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供用電合同》的案例分析 求助 作業
關于《供用電合同》的案例分析 求助 作業
華豐廠要求電力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電力公司當然拒絕賠償,因為:
1、暴風雨造成該市華豐設備廠停電6小時,屬于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災害所造成生產損失7萬元損失根據《合同法》不應該有電力公司承擔,應由該市華豐設備廠自己承擔;
2、電力公司搶修華豐廠的線路時,因搶修人員疏忽接錯了電路,造成短路,致使華豐設備廠2臺設備被毀,造成損失的13萬元是因為電力公司搶修人員誤操作所造成的應該由電力公司承擔
經濟學案例分析: 1、王某到A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電熱水器,手續齊全。王某在家使用過程中發現電熱水
向警方報案并提供發票,有警方采集死因證據,在起訴時可提供死因證明,陳某之死是因為電熱水器漏電造成的,責任有生產廠家和賣家共同承擔責任,賠償的范圍有: 造成死亡的,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求合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本案中雙方“預付現金”及其中有關“擔保力”條款的約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預付現金和擔保力條款部分有效,根據雙方的約定,這5萬元中有三萬屬于定金,因為預付款是沒有擔保效力的。而根據定金的規定,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所以三萬元定金中,2萬元是合法有效的,剩余的1萬和其他2萬合計3萬元是預付款。
2.乙公司以“轉產”為由,終止合同關系,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公司行為屬于違約,因為未能按約定履行完合同。
3.本案應該如何公正審結?
乙公司違約,甲公司支付需要再給乙1萬元,乙公司承擔違約金1萬元,返還定金4萬元,賠償甲損失1萬元,合計賠償6萬元,折去甲應支付的1萬元,實際需賠償甲方5萬元。
案例二
1.乙廠拒絕甲廠退貨要求,是否可以?為什么?
不可以。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2.甲廠單方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是否可以,為什么?
可以解除合同。在遲延履行后,甲場同意延期,又至履約期,乙廠只交一半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本案應該如何公正審結?
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甲廠由于急需用貨,以高于原合同10%價格另向丙廠購進所需的全部水泥,對此甲場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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