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前言 為貫徹《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火電廠煙氣治理工程的運行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提高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與維護管理的相關要求。
前言
為貫徹《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火電廠煙氣治理工程的運行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提高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與維護管理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為指導性文件。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北京國電龍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部2014年06月1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4年09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和維護管理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火電廠200MW及以上機組配套的煙氣治理設施,其他機組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
為治理火電廠排放煙氣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煙塵等大氣污染物,提高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而建的設施。在本標準中具體指煙氣脫硝設施、煙氣除塵設施和煙氣脫硫設施及其配套的煙氣連續檢測設施。
4總體要求
4.1煙氣治理設施的技術選擇和工程建設應滿足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并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4.2煙氣治理設施投運后,火電廠排放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滿足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SO2和NOx排放量還應滿足國家及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4.3煙氣治理設施是火電廠生產系統的組成部分,應按主設備要求進行運行、檢修和維護管理。
4.4火電廠應建立健全保障煙氣治理設施穩定可靠運行的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制度、規程、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人員培訓、技術管理以及考核辦法等。
4.5火電廠應在確保煙氣治理設施可靠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濃度穩定達標的前提下,持續優化運行方式,實現節能經濟運行。
4.6煙氣治理設施可由火電廠自主運行,也可委托具有運營資質的單位運行。
4.7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HJ/T76等要求,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連續檢測設備,其運行和管理應滿足《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相關環保要求。
4.8火電廠應建立和加強煙氣治理設施竣工資料、運營期原料采購及消耗、系統運行檢修、設備維護保養、人員培訓等記錄和報表、其他各種資料的檔案管理,建立電子檔案,并根據環保要求建立規范的歷史數據采集、存檔、報送、備案制度,對運行數據、記錄等相關資料的保存年限應滿足相關環保要求。
4.9火電廠應按照DL/T1050、DL/T1051的要求,加強煙氣治理設施的技術監督和管理,至少應包括污染物檢測及達標情況、燃料品質(發熱量、硫份、灰份等)、消耗品品質、關鍵設備運行狀況、副產物品質以及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檢修期間的其他相關方面。
4.10火電廠應按照DL/T362的要求,定期對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評價,形成評價、改進、監督、再評價、持續改進的閉環管理。
4.11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應協調兼顧,以避免和減小主機及各煙氣治理設施之間產生不利影響。
4.12煙氣治理設施在高效脫除單一污染物的同時,應加強協同控制,提高多污染物聯合脫除、協同減排的功能。
5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和維護管理
5.1規章制度
5.1.1火電廠應建立健全保障煙氣治理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定期測量、切換和試驗制度等。
5.1.2火電廠應制定完善的煙氣治理設施生產規程,至少應包括運行規程、檢修維護規程、巡回檢查、定期試驗與切換、在線檢測設施維護與校核等。
5.1.2.1運行規程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煙氣治理設施的系統說明、設計規范和設備規范、系統檢查、系統啟動停運、運行調整、定期試驗、故障處理、安全運行、運行記錄和注意事項等。
5.1.2.2檢修維護規程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煙氣治理設施的系統說明、設計規范和設備規范、檢修維護方法、檢修維護管理、檢修維護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質量標準、技術要求、設備點檢、日常檢修維護、定期檢修維護、備品備件及材料和記錄等;
5.1.2.3巡回檢查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檢查方式(如常規巡檢、特殊巡檢)、檢查項目、檢查日期或頻次、問題處理、檢查記錄、檢查人員等。
5.1.2.4定期試驗與切換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主要設備定期試驗與切換的內容、分類、要求、項目、職責、分工、安全健康風險評估和控制措施等。
5.1.2.5在線檢測設施維護與校核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日常巡檢、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校核、定期維護、失控數據判別、比對檢測等。
5.1.3火電廠應建立健全煙氣治理設施的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至少應包括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環境污染事故專項預案,并定期演練和記錄備案。
5.1.3.1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至少應包括煤質異常變化事故預案、重大設備失電事故預案等。
5.1.3.2環境污染事故專項預案至少應包括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預案、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應急預案等。
5.2機構和人員配置
5.2.1火電廠煙氣治理貫穿火電廠生產的全過程,火電廠宜建立由主管廠級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主管為成員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5.2.2火電廠應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并建立環保三級監督管理體系,包括企業環保總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環保管理部門(含專職環保工程師)和各相關部門,負責環保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協調各部門共同做好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5.2.3火電廠宜建立相應的環保檢測機構,對煙氣治理設施進行常態化的環保檢測。
5.2.4生產管理機構模式:
a.火電廠對煙氣治理設施宜成立專門的車間進行運行、維護和管理;
b.煙氣治理設施配套的在線檢測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護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質,委托給第三方運營時,運營方應取得相應運營資質。
5.2.5火電廠至少應設置1名專職環保工程師,各煙氣治理設施運行宜設置專職技術人員,所有運行管理人員均應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質。
5.2.6宜單獨配置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和管理人員,且不低于主機對人員素質的要求。
5.3培訓
5.3.1火電廠應按照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機制,確保所有運行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5.3.2煙氣治理設施運行和管理人員上崗培訓主要包括基礎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5.3.2.1基礎理論培訓主要包括脫硝、除塵、脫硫和檢測設施的工藝、原理、設計規范和設備規范,以及與大氣污染物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等。
5.3.2.2實際操作培訓主要包括:
a.啟動準備培訓,包括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條件等;
b.運行調整培訓,包括啟動、停運、運行調整、正常運行、安全運行等;
c.運行監控培訓,包括監控和報警參數的檢查、調整、糾偏等;
d.設備及運行優化培訓,包括達標排放、可靠運行、經濟運行等多種條件下最佳運行參數的檢查、控制和調節等;
e.設備檢修和維護培訓,包括主要設備、儀表的日常和定期維護等;
f.故障處理培訓,包括煙氣治理設施及其主要設備運行常見、異常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等;
g.應急處理培訓,包括煙氣治理設施及其主要設備在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操作方法和事故處理等;
h.記錄及報表標準化培訓,包括規范化的運行、檢修、維護記錄和標準化報表等。
5.3.3定期培訓主要包括最新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培訓、安全培訓、業務技能培訓、運行優化培訓、經濟運行培訓、應急預案演練培訓等。
5.4考核
5.4.1火電廠應針對煙氣治理設施的具體特點,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和檢修的崗位考核制度,包括考核指標、績效考核辦法、獎懲辦法等。
5.4.2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考核指標宜包括性能指標、生產管理和主要設備三方面。
5.4.3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的績效考核內容宜包括影響煙氣治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原料輸入、生產運行、檢修維護、設備管理等方面,如燃料采購考核、吸收劑采購考核、還原劑采購考核、鍋爐及輔機運行考核、檢修維護考核、儀表管理考核、化學監督考核、環保指標考核等。
6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維護工藝要求
6.1煙氣脫硝設施
6.1.1一般要求
6.1.1.1火電廠應優先運行好低氮燃燒設施,在綜合考慮鍋爐效率的基礎上,控制盡可能低的NOx生成量,再投入高效煙氣脫硝設施,確保排放達標。
6.1.1.2火電廠煙氣脫硝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應參照DL/T335、DL/T322、HJ562、HJ563、DL/Z870、DL/T838、DL/T748.1執行。
6.1.1.3還原劑品質及使用應滿足GB536、GB2440的相關要求。
6.1.1.4脫硝催化劑處置
a.火電廠應對不滿足脫硝效率要求的催化劑進行催化劑能否再生的測試評估。
b.經過測試評估可再生的催化劑應通過物理和化學手段使活性得以部分或完全恢復,主要程序有:催化劑評估、再生工藝選擇、物理清洗、活化、熱處理、性能測試等。具體可參照HJ562執行。
c.經過測試評估不可再生的催化劑應由專業廠家或原催化劑供應廠家負責回收處理,不得隨意拋棄。磨損嚴重、機械破裂無法再生的催化劑應優先考慮回收再利用處理,其次應按照GB18598進行填埋處置。
6.1.1.5二次污染及預防
a.對煙氣脫硝設施應采取防止氨泄漏的相關措施。
b.脫硝系統的稀釋風機入口應加裝消聲裝置。
c.采用液氨作還原劑時,液氨貯存與供應區域應設置完善的消防系統、洗眼器、防毒面具、清洗藥品、風向標等,氨區應設置防雨、防曬及噴淋設施,噴淋設施應考慮冬季防凍措施,并定期對洗眼器、噴淋設施進行檢修,確保設施處于備用、待用狀態,涉氨場所宜安裝氨氣泄漏報警儀。
6.1.2運行考核
火電廠應定期對煙氣脫硝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至少應包括脫硝效率、系統投運率、NOx排放達標狀況及總量控制情況、還原劑消耗量、電耗等。
6.1.3運行控制
6.1.3.1運行過程中應監控的關鍵參數宜包括氨區各設備的壓力、溫度、氨泄漏;脫硝反應器進口、出口煙氣溫度、煙氣流量、煙氣壓力、煙氣濕度、NOx濃度和氧含量、進出口差壓、噴氨流量、出口氨濃度和還原劑消耗量、稀釋風機運行參數等。
6.1.3.2煙氣脫硝設施的啟動、停運要點參照附錄A.1。
a.煙氣脫硝設施的啟動應具備重要轉動設備、電氣傳動、聯鎖保護、閥門儀表、氣路泄漏等試驗合格的條件,并按照相關標準和供應商說明書要求做好啟動前檢查、試運工作,煙氣條件具備時方可噴氨。
b.煙氣脫硝設施的停運應根據停運方式和設備狀況,做好檢查、維護、檢修工作。正常停運應根據運行規程順序停運,長期停運應將箱罐、管路及地坑內含氨液體或氣體排空。非正常停運應按DL/T335緊急停運進行操作處理、檢查和維護,并及時向環保部門匯報備案,盡快恢復投入生產。
6.1.3.3為保證煙氣脫硝設施安全運行,宜對運行中的煙氣脫硝設施進行運行調整優化,以提高脫硝系統運行經濟性。煙氣脫硝設施運行調整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a.脫硝系統正常穩定運行,參數準確可靠;
b.脫硝系統運行調整服從于機組負荷變化,且在機組負荷穩定的條件下進行調整;
c.脫硝系統運行調整宜采取循序漸進方式,避免運行參數出現較大的波動;
d.在滿足排放總量和排放限值的前提下,優化運行參數,提高經濟性。
6.1.3.4煙氣脫硝設施的運行調整宜在鍋爐運行調整(主要參數為煙氣溫度)的基礎上實施,主要調整內容包括:噴氨流量、稀釋風流量、噴氨平衡優化、吹灰器吹灰頻率等,具體可參照DL/T335執行。
6.1.3.5煙氣脫硝設施的定期切換參照附錄表B.1-1,定期分析要求參照附錄表C.1-1,主要故障處理及措施參照附錄D.1。
6.1.3.6煙氣脫硝設施應制定針對氨的防護、應急、急救措施和對策,具體可參照附錄E執行。
6.1.4檢修維護
6.1.4.1煙氣脫硝設施的檢修周期、各級檢修項目、主要設備檢修工藝、質量標準、檢修記錄及相關管理要求應參照DL/T322執行。
6.1.4.2煙氣脫硝設施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火電廠應根據煙氣脫硝設施技術、設備等資料制定詳細的維護保養規定。維修人員應根據維護保養規定定期檢查、更換或維修必要的部件,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6.2煙氣除塵設施
6.2.1一般要求
6.2.1.1電除塵器的運行、試驗、日常維護、定期維護、大/小修及質量檢查應參照DL/T461、DL/T748.1、DL/T748.6、JB/T6407執行。電袋復合除塵器電區參照本條款執行。
6.2.1.2袋式除塵器的運行、檢修、維護應參照DL/T1121執行。電袋復合除塵器袋區參照本條款執行。
6.2.1.3應加強粉煤灰卸料轉運安全文明生產。
6.2.2運行考核
火電廠應對煙氣除塵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宜包括:
a.電除塵器:除塵效率(允許根據設備設計修正曲線進行修正)、電場投用率、阻力、漏風率、排放濃度、電耗;
b.電袋復合除塵器:除塵效率、電場投用率、阻力、漏風率、排放濃度、濾袋壽命、電耗;
c.袋式除塵器:除塵效率、阻力、漏風率、排放濃度、濾袋壽命。
6.2.3運行控制
6.2.3.1關鍵參數
a.電除塵器運行過程中應控制的關鍵參數宜包括灰斗髙料位等重要報警信號、進出口煙塵濃度、煙溫、二次電壓、二次電流等;
b.電袋復合除塵器運行中應控制的關鍵參數宜包括進出口煙氣溫度、煙塵濃度、高溫報警信號、低溫報警信號、灰斗髙料位報警信號、清灰壓力報警號、二次電壓、二次電流等;
c.袋式除塵器運行中應控制的關鍵參數宜包括進出口煙氣溫度、煙塵濃度、高溫報警信號、低溫報警信號、灰斗髙料位報警信號、清灰壓力報警信號等。
6.2.3.2煙氣除塵設施的啟動、停運要點參照附錄A.2。
6.2.4檢修維護
6.2.4.1電除塵器的檢修維護宜參照DL/T461、DL/T748.1、DL/T748.6、JB/T6407執行。
6.2.4.2電袋復合除塵器的檢修維護宜參照GB/T27869、DL/T461、DL/T748.1、DL/T748.6、JB/T6407執行。
6.2.4.3袋式除塵器的運行、檢修、維護宜參照DL/T1121執行。
6.2.4.4煙氣除塵設施的主要故障處理及措施宜參照附錄D.2執行。
6.3煙氣脫硫設施
6.3.1一般要求
煙氣脫硫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等工作應參照DL/T1149、HJ2001、HJ/T178、HJ/T179、DL/Z870、DL/T748.10、DL/T341等相關標準并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執行。
6.3.2運行考核
6.3.2.1火電廠應對煙氣脫硫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至少應包括脫硫設施的運行情況、現場安全文明生產、SO2濃度、脫硫效率、副產物品質(如脫硫石膏品質、脫硫廢水指標等)、排煙溫度、吸收劑消耗量、水耗、電耗、氣耗、系統投運率等。
6.3.2.2火電廠應對煙氣脫硫設施的檢修維護進行考核,包括消缺率、及時率等。
6.3.3運行控制
6.3.3.1煙氣脫硫設施的啟動應具備重要轉動設備、電氣傳動、聯鎖保護、閥門儀表等試驗合格的條件,并做好啟動前檢查、試運轉工作,啟動應盡可能縮短與機組啟動間隔,且除塵設施應先于煙氣脫硫設施啟動。
6.3.3.2煙氣脫硫設施的停運應結合主機情況列出停運計劃,非計劃停運要及時報環保部門備案,根據停運方式和設備狀況,在停運期間做好檢查和維護檢修工作,并盡快投入生產。系統停運時除塵設施應晚于煙氣脫硫設施停運。啟、停運要點參照附錄A.3、A.4。
6.3.3.3定期切換工作應參照DL/T1149、HJ2001、HJ/T178相關要求執行。漿液系統的設備停用時,應嚴格沖洗設備和附屬管道,防止沉積。
6.3.3.4物化分析工作應根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可參照DL/T1149、HJ2001、HJ/T178相關要求執行。
6.3.4檢修維護
6.3.4.1煙氣脫硫設施的維護應包括日常維護和點檢定修。日常維護應包括系統清潔、罐體管道泄漏處理、對轉動設備定期檢查護理以及對其他突發情況的處理等。煙氣治理設施的點檢定修應參照DL/Z870執行,應確定專職點檢員職責,做到定區、定人、定設備,同時對點檢人員加強業務培訓。
6.3.4.2煙氣脫硫設施的檢修等級以脫硫設施規模和停用時間為原則,將脫硫設施的檢修分為A、B、C、D四個等級,具體檢修要求參照DL/T748.10執行。漿液系統的設備和附屬管道維護檢修時,應對防腐層和易損部件,根據防腐施工和檢修規定,進行嚴格維護檢修。
6.3.4.3煙氣脫硫設施的檢修應按照技術標準、制造廠提供的設計文件、同類型脫硫設施的檢修經驗以及設備狀態評估結果等合理安排。
6.3.4.4煙氣脫硫設施的定期切換應參照附錄表B.2-1執行,定期分析要求應參照附錄表C.2-1執行,主要故障處理及措施應參照附錄D.3、D.4執行。
6.4煙氣連續檢測設施
6.4.1一般要求
6.4.1.1煙氣連續檢測設施(以下簡稱CEMS)的日常巡檢、維護保養、校準和校驗、運行質量保證、數據審核和處理、數據記錄和報表應參照HJ/T75執行。
6.4.1.2CEMS的主要技術指標、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檢測質量保證措施應參照HJ/T76執行。
6.4.1.3CEMS煙氣采樣器、加熱器、取樣管線伴熱投自動,設定溫度不低于120℃,每日檢查加熱器、電伴熱,確保運行正常。
6.4.1.4CEMS定期維護檢查校驗工作應滿足技術標準和相關環保要求。
6.4.1.5做好CEMS原、凈煙氣取樣器防潮防水工作。
6.4.1.6CEMS煙塵、SO2、NOx等儀表的計量基準應與GB13223保持一致。
6.4.1.7連續檢測的歷史數據及歷史曲線的保存應滿足環保要求并及時做好離線備份工作。
6.4.2運行考核
火電廠應結合生產實際以及投運率、故障率、數據檢測及傳輸的準確性等指標建立CEMS考核機制。
6.4.3運行控制
6.4.3.1日常巡檢
日常巡檢間隔不超過7天,巡檢記錄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日期、被檢查項目的運行狀態等內容,每次巡檢記錄應歸檔,日常巡檢規程應包括該系統的運行狀況、CEMS工作狀況、系統輔助設備的運行狀況、系統校準工作等必檢項目和記錄,以及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
其他檢查項目和記錄。
6.4.3.2日常運行質量保證
CEMS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是保障CEMS正常穩定運行、持續提供有效檢測數據的必要手段。當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不宜采用與CEMS測試原理相同的參比方法校驗CEMS。CEMS的定期校準、定期校驗、失控數據的判別、比對檢測應參照HJ/T75執行。
6.4.3.3安全操作
a.長時間斷電后重新投入CEMS時應對供電電源進行測量,防止由于供電電源不穩定而引起設備損壞,CEMS投入運行后應進行標定;
b.對儀器小間通風裝置定期檢查,防止采集的氣體或標準氣體泄漏進入小間對人身產生傷害;
c.對設備進行檢修處理時應將該設備的電源切斷,防止設備發生漏電現象;
d.操作時盡量選用專用工具對儀器進行拆卸。
6.4.3.4CEMS的數據分析與檢查
a.CEMS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要求定期打印報表,檢查CEMS數據超標記錄和運行記錄,有異常數據及時反饋。每周形成數據分析報告,月底形成月度報告;
b.應定時核查異常數據與污染源和治理設施的運行工況是否相符,根據分析結論采取維護檢修對策措施;
c.應做好數據采集系統日常維護,定期進行CEMS檢測數據備份。
6.4.4檢修維護
6.4.4.1CEMS運行過程中的定期維護是日常巡檢的一項重要工作,定期維護應做到:
a.污染源停爐后到開爐前應及時到現場清潔光學鏡面;
b.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隔離煙氣與光學探頭的玻璃視窗,檢查一次儀器光路的準直情況;對清吹空氣保護裝置進行一次維護,檢查空氣壓縮機或鼓風機、軟管、過濾器等部件;
c.每3個月至少檢查一次氣態污染物CEMS的過濾器、采樣探頭和管路的結灰和冷凝水情況、氣體冷卻部件、轉換器、泵膜老化狀態;
d.每3個月至少檢查一次流速探頭的積灰和腐蝕情況、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狀態。
6.4.4.2CEMS運行期間各種儀器儀表均應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及時更換到期的零部件。
6.4.4.3火電廠應建立完善的CEMS故障應急預案。
6.4.4.4CEMS的設備管理應該落實到部門,由專人負責。
6.4.4.5CEMS的檢修維護應滿足相關環保要求。
6.4.4.6每日均應檢查CEMS檢測數據遠程傳輸情況,出現異常時應及時處理,以保證傳輸正常。
6.4.4.7當對外委托CEMS運行維護工作時,應定期對運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7安全、健康、環境
7.1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不影響火電廠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為原則,持續提高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環境的管理水平,保障生產人員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
7.2火電廠應建立健全煙氣治理設施重大危險源識別和評價體系,加強運行過程中重大安全風險的控制,并確保煙氣治理設施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處于受控狀態。
7.3火電廠對煙氣治理設施的安全管理應符合GB/T12801和GBZ2.1的有關規定,并按照安全性評定的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性評定,形成評定、整改的閉環管理。
7.4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的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參照DL5053執行。
7.5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檢修、維護和管理人員在生產和工作中的安全工作要求參照GB26164.1執行。運行、檢修、維護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健康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參照DL5009.1執行,如遇到緊急救護情況參照DL/T692執行。
7.6火電廠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煙氣治理設施運行中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7.7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的防泄漏、防噪聲與振動、防電磁輻射、防暑與防寒等要求應符合GBZ1的規定。
7.8火電廠應建立健全煙氣治理設施環境因素和評價體系,加強對運行過程中環境因素的控制。
7.9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綠化等降低噪聲的措施,噪聲、震動應滿足GBJ87和GB50040,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要求。
7.10火電廠煙氣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飛灰、石膏等應優先綜合利用,暫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根據相關要求采取貯存和處置,具體應滿足GB18599要求。
7.11火電廠煙氣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處理達標后排放或綜合利用。
附錄A(資料性附錄)煙氣治理設施的啟停要求
A.1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煙氣脫硝設施的啟停要求
A.1.1投運前檢查
(1)應按輔機通則或運行規范進行檢查,確認SCR系統具備投運條件。
(2)長時間停用后啟動時,應對供氨管線用氮氣進行吹掃;吹掃壓力0.4MPa,排放、加壓重復2-3次。
(3)啟動前應參照DL/T335中5.1.3對液氨儲存與稀釋排放系統、液氨蒸發系統、稀釋風機系統、循環取樣風機系統、吹灰器、SCR煙氣系統進行全面檢查,保證各系統符合啟動相關要求。
A.1.2系統啟動
A.1.2.1噴氨前24小時,啟動煙氣分析儀。
A.1.2.2鍋爐啟動后,觀察煙氣溫度和燃燒工況,確認SCR區域無易燃物沉積。
A.1.2.3確認氨切斷閥關閉,將氨流量控制器切換到"手動"模式,關閉氨流量控制閥。
A.1.2.4啟動稀釋風機,確認稀釋空氣總流量超過設計值;空氣流量調試時已設定好,一般不宜輕易改變。
A.1.2.5啟動液氨蒸發系統,確認氨氣壓力為0.3MPa左右時,調節閥切換到"自動"模式。
A.1.2.6當SCR進口煙氣溫度大于320°C且小于410°C時,可以打開緩沖罐出口截止門,打開氨切斷閥。
A.1.2.7在氨噴入煙氣前,氨/空氣分配支管上的節流閥應處于全開狀態。
A.1.2.8手動調節流量控制閥,為氨/空氣混合器供應氨氣,注意控制氨氣/空氣混合氣中氨氣體積比不大于5%,并將氨/空氣混合氣通向氨噴射格柵。
A.1.2.9根據SCR入口煙氣中的NOx濃度及負荷情況,以SCR出口NOx濃度、氨逃逸指標應滿足環保標準,手動緩慢調節氨流量調節閥,穩定后將氨流量控制器切換到"自動"模式,確認SCR系統運行正常。
A.1.2.10根據鍋爐運行工況檢查確認SCR進出口溫度、NOx與O2濃度、氨流量及其供應壓力和稀釋空氣流量等是否正常。若SCR出口NOx濃度顯示值隨噴氨量的增加無變化或明顯有誤,應及時對整個脫硝系統進行檢查處理,并暫停噴氨。
A.1.3系統停運
A.1.3.1正常停運前,應對脫硝系統的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將所發現的缺陷記錄在有關記錄薄內,并及時錄入缺陷系統網,以便檢修人員根據檢查記錄進行處理。
A.1.3.2當氨逃逸率超過設計值且經過調整不達標,或氨供應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停止供氨;當催化劑堵塞嚴重,且經過正常吹灰后無法疏通,或儀用氣系統故障、電源故障中斷時,應停運脫硝系統。
A.1.3.3通過手動或自動關閉氨切斷閥,停止供氨,從而達到SCR系統的緊急停機。
A.1.3.3.1發生如下情況時,應立即確認氨切斷閥自動關閉:
a.鍋爐緊急停機;
b.反應器進口煙氣溫度低;
c.氨/空氣混合比高;
d.斷電。
A.1.3.3.2宜保持稀釋風機繼續運行,對氨噴射管道進行吹掃。如鍋爐仍在運行,一旦系統跳閘原因查明并恢復,按正常啟動步驟啟動SCR系統;如鍋爐難以恢復正常運行,應使稀釋風機一直運行,將殘留在混合器和管道中的氨氣吹掃干凈,然后繼續正常停機步驟。
A.1.3.3.3若不能供應儀用空氣,SCR系統應按照"正常停機步驟"進行停機。
A.2除塵設施的啟停要求
A.2.1系統啟動
A.2.1.1電除塵器
除塵器啟動前,應確認除塵器內無人,所有人孔門已關閉。
在鍋爐點火前2h,開啟收塵極和放電極振打裝置,并置于"手動"位置,使其處于連續振打狀態,當鍋爐燃燒穩定后,才能將操作開關置于"自動"位置,使其進行自動周期振打。
在鍋爐點火前4h,應開啟相應的輸灰系統。
在鍋爐點火前24h,開啟保溫箱加熱裝置、灰斗蒸汽加熱或電加熱裝置,對電除塵器進行預熱,同時投入自動調溫和溫度巡測裝置。鍋爐啟動點火期間,投入煤粉燃燒穩定后,應盡早投運電除塵器,通常應在鍋爐負荷達到額定負荷70%或排煙溫度達到110℃時,投運高壓電源、控制系統,并設定運行參數。
鍋爐處于低負荷投油助燃時,應使振打控制系統保持手動振打狀態,以防止油、灰混合物粘在極板上面而影響電除塵器的正常運行。
電除塵器在點火、燃油低負荷時,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一般規則投運,可分兩種情況投運:
a.低負荷時投運:當鍋爐負荷達到40%時,將除塵器電場高壓有條件的投入運行,即將運行的二次電壓手動控制在低于火花電壓10KV-15KV運行,待鍋爐負荷達到70%時自動升高到正常運行電壓。
b.鍋爐點火、燃油時投運:鍋爐投運燃油時,先將除塵器電場高壓有條件的投入運行,即將運行的二次電壓手動控制在低于火花電壓10kV-15kV運行,待鍋爐負荷達到40%時再將其他電場有條件的投入運行,待鍋爐負荷達70%時自動升高到正常運行電壓。
A.2.1.2袋式除塵器
鍋爐點火前8h,應對濾袋進行預涂灰。預涂灰時應合理地調配送、引風機,引風機擋板開度在70%以上,以保證涂灰均勻。預涂灰應使除塵器進出口壓差增加200Pa以上。如果啟停爐時間不足48h,則啟動時無需預涂灰。
點火初期不得開啟清灰系統,待進入正常燃煤運行且除塵器進出口壓差升到1000Pa以上才可對濾袋清灰。
根據壓差情況設定袋式除塵器的脈沖清灰制度。
A.2.1.3電袋復合除塵器
電袋復合除塵器電區部分的系統啟動參照A.2.1.1執行,袋區部分的系統啟動參照A.2.1.2執行。
A.2.2系統停運
A.2.2.1電除塵器
主機停止后,應停止整流變壓器運行,斷開電源開關和主回路開關,將電場高壓隔離開關置于"接地"位置。
整流變壓器停止運行后,收塵極、放電極振打裝置以及絕緣件加熱、灰斗加熱和輸灰系統應繼續運行2天,待極板、極線上的積灰全部振打干凈,灰斗內無積灰時,才能將上述裝置停止運行。
若檢修停爐需啟動引風機,應待引風機停止后才能將振打裝置、輸灰裝置、加熱裝置停止運行。
電除塵器停運后,值班人員應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保持現場衛生清潔,做好停運記錄。
A.2.2.2袋式除塵器
保持袋式除塵器的清灰系統運行,連續清灰10-20個周期。如停爐時間小于48h,則在主機停止運行后關閉清灰系統,可不進行清灰。
完成灰斗的卸、輸灰后關閉低壓控制系統。
繼續運行引風機1h以上,清除除塵器內所有殘留酸性氣體,關閉系統風機。
A.2.2.3電袋復合除塵器
電袋復合除塵器電區部分的系統停運參照A.2.2.1,袋區部分的系統停運參照A.2.2.2。
A.3石灰石/石灰-石膏濕法脫硫設施的啟停要求
A.3.1投運前檢查
A.3.1.1投運前試驗
投運前試驗包括:重要轉動設備開關電氣試驗;各種聯鎖、保護、程控、報警;電(氣)動閥門或擋板遠方開、關;儀器儀表校驗合格。
A.3.1.2投運前檢查
啟動前應對工藝(業)水、儀用空氣、吸收劑制備、SO2吸收、煙氣、石膏脫水、廢水處理等系統、設備進行檢查,保證各系統符合啟動相關要求。
A.3.2系統啟動
A.3.2.1工藝(業)水系統供水管道暢通,水箱液位指示正常,水箱補水閥切換到"自動"模式。
A.3.2.2吸收劑制備系統料倉料位滿足啟動條件,球磨機及其附屬設備運轉正常,石灰石漿液密度符合設計要求,石灰石供漿調節閥切換到"自動"模式。
A.3.2.3SO2吸收系統氧化風機、循環漿液泵運轉正常,除霧器沖洗自動投入,密度計、pH計正常投運。
A.3.2.4CEMS系統正常投運,原、凈擋板門動作正確,各壓力、溫度測點正常投運,煙氣換熱器(以下簡稱GGH)、增壓風機及其附屬設備運行正常,煙氣脫硫(以下簡稱FGD)入口壓力自動投運。
A.3.2.5石膏脫水系統啟動真空皮帶機運轉正常,各沖洗水正常投入,石膏脫水效果應達到設計要求。
A.3.2.6廢水系統正常投入,加藥系統自動投入,出水指標達到設計要求。
A.3.3系統停運
A.3.3.1停運方式
a.長期停運,需對吸收塔內漿液及其它罐內漿液排到事故漿液罐儲存,其它漿液罐均應排空,除事故漿液罐攪拌器運行外,系統設備全部停運;
b.短期停運,需停運的系統有煙氣系統、SO2吸收系統、石膏脫水系統、吸收劑制備
系統;各箱罐坑都存有液體時,攪拌器應運行,儀用空氣系統、工藝(業)水系統應保持運行;
c.臨時停運,需對煙氣系統、石灰石漿液供給系統停運,其它系統視鍋爐和脫硫設施情況停運。
A.3.3.2停運注意事項
a.根據FGD停運方式制定停運計劃;
b.根據設備運行情況,提出在停運期間應重點檢查和維護保養的設備和部位;
c.系統停運前應將吸收塔的液位控制在低液位運行,并盡可能在系統停運前將各箱罐
坑控制在低液位運行;
d.煙氣系統停運完畢,應盡快將吸收塔循環泵及氧化風機停運;
e.根據停運方式決定是否對石灰石(粉)倉、箱、罐、坑排空。
A.4煙氣循環流化床脫硫設施的啟停要求
A.4.1投運前檢查
a.對整個系統需要伴熱的地方都開啟進行預熱;
b.啟動空氣斜槽、除塵器灰斗、倉流化風機,使流化風系統運行;
c.啟動斜槽、灰斗流化風蒸汽加熱器,調節蒸汽進口閥門開度及加熱溫度;
d.所有手動閥處于正確的位置,打開水、氣接口的總手動閥;
e.確認工藝(業)水箱的水位為高液位以上;
f.確認消石灰倉內的消石灰能夠滿足脫硫需要;
g.將吸收塔水噴嘴伸入吸收塔中,并完成安裝;
h.壓縮空氣系統正常運行,儲氣罐內有足夠的壓縮空氣滿足脫硫要求,氣壓滿足使用要求;
i.校對設定值。
A.4.2系統啟動
a.壓縮空氣系統正常運行;
b.引風機正常運行;
c.除塵器灰斗、空氣斜槽流化風及加熱開啟;
d.脫硫袋式除塵器正常運行;
e.煙氣系統啟動;
f.脫硫灰循環系統啟動;
g.吸收劑制備及供應系統啟動;
h.噴水系統啟動(床層建立后床層壓降在0.8kPa以上才能啟動)。
A.4.3系統停運
系統正常停運時,順序如下:
a.關停高壓水系統
關閉高壓水泵,關閉氣動回水調節閥,但保持工藝(業)水箱的液位控制仍在運行。
b.關停吸收劑制備及供應系統
關閉消石灰加入吸收塔中;
關閉吸收劑制備系統;
確認消化器內的消石灰已經輸送完畢后,關閉消化器,并關停氣力輸送風機。
c.關停脫硫灰循環系統
關閉所有流量控制閥。保持灰斗的蒸汽加熱、灰斗流化與斜槽流化繼續運行。若長時間停機時,應打開脫硫灰氣力輸送系統將灰斗內的脫硫灰排空。
d.關停清潔煙氣循環風擋
關閉循環煙道上的清潔煙氣再循環風擋,停止清潔煙氣再循環。
e.關停脫硫除塵器
具體步驟參見A.2。
f.關停脫硫灰排放氣力輸送系統
清空灰斗內的脫硫灰后,關閉脫硫灰進入倉泵的流量閥門,將倉泵內及輸送管道的脫硫灰輸送干凈后關閉氣力輸送系統。
附錄B(資料性附錄)煙氣治理設施定期切換要求
B.1煙氣脫硝設施的定期切換要求
B.2煙氣脫硫設施的定期切換要求
C.1煙氣脫硝設施定期分析表
C.2煙氣脫硫設施定期分析表
D.1煙氣脫硝設施故障處理及措施
a.脫硝設施故障發生時,應按規程規定正確處理,以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不影響機組安全運行。
b.應正確判斷和處理故障,防止故障擴大,限制故障范圍或消除故障原因,恢復設施運行。在設施確已不具備運行條件或危害人身、設備安全時,應按臨時停運處理。
c.在電源故障情況下,應確認擋板門、閥門狀態,查明原因及時恢復電源。若短時間內不能恢復供電,應按臨時停運處理。
d.故障處理完畢后,運行人員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現象、所采取的措施等做好記錄,并按照DL558的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分析、討論、總結經驗,從中吸取教訓。
e.當發生本規范沒有列舉的其他故障時,運行人員應根據自己的經驗采取對策,迅速處理。首先保證蒸發器停運,中斷噴氨。具體操作內容及步驟應根據電廠的系統實際情況和運行規程中規定靈活處理。
f.故障處理對策見表D.1-1。
g.應制定催化劑受潮、進入有油霧或易燃物及火警處理措施。
D.2煙氣除塵設施故障處理及措施
a.除塵器值班員應對除塵器出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分析處理,使其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b.若不能消除除塵器出現的異常及故障,應及時報告班長、單元長,及時通知檢修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c.遇有威脅人身安全而一時無法消除的設備故障,應立即停止故障設備的運行,如必須停止除塵設施時,停止后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d.常見故障原因及處理辦法見表D.2-1和表D.2-2。
D.3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設施故障處理及措施
D.3.1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
D.3.1.1發生事故時,運行人員應綜合參數的變化及設備異常現象,正確判斷和處理事故,防止事故擴大,限制事故范圍或消除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保證設備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恢復設施正常運行,滿足機組脫硫的需要。在設施確已不具備運行條件或繼續運行對人身、設備有直接危害時,應停運脫硫設施。
D.3.1.2運行人員應視脫硫設施恢復所需的時間長短使FGD進入臨時停機、短期停機或長期停機狀態;在處理過程中應首先考慮出現漿液在管道內堵塞、在吸收塔、箱、罐、坑及泵體內沉積的可能性,盡快排空這些管道和容器中的漿液,并用工藝(業)水沖洗干凈。
D.3.1.3若為電源故障,應盡快恢復供電,啟動各攪拌機和沖洗水泵、工藝(業)水泵、增壓風機軸承冷卻風機運行。若8小時內不能恢復供電,必須將泵、管道、容器內的漿液排出,并用工藝(業)水沖洗干凈。
D.3.1.4當發生本規范沒有列舉的事故時,運行人員應根據自己的經驗與判斷,主動采取對策,迅速處理,具體操作內容及步驟應在現場規程中規定。
D.3.2脫硫設施事故停運
D.3.2.1脫硫設施緊急停運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運脫硫設施:
a.增壓風機因故障停運;
b.循環泵全停;
c.脫硫設施入口煙氣溫度高于極限值;
d.脫硫設施入口煙道壓力超出極限值;
e.凈煙氣或原煙氣擋板未開啟;
f.6kV電源中斷;
g.鍋爐發出熄火信號;
h.除塵器故障;
i.GGH因故障停運。
D.3.2.2脫硫設施異常運行停運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運脫硫設施:
a.吸收塔漿液濃度超設計30%,真空皮帶機無法維持正常運行;
b.GGH堵灰嚴重,吹掃、沖洗無效果,GGH無法正常運行;
c.吸收塔漿液品質惡化,脫硫效率達不到排放標準;
d.石灰石漿液系統故障,無法向吸收塔正常供給石灰石漿液;
e.吸收塔液位計全部損壞;
f.氧化風機長期不能投入運行;
g.吸收塔兩個以上攪拌器長時間不能投入運行。
D.3.3發生火災時的處理
D.3.3.1現象
a.火警系統發出報警信號。
b.運行現場發現設備冒煙、著火或有焦臭味。
c.電纜著火時,相關設備可能跳閘,監控參數顯示異常。
D.3.3.2處理
a.運行人員現場發現有設備或其他物品著火時,應立即報火警,并查實火情,匯報值長。
b.正確判斷滅火工作是否具有危險性,按照安全規程的規定,根據火災的地點及性質,正確使用滅火器材,迅速滅火,必要時停止設備電源或母線的工作電源和控制電源。
c.滅火結束后,運行人員應對各部分設備進行檢查,對設備的受損情況進行確認。
D.3.4工藝(業)水中斷的處理
D.3.4.1現象
a.工藝(業)水泵跳閘,工藝(業)水泵出口壓力急劇降低。
b.生產現場各處用水中斷。
c.相關漿液箱液位下降。
d.球磨機軸承及潤滑油溫度逐漸升高。
e.脫水機、真空泵及氧化風機跳閘。
D.3.4.2原因
a.運行工藝(業)水泵故障,備用水泵聯動不成功。
b.工藝(業)水泵電源中斷或工藝(業)水泵出口門關閉。
c.工藝(業)水供水閥未開或門芯脫落,工藝(業)水箱液位太低,工藝(業)水泵跳閘。
d.工藝(業)水管破裂。
D.3.4.3處理
a.停止石膏脫水系統和制漿系統的運行。
b.查明工藝(業)水中斷原因,及時匯報值長,恢復供水。
c.在處理過程中,密切監視吸收塔溫度、液位、漿液密度及石灰石漿液箱液位變化情況,如短時不能恢復正常,按短時停機規定處理,停運后應盡量維持漿液循環泵運行。
D.3.5增壓風機故障
D.3.5.1現象
a."增壓風機跳閘"報警發出。
b.增壓風機電流到零,就地電機停止轉動。
c.原、凈煙氣擋板自動關閉。
D.3.5.2原因
a.FGD任一跳閘條件滿足。
b.原煙氣擋板或凈煙氣擋板關閉。
c.增壓風機失電。
d.增壓風機軸承溫度過高。
e.增壓風機電機軸承溫度過高。
f.兩臺軸承冷卻風機均停運。
g.電氣故障(過負荷、過流保護、差動保護動作)。
h.運行人員誤操作。
D.3.5.3處理
a.確認原、凈煙氣擋板關閉,吸收塔頂部放空閥開啟,否則手動完成。
b.檢查增壓風機跳閘原因,若屬聯鎖動作造成,應待系統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啟動。
c.若屬增壓風機設備故障造成,應及時匯報值長,聯系檢修人員處理。在故障未查實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啟動增壓風機。
d.若短時間內不能恢復運行,按短時停機的有關規定處理。
D.3.6吸收塔循環泵全停
D.3.6.1現象
a."循環泵跳閘"報警信號發出。
b.循環泵電流到零,就地電機停止轉動。
c.啟動事故噴淋水系統,停運增壓風機,脫硫設施原、凈煙氣擋板關閉,吸收塔排放閥開啟。
D.3.6.2原因
a.漿液循環泵上級6kV電源失電。
b.吸收塔液位過低。
c.吸收塔液位控制回路故障。
d.電氣故障(過負荷、過流保護動作)。
e.循環泵軸承溫度或電機軸承溫度超過高位限值。
f.循環泵電機線圈溫度或定子溫度超過高位限值。
D.3.6.3處理
a.確認聯鎖動作正常,確認吸收塔放空閥自動開啟,增壓風機跳閘,原、凈煙氣擋板自動關閉,事故噴淋水系統自動啟動,若以上設備未自動動作,運行人員應手動處理。
b.查明循環泵跳閘原因,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c.開啟循環泵排漿閥進行放漿,啟動沖洗水對跳閘循環泵進行沖洗。
d.及時匯報值長,必要時通知相關檢修人員處理。
e.若短時間內不能恢復運行,按短時停機的有關規定處理。
f.密切監視吸收塔入口煙溫情況,必要時開啟除霧器沖洗水,以防止吸收塔襯膠及除霧器損壞。
D.3.7攪拌器故障
D.3.7.1現象
控制室報警,攪拌器停運。
D.3.7.2原因
a.吸收塔液位低。
b.電氣保護動作。
D.3.7.3處理
查明跳閘原因并作相應處理后,再次啟動前,應先用工藝(業)水沖動攪拌器,直至攪拌器運行正常。
D.3.8脫硫效率低
D.3.8.1現象
a.顯示脫硫效率下降。
b.pH值下降。
D.3.8.2原因
a.熱工測量標記不準,SO2濃度、漿液pH值、密度值、氧量測量有誤。
b.吸收塔入口煙氣流量增大。
c.煙氣中的SO2濃度增大。
d.吸收塔入口煙溫升高。
e.煙氣中的煙塵含量增大。
f.氧化風機異常。
g.石灰石料質量太差。
h.石灰石漿液顆粒度大。
i.吸收塔漿液的pH值過低。
j.循環漿液的流量減小,液氣比過低。
k.吸收塔漿液密度過高或過低。
l.噴淋層噴嘴堵塞。
m.除霧器壓差大、堵塞。
D.3.8.3處理
a.檢修校準儀表,確保SO2濃度顯示值、pH值與密度值正確。
b.若吸收塔入口SO2總量升高,值班員應增加吸收塔的補漿液量,若超過設計值,應匯報值長,減小FGD入口煙氣流量。
c.若由于吸收塔入口煙溫上漲而引起脫硫效率下降,應檢查GGH工作是否正常,加強吹灰,并通知主機調整鍋爐出口煙溫。
d.若脫硫入口煙塵含量增多,應及時了解除塵器工作情況,若煙塵含量達到保護值,應立即停止FGD運行。
e.切換備用氧化風機運行。
f.檢查石灰石的來料質量,增加石灰石的投入,并檢查石灰石的反應活性。
g.檢查漿液循環泵的運行數量,檢查漿液循環泵的出力,視情況增加投運臺數。
h.調整吸收塔漿液密度值到設計范圍內運行。
i.停運脫硫設施,進行吸收塔冷態試水檢查,清理堵塞噴嘴;對除霧器進行檢查,冷態清洗堵塞物。
D.3.9石膏漿液脫水能力不足
D.3.9.1現象
真空皮帶脫水機長時間運行,脫水后石膏含濕量大。
D.3.9.2原因
a.真空皮帶脫水機濾布透水性降低。
b.吸收塔氧化不充分。
c.石膏漿液濃度太低。
d.進入吸收塔的煙氣流量太高。
e.進入吸收塔的SO2含量太高。
f.吸收塔漿液循環泵出力不足。
g.石膏旋流器出力不足。
h.石膏排漿泵出力不足。
i.石灰石補漿量過高,導致石膏中CaCO3量增多。
j.真空泵出力不足,真空度降低。
D.3.9.3處理
a.檢查石膏漿液密度計,確保漿液密度達到設定值時進行脫水。
b.通知主控減小進入FGD的煙氣量。
c.檢查漿液循環泵出口壓力和流量,啟動備用泵運行。
d.增加石膏旋流器旋分子數目,若是由旋流器結垢引起的出力不足,應對其進行沖洗。
e.若石膏排漿泵出力不足,應切換到備用泵運行。
D.3.106kV電源中斷的處理
D.3.10.1現象
a.6kV故障母線電壓消失,報警信號發出。
b.對應母線所帶6kV電機停轉。
c.對應380V母線負荷也會失電跳閘。
d.保安段備用電源開關自動合入。
D.3.10.2原因
6kV母線故障。
D.3.10.3處理
a.立即確認保安段通電,檢查并恢復保安段的失電設備。
b.確認脫硫聯鎖跳閘動作是否正確。若煙道擋板動作不正常應立即將自動切為手動操作,確保原、凈煙氣擋板關閉,放空閥打開。
c.盡快聯系值長及電氣檢修人員,查明故障原因,爭取盡快恢復供電。
d.恢復供電后及時對跳閘漿液泵進行沖洗。
e.若6kV電源短時間不能恢復,按短時停機相關規定處理,并盡快將管道和泵體內的漿液排出以免沉積。
f.若造成380V電源中斷,按相關規定處理。
D.3.11380V電源中斷的處理
D.3.11.1現象
a."380V電源中斷"報警信號發出。
b.380V電壓指示到零,低壓電機跳閘。
c.工作照明跳閘,事故照明投運。
D.3.11.2原因
a.380V母線故障。
b.6kV母線故障。
D.3.11.3處理
a.若屬6kV電源故障引起,按短時停機處理。
b.若屬380V單段故障,應檢查故障原因及設備動作情況,并斷開該段電源開關及各負荷開關,及時匯報值長。
c.若380V電源全部中斷,且短時內不能恢復,應將所有泵、管道的漿液排盡并及時沖洗。當工藝(業)水泵無動力電源時,應及時通知進行搶修。
d.由電氣保護動作引起的電源中斷嚴禁盲目強行送電。
D.4煙氣循環流化床干法脫硫設施故障處理及預防措施
D.4.1脫硫灰循環和排放系統
灰斗流化風機和空氣斜槽流化風機均設有備用。若運行風機出現故障,自動啟用備用風機。若脫硫灰循環系統和排放系統中的設備出現故障,將直接導致吸收塔床層壓降的大幅變化,因此,可通過觀察吸收塔床層壓降判斷這些設備是否出現故障。
D.4.2吸收劑制備系統
D.4.3高壓水系統
高壓水系統的重要保障是工藝(業)水箱的液位控制,當液位下到低限位時,水泵自動關停。因此工藝(業)水箱的液位通常要求保持在高限位以上。高壓水泵均為一備一用,自動切換。
D.4.4其他故障
電源故障:斷電可能引起脫硫跳閘。
引風機故障:可以利用其慣性余力將吸收塔流化床的顆粒抽到除塵器中。少量的灰掉入吸收塔底,可以利用排灰輸送機往外排灰。
D.4.5需特別注意事項
D.4.5.1脫硫塔出口的煙氣溫度應控制在設定范圍內。
錯誤的運行溫度可能會導致布袋糊袋、吸收塔內壁、除塵器內壁粘灰、灰斗堵灰等。
D.4.5.2吸收塔物料床層壓降應控制在設定范圍內。
錯誤的運行阻力可能會導致布袋糊袋、吸收塔內壁、除塵器內壁粘灰、灰斗堵灰等。
D.4.5.3煙氣負荷低于設計值的75%時,必須及時開啟清潔煙氣再循環風檔板,否則將引起煙氣量不足,塔內煙氣流速過低,可能會導致塔內掉灰甚至塌床。
D.4.5.4確保吸收塔進出口壓力及溫度檢測值真實可靠。
錯誤的數據會導致實際床層壓降、溫度偏低或偏高;偏低的床層壓降、煙氣溫度可能會導致布袋糊袋、吸收塔內壁、除塵器內壁粘灰、灰斗堵灰等;偏高的床層壓降可能會導致吸收塔掉灰、塌床;偏高的煙氣溫度不利于脫硫,增加吸收劑耗量。
D.4.5.5定期對現場儀表的檢查和維護。
錯誤的數據會導致脫硫設施故障。
D.4.5.6確保吸收塔底排灰機每8小時至少開啟一次。
運行人員每班在塔底排灰機運行時到現場檢查排灰情況,如出現灰量較大或大塊灰,需要對吸收塔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故障。如塔底排灰機不進行排灰,可能導致煙道積灰過高,危及結構安全。
D.4.5.7定期檢查噴嘴霧化效果,及時更換噴頭組件。
噴嘴霧化效果不好可能會導致布袋糊袋、吸收塔內壁、除塵器內壁粘灰、灰斗堵灰等。通常情況下一個月檢查一次,若發現噴頭組件出現損壞,必須立即更換。噴頭組件使用壽命一般情況下為1年。
D.4.5.8確保水系統進水壓力、回水壓力在正常范圍內。
進水壓力、回水壓力不正常時,可能會導致噴嘴霧化效果不好。
D.4.5.9灰斗料位出現最高料位(真實料位)報警時,必須強制排灰至最高料位信號消失。灰斗出現最高料位報警時,必須及時排灰,否則灰位超過灰斗壁的上沿將危及結構安全。
D.4.5.10確保袋式除塵器的運行阻力、清灰壓力在設定值內。
錯誤的運行阻力、清灰壓力將會導致布袋糊袋、破損。
D.4.5.11確保灰斗流量控制閥開度正常。
正常運行期間,灰斗流量控制閥開度出現異常開大或者關小,必須馬上檢查吸收塔進出口壓力變送器、灰斗流量控制閥開度信號是否故障、塔底是否落灰,防止出現物料過濕或塌床。
D.4.5.12吸收塔系統
a.脫硫運行時,嚴禁打開塔底人孔門。
b.吸收塔取灰孔取灰時,需要帶好防護手套,防止高溫燙傷。
c.塔底排灰時,操作人員需要到現場檢查排灰情況;排灰時,嚴禁人員站在排料口下面。
D.4.5.13工藝(業)水系統
a.高壓水泵啟動時,人員要在安全距離之外;高壓水泵運行時,嚴禁人員接觸高壓水泵轉動部位;
b.水噴嘴霧化實驗時,水噴嘴出口朝向必須是安全無人區、無電氣設備等;嚴禁人員在水噴嘴出口。
c.更換水噴嘴時要特別注意,水管內的壓力即使在停機期間可能仍有4MPa,因此在旋開水管接頭前要注意壓力表的顯示值,旋開時要小心謹慎,以免濺傷。
d.卸除運行水噴嘴前,操作人員必須戴手套,以免燙傷。
D.4.5.14除塵器系統
a.除塵器運行期間,嚴禁打開人孔門;
b.在打掃、清除脫硫灰時,需要帶好口罩、手套及其他防護設備。
c.除塵器運行期間,檢修除塵器設備時,需要做好防護。
d.除塵器安全操作參見本標準的袋式除塵及電除塵部分。
D.4.5.15脫硫灰循環系統
a.在打掃、清除脫硫灰時,需要帶好口罩、手套及其他防護設備。
b.空氣斜槽運行時,嚴禁進入斜槽檢修。
c.檢修充氣箱及下游設備時,需要關閉灰斗出料口手動插板閥,并將灰清除干凈后,再進行檢修。
d.在打掃、清楚脫硫灰時,需要帶好口罩、手套及其他防護設備。
D.4.5.16脫硫灰庫系統
a.在打掃、清除脫硫灰時,需要做好防護措施,防止脫硫灰傷人。
b.脫硫灰庫內有物料時,嚴禁打開吸收劑倉上的人孔門。
c.裝灰車在進出脫硫灰庫時,嚴禁人員站在車后或者側邊。
d.嚴禁人員長期滯留在脫硫灰庫卸料口。
e.檢修脫硫灰庫出口卸料設備時,必須關閉脫硫灰庫出口手動插板閥。
附錄E(資料性附錄)煙氣治理設施運行報告內容
煙氣治理設施運行單位應建立煙氣治理設施運行報告制度,宜包含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并根據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具體要求分別定期上報。如遇突發事件及非正常停運也應及時報告備案。
E.1月度報告
E.1.1脫硝設施月度報告:至少應對脫硝設施投運率、脫硝設施非計停次數、平均脫硝效率、數據傳輸中斷率進行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E.1.2除塵設施月度報告:至少對除塵設施排放濃度、電耗、電場投用率、以及對脫硫設施運行的影響進行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E.1.3脫硫設施月度報告:至少應對脫硫設施投運率、脫硫設施非計停次數、平均脫硫效率、排放超標次數和數據傳輸中斷率等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包括同期分析、對比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E.2季度報告
至少應包括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水平分析、檢修維護工作分析、能耗水平分析、性能指標分析、煤種變化對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影響分析。
E.3年度報告
至少應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放達標情況、投運率、運行和檢修總體情況、能耗情況、煤質情況、下一年煤質及排放情況預測等。
E.4煤質對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影響定期分析變化報告
根據電廠主要燃燒煤種,每半年完成主要礦點的煤種對脫硝、除塵、脫硫設施影響的分析。尤其對煤種摻燒情況,還應結合入爐煤質、摻燒比例等分析。主要分析內容為:
根據分析煤種的原煤含硫量、原煙氣SO2濃度、原煙氣入口溫度、機組負荷、煙氣量、除塵器后煙塵排放量的具體數據,結合脫硫塔的漿液pH值、漿液密度、漿液氯離子濃度、漿池液位、凈煙氣SO2濃度、凈煙氣溫度、循環漿液量、氧化風量、廢水處理量和石灰石耗量,重點分析脫硝效率、除塵效率、脫硫效率、排放濃度、系統功耗和石膏品質。

責任編輯:葉雨田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我要收藏
個贊
-
現貨模式下谷電用戶價值再評估
2020-10-10電力現貨市場,電力交易,電力用戶 -
PPT | 高校綜合能源服務有哪些解決方案?
2020-10-09綜合能源服務,清潔供熱,多能互補 -
深度文章 | “十三五”以來電力消費增長原因分析及中長期展望
2020-09-27電力需求,用電量,全社會用電量
-
PPT | 高校綜合能源服務有哪些解決方案?
2020-10-09綜合能源服務,清潔供熱,多能互補 -
深度文章 | “十三五”以來電力消費增長原因分析及中長期展望
2020-09-27電力需求,用電量,全社會用電量 -
我國電力改革涉及的電價問題
-
貴州職稱論文發表選擇泛亞,論文發表有保障
2019-02-20貴州職稱論文發表 -
《電力設備管理》雜志首屆全國電力工業 特約專家征文
2019-01-05電力設備管理雜志 -
國內首座蜂窩型集束煤倉管理創新與實踐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電線電纜制造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變壓器互感器制造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
《低壓微電網并網一體化裝置技術規范》T/CEC 150
2019-01-02低壓微電網技術規范
-
現貨模式下谷電用戶價值再評估
2020-10-10電力現貨市場,電力交易,電力用戶 -
建議收藏 | 中國電價全景圖
2020-09-16電價,全景圖,電力 -
一張圖讀懂我國銷售電價附加
2020-03-05銷售電價附加
-
電氣工程學科排行榜發布!華北電力大學排名第二
-
國家電網61家單位招聘畢業生
2019-03-12國家電網招聘畢業生 -
《電力設備管理》雜志讀者俱樂部會員招募
2018-10-16電力設備管理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