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落地,廣東電力市場要“漲電價”了!退市還要被懲罰……
文 | 武魏楠
9月24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完善廣東電力市場2021年四季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允許月度交易成交價差可正可負,同時電價上漲將傳導給終端用戶。這意味著廣東電力市場即將進入“漲電價”的時間。
根據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信息,今年以來,在經濟快速恢復和氣溫持續升高的影響下,廣東省電力需求增勢強勁,電力供應緊張。而與此同時,廣東地區發電燃料價格持續上漲。去年四季度以來,燃料成本持續上漲,發電企業經營環境不斷惡化。9月24日,廣州港燃煤價格已達1550元/噸,同比增長310%;現貨天然氣到廠均價上漲至約7.1元/立方,同比增長610%。發電企業度電發電成本已高于基準價。
2019年10月2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電力市場,其中規定了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燃煤發電電量“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場外雙邊協商或場內集中競價(含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
《通知》規定了規定了四季度月度交易上浮幅度不超過燃煤基準價10%,下浮幅度不超過燃煤基準價15%。即:在基準價0.453元/千瓦時的基礎上,申報價差上限為0.0453元/千瓦時,申報價差下限為-0.0680元/千瓦時。
批發電價允許上漲的同時,零售結算機制也隨時優化。《通知》規定當售電公司(含直接參與批發市場的大用戶,下同)月競成交價差為正時,將正價差對應的超額電費,全額傳導至市場用戶,超額電費按照月競成交電量和偏差電量統計,不計及雙邊和掛牌電量;當月競成交價差為負時,按照現行模式結算,不作調整。
用戶側首先會按照現有零售合同開展結算,在此基礎上電力市場,由用戶分攤超額電費。不過,用戶也不用擔心最終電價的大規模上漲。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測算后認為:僅月競成交電量涉及超額電費,且大部分市場電量已在年度交易中成交(1-8月均值為74%),月競成交電量比重較少。平均來看,零售合同價差減去超額電費分攤,用戶依然可以獲得約3分/千瓦時的讓利(原零售合同價差約為-4分/千瓦時,若超額度電分攤為-1分/千瓦時)。
正價差可以讓發電企業得以疏導發電成本,用戶側不會顯著增加用電成本,還可以緩解有序用電的情況。看起來是一件一舉三得的事情。對于本次允許“漲價”的政策,有廣東市場主體認為盡管還沒有實現以絕對價格結算,但這或許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用戶“電力交易只能降價”的預期。
不過《通知》中最后的一句話也引起了一些擔憂——“原則上,不允許已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退出市場。對無正當理由退市的電力用戶,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內不得再選擇市場化交易,在此期間,其用電價格按照核定目錄電價的1.2倍執行。”
有電力行業專家認為,用戶入市之初并沒有對退出市場堅決落實“懲罰性”措施,現在面臨電價上漲風險的同時規定了退市的懲罰說明市場設計和規則的制定還不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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