全部走市場;二是通過電量結算來分清楚計劃電和市場電,計劃電按照國家批復價結算,市場電按照市場價結算。
二是充分體現了交易規則的靈活性。《基本規則》給出了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鼓勵試點地區結合自身實際選擇。采用分散式的,中長期交易合同以實物合同為主,但不排斥差價合同;可根據需要啟動日內市場,輔助服務也可以逐步實現與日前電能量聯合出清。采用集中式的,中長期交易合同以差價合同為主,但不排斥實物合同。
三是充分體現了“電力”特性。目前大規模電能存儲技術不成熟、也不經濟,發輸變配用各環節瞬時完成,因而電力系統運行必須保證電力實時平衡,這些固有特點決定了電力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價格必然與發用雙方在電網的位置、所在系統供需形勢等密切相關。《基本規則》按照配套文件提出的電力市場總體要求,明確要求中長期交易合同必須有分時電力曲線、合同電量注入節點和流出節點等信息,并在日前市場開市前提前進行分解,然后通過現貨市場調整發用電計劃偏差或滿足實際發用電需求,實現“電力”匹配。
現貨市場在電力市場中的作用,就如同王冠上的明珠,個頭不大但地位顯赫。從國際經驗來看,英國、北歐、美國等成功的電力市場建設均從現貨市場建設開始,進入21世紀10多年來,電力市場日趨成熟。我國僅在華東區域電力市場進行過日前市場的實操,但總體上經驗缺乏,需要選擇合適的地區開展現貨市場試點,總結完善、形成可復制的試點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形成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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