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河南省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保障售電公司及其代理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健康發展,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2016〕2784號)、《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294號)《關于河南省2017年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運行〔2017〕45號)、《河南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試行)》(豫發改價管〔2015〕1521號)等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平穩起步、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指導思想。
第三條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電力批發交易是指市場準入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大用戶等市場主體之間,通過交易平臺開展市場交易活動的總稱。電力零售交易是指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包括:中小型電力用戶、電力大用戶)開展市場交易活動的總稱。
第四條電力用戶自主選擇進入電力市場參與交易。進入電力市場后,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用電量和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取消相應目錄電價,3年內不得退出電力市場。
第二章電力批發交易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五條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前,應與其代理的電力用戶簽訂《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委托代理合同》(詳見附件)(簡稱《雙邊委托代理合同》,下同),約定代理電力用戶名稱、電壓等級、營銷系統戶號、委托代理期限、委托電量及分月安排、代理用戶用電價格約定,以及售電公司代理服務費率、偏差電量處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六條交易開市前10個工作日,售電公司匯總其代理電力用戶的相關信息,填寫《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明確代理電力用戶名稱、電壓等級、營銷系統戶號、委托代理期限、委托電量等信息,提交至交易機構。
第七條交易機構負責審核《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情況匯總表》。因代理電力用戶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等因素影響交易開展或者無法開展交易的,售電公司負責進行修改,
最晚于交易開市前5個工作日提交交易機構。逾期不提交或者修改為仍不能滿足要求的,視為售電公司自動放棄交易資格。
第八條售電公司成立初期暫不開展售電公司之間的交易業務,暫不能代理發電企業參與電力批發交易。
第二節交易組織
第九條交易模式:售電公司主要通過交易平臺按照雙邊協商、集中撮合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1.雙邊協商交易: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就交易電量、交易價格、交易時段、分月計劃等,簽訂《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雙邊交易合同》(簡稱《雙邊交易合同》,下同,詳見附件),在交易申報有效期內提交到交易平臺。交易平臺根據受理的《雙邊交易合同》,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后,確認交易。雙邊協商交易出清原則按照交易降價幅度從大到小順序、節能減排等原則進行出清,降價幅度相同時按照交易提交時間先后順序進行出清。
2.集中撮合交易: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集中在交易平臺上分別申報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時間等數據,在滿足安全約束前提下,首先按照價格優先原則確定成交;當申報電價相同時,按申報時間順序優先成交。在規定的申報時間內,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可多次申報,最后一次申報為有效申報。集中撮合交易算法如下:
第一步:設定:售電公司在發電側申報的購電價格為A,發電企業申報的上網價格為B,市場交易價差為E;則E=A-B。
第二步:計算所有可能的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價差E值,按從大到小順序排列E值,E值大于或等于零的匹配對為有效匹配對。
第三步:從價差最大的有效匹配對開始,逐對依次撮合。
第四步:出現價差相同的多個匹配對時,按最后一次有效申報時間先后順序成交。撮合剩余的電量,進入相應排序隊列的最前方繼續撮合。
第五步:按照價差均分原則,形成雙方的成交交易價格。
第六步:所有的撮合過程結束后,檢查是否滿足安全約束條件。如果不滿足,從最后成交的“交易對”逆序開始,調整與阻塞有關的“交易對”的成交電量,直至滿足安全約束條件。
第七步:檢查所有價差大于等于0的“交易對”是否都成交,如果是,則滿足安全約束條件的撮合交易結束;如果否,更新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數據,轉第二步。
第十條交易周期:售電公司主要參與年度和月度交易。有特殊需求的,根據市場情況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的周期,參與市場交易。
第十一條年度交易
1.年度交易主要通過雙邊協商、集中撮合方式組織開展。每年11月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市場交易公告,12月底前完成年度交易組織工作。
2.交易機構在年度交易閉市后3個工作日內,將年度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收到無約束交易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電力調度機構將校核結果和相關書面說明反饋交易機構。
3.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交易機構發布年度交易結果。年度交易成交電量應分解到月。
4.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易結果發布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機構提出。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不提交書面資料的,視為無意見。
5.年度交易結果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售電公司負責將《雙邊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月度交易
1.月度交易主要通過集中撮合方式組織開展。每月20日前,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月市場交易公告。月度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售電公司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2.月度交易閉市后1個工作日內,交易機構將月度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返回交易機構。
3.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1個工作日內,交易機構發布月度交易結果。
4.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交易結果發布后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機構提出。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不提交書面資料的,視為無意見。
5.月度交易結束后,交易機構對年度交易分月電量和月度交易電量進行匯總,每月25日前發布次月交易電量安排。
6.月度交易結果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售電公司負責將《雙邊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交易申報
1.售電公司按照交易單元通過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與交易電價。按照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年用電量規模,售電公司設置兩個交易單元。年用電量1億千瓦時以下的電力用戶,打包為售電公司的一個交易單元。年用電量1億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力用戶,打包為售電公司的另一個交易單元。售電公司每個交易單元申報一個“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對,交易電量為代理電力用戶的委托電量之和,交易電價為代理電力用戶的發電側綜合購電電價。
2.售電公司的申報電量不得超過其代理電力用戶在交易周期內的用電需求。年度交易中,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不得超過其代理電力用戶的年用電量之和。月度交易中,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不得超過其代理電力用戶該月用電量總和與該月已有交易電量總和(考慮電量調整因素)的差值。
第十四條交易結果分解:交易結果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售電公司負責將年度、月度成交電量分解到其代理的電力用戶、分解安排到月,核算代理電力用戶的零售電價。經售電公司及其代理用戶確認一致后,提交至交易機構,經電網企業確認后,作為交易安排和電費結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照約束區域內交易出清原則逆序進行消減。
第三節交易電價
第十七條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價的類型包括交易合同電價、輸配電價、電力用戶零售電價、代理服務費率等。
第十八條交易合同電價是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簽訂《售電公司、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三方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的交易電價,是售電公司在發電側的購電價格。
第十九條輸配電價:國家核定河南省輸配電價后,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未核定輸配電價前,暫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購售差價是指電力用戶目錄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值。輸配電價含輸配電損耗、交叉補貼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電力用戶零售電價:按照《雙邊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電力用戶用電價格,零售電價為電力用戶用電側的結算價格。峰谷分時電價、力調電費仍然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售電公司代理服務費率:代理服務費率=電力用戶零售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易合同電價。
第三章電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條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擬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電力用戶經過市場準入審核;
2.電力用戶與其他用戶不存在轉供電關系;
3.電力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4.售電公司按照我省《關于開展售電公司市場注冊工作的通知》(豫發改能源〔2017〕7號)注冊完畢。
第二十三條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擬變更委托代理關系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電力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電力用戶擬轉至的新售電公司已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具備交易資格;
3.原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交易機構提供變更委托代理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經交易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擬解除委托代理關系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電力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申請解除委托代理的電力用戶,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交易機構提供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證明材料,經交易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電力用戶委托售電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用電量1億千瓦時以下的電力用戶,需自主選擇一家售電公司參與電力零售交易;年用電量1億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參與電力批發交易,也可自主選擇一家售電公司參與電力零售交易。
2.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取消相應目錄電價,3年內不得退出電力市場。
3.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的委托代理期限不得低于1年。委托期內除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或破產情況外,電力用戶不再直接參與電力批發市場交易,不得重復委托其他售電公司。
第二十六條售電公司代理電量規模應滿足資產總額要求。售電公司資產總額應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含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第二十七條電力用戶必須與電網企業簽訂《市場化零售供用電合同》(詳見附件),明確電量計量裝置設置等內容。第二十八條電力用戶必須與其委托的售電公司簽訂《雙邊委托代理合同》(詳見附件),約定委托期限、委托電量及分月安排、零售電價約定原則,以及售電公司代理服務費率約定、偏差電量處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電力用戶與售電公司必須按照交易周期(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分別約定委托電量、零售電價。年度交易委托電量必須分解到月。電力用戶零售電價可采用固定價格(電力用戶零售電價不隨售電公司在電力批發市場的交易電價發生變化),也可采用價差分成模式(以售電公司成交的交易價格為基礎,價差由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按約定比例確定電力用戶零售電價)。
第三十條電力用戶與多家售電公司簽訂《雙邊委托代理合同》的,以售電公司最先提交交易機構的合同為準,并且取消該電力用戶本年度后續交易資格,在電力交易平臺上進行公示,納入交易信用體系黑名單。
第四章市場管理與考核
第一節交易合同簽訂
第三十一條依據交易成交結果,交易機構負責依據《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三方輸配電服務合同》(詳見附件)生成電子交易合同(PDF文件),交合同相關方。電子交易合同與紙質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各方不再另行簽訂紙質的《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三方輸配電服務合同》。
第三十二條依據交易結果,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簽訂《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三方供用電合同》,明確交易電量、電力用戶零售電價、售電公司代理服務費率等。
第二節偏差電量
第三十三條月度電量安排的調整:售電公司可根據已經簽訂的交易合同,每月18日前,向交易機構提供加蓋交易各方公章的《年度交易分月安排調整單》,提出次月各類交易電量的調整意向,經安全校核后,作為電量安排、電費結算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月度偏差電量確定: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月度實際用電量之和與售電公司該月交易安排電量的差值,作為該月售電公司的偏差電量。
第三十五條電力用戶月度偏差電量造成發電企業損失的,由電力用戶代理的售電公司承擔。
第三十六條售電公司偏差電量與該月售電公司交易總電量的比例超過10%的,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進行公告警示。售電公司年度內警示2次的,暫停次月月度交易;年度內警示3次的,暫停本年度內后續月份的月度交易。
第三十七條以下情況產生的售電公司偏差電量,經認定后可免于偏差考核。該部分偏差電量視為合同已經履行,相關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
1.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電力用戶用電量與計劃安排產生偏差的;
2.實際運行中出現計劃外的公用輸配電設施向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的供電受限;
3.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按照政府要求參與有序用電安排。
第三節交易系統
第三十八條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必須設置專用的軟硬件系統,滿足其登錄交易平臺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時性。
第三十九條售電公司與交易系統的連接帶寬不得低于20兆。
第四十條售電公司原則上必須配備身份認證數字證書(CFCA),參與市場交易的全部操作必須通過身份認證數字證書(CFCA)開展。
第五章電量電費結算
第四十一條售電公司電量電費結算采取月結月清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電費結算: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的電費結算均通過電網企業開展。
第四十三條售電公司收入結算:售電公司收入費用結算為代理服務費。售電公司收入為正時,由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支付,售電公司向電網企業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售電公司收入為負時,由售電公司向電網企業支付,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十四條電力用戶抄表、電費結算由所在市(縣)供電公司負責,維持現有模式不變。
第四十五條按照現有模式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內容,電網企業對電力用戶開展抄表。對電力用戶月度用電量進行統計匯總,形成電量清分依據,于每月底前提交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六條電力用戶按照《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三方供用電合同》約定的電價(含電力用戶零售電價、兩部制電價、峰谷分時電價、力調電費、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和方式結算當月電費,三方可以選擇采用預購電、預存電費、分期結算方式消納電費(依據《河南省供用電條例》第41條)。對于無正當理由拖欠電費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電網企業可以選擇收費方式。
第四十七條月度電費計算原則:月度電費是電力用戶零售電價與月度用電量的乘積。電力用戶有多個零售用戶市場交易合同的,原則上優先執行交易周期短的交易合同,最后剩余電量執行交易周期最長的零售電價。
第四十八條電力用戶本月沒有零售電價或者沒有交易電量安排但實際發生用電量的,結算電價按照政府定價的110%執行。
第四十九條因電力用戶用電量變化造成售電公司偏差電量考核的,售電公司負責按照《雙邊委托代理合同》相應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條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提供保底服務。
第五十一條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服務時,在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保底電價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電價的1.2~2倍執行。
第五十二條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參與市場交易需要扣除發電企業基礎電量的,按照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的年用電量和年最大用電負荷的加權平均值,作為售電公司的年最大用電負荷。
第五十三條電力大用戶參與市場交易時,參照本規則執行。電力大用戶參與交易的申報電價、雙邊合同約定電價為發電側的購電價格,交易電量為電力用戶側的用網電量。電力大用戶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市場管理與考核、電量電費結算等均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合同執行期間,遇有國家調整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時,作相應調整。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中的售電公司均為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均為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試用期一年。實施細則試行期間,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電力大用戶參與市場交易規則與原有河南電力交易相關規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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