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定
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定1總則1.1 電力通信網(包括傳輸、交換、數據通信、同步、可視會議、接入等)是國家電網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電網自動化控制和現代化管理、商業化運營的基礎,是確保電網安全、穩
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定
1總則
1.1 電力通信網(包括傳輸、交換、數據通信、同步、可視會議、接入等)是國家電網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電網自動化控制和現代化管理、商業化運營的基礎,是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加強電力通信網的運行管理,充分發揮電力通信網的作用,更好地為電力生產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是根據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
(DL/544-94)和省電力公司晉電總字(2002)475文件《關于加強電力通信系統專業化管理和主干光纖通信網建設的會議紀要》制定的,作為電力系統通信運行管理工作的依據。各市(地)、、縣(區)電力公司(電力通訊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區域內的運行管理辦法,并報上級通信運行管理部門。
1.3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系統的各級通信部門,是電力行業管理規定的一部分,各級電力部門均須遵照執行。
1.4與其它運營商合建,由電力系統負責管理、使用的電路、設備的運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1.5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電力公司和華北集團公司所頒規程相抵觸時,應以上級規程為準。
2 職責劃分
2.1 省電力通信系統專業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省電力通信中心負責全省電力系統通信專業職能管理。
各市(地)、縣
(區)(電力通訊管理部門)和發電企業(電廠)也要有相應的通信機構或專責,負責本地區、縣及企業的通信專業管理。
2.2 省電力通信中心負責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包括通信電源等)的運行管理和省公司端全部通信設備的運行維護,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通信設備的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2)負責監測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狀況,協調、組織、處理電路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負責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停服役和變更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4)制定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技術要求。
(5)編制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方式、并組織實施。
(6)審批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臨時檢修。
(7)組織開通省電力系統所需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電話、調度自動化等專業的專業通道;為全省電力系統生產、行政管理等提供可靠、優質的服務。
(8)負責省公司主系統農電、營銷、信息MIS等的數據通信接入。為全省電力系統營銷、信息管理自動化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
(9)負責匯總、審批通信設備重大維修項目計劃。
(10)監督、檢查和考核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情況,匯總運行統計報表和運行工作報告,組織分析評價。
(11)組織全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維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2.3各地區(供電分公司)負責轄區內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維護;負責地區干線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管理及維護,主要職責如下:
(1) 負責轄區內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通信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省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運行維護具體辦法;執行有關規程、規定及上級下達的通信調度命令、運行方式和檢修計劃。
(2)做好轄區內省主干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維護、狀態測試、故障處理等項工作,發現問題積極組織處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根據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狀況提出檢修和重大維修項目計劃及相關的改進建議,并按時上報;組織或協助上級組織的事故調查,并提出實施整改措施。
(3)負責本地區電力通信網的安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組織開通地區電網所需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電話、調度自動化等專業的專業通道;負責地區系統農電、營銷、信息MIS等的數據通信接入。為地區電力生產、行政管理、營銷自動化、信息自動化等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
(4)制定本地區干線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管理辦法并報省電力通信中心,做好地區干線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工作。
(5)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省電力通信中心匯總上報本地區通信系統的網絡、設備、人員、運行考核情況等統計報表。
(6)組織轄區內干線通信網運行維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7)負責考核縣級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情況,為縣級通信人員提供技術支持。
2.4各縣(供電支公司)負責所轄區域通信網及相關設備的運行管理及維護,主要職責如下:
(1) 負責轄區內通信網及相關通信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通信網及相關設備運行維護具體辦法。執行有關規程、規定及上級下達的通信調度命令、運行方式和檢修計劃。
(2) 負責本縣電力通信網的管理。組織開通縣管電網所需調度電話、調度自動化等專業的專業通道;負責縣級系統農電、營銷、信息MIS等的數據通信接入。為電力生產、行政管理、營銷自動化、信息自動化等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
(3)負責轄區通信電路的運行維護及人員培訓工作。
(4)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匯總、上報本縣通信系統的網絡、設備、人員、運行情況等統計報表。
(5)做好上級委派的其它工作。
2.5各發電企業(電廠)應做好所轄通信電路、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3專業分工界面
3.1通信專業與線路專業之間的維護管理責任界面:
(1)電力載波通信專業分工界面、維護職責范圍等按相關規程規定執行。
(2)電力線特種光纜(OPGW、ADSS等)按照《電力系統光纖通信運行管理規程》及《電網架空地線復合光纜(OPGW)運行管理規定(暫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3.2通信專業與二次系統其它專業的維護管理責任界面:
(1)通過音頻配線架連接的業務電路,分界點為音頻配線架,音頻配線架至傳輸設備以上(含音頻配線架)由通信部門維護,音頻配線架至其它專業的電纜、轉換設備等由相應專業部門維護。
(2)通過數字配線架連接的業務電路,分界點為數字配線架,數字配線架至傳輸設備以上(含數字配線架)由通信部門維護,數字配線架至其它專業的電纜、轉換設備等由相應專業部門維護。
(3)不經過音頻或數字配線架、直接由通信設備連接至用戶設備的,分界點為通信設備出入口。
4.運行條件
4.1電力通信是由傳輸、交換、數據通信、接入、支撐等多種網絡及供電系統組成,并且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協同配合的特點。各級通信部門要牢固樹立全網統一運行管理的概念,要從全局的利益和角度出發,加強對通信網及通信電路和相關設備的運行管理,盡心盡責,保障電力通信網的安全運行條件。
4.2電力通信是電力生產的重要環節,屬主業范圍。任何部門都不應將通信運行檢修人員劃歸多經或三產。
4.3 根據《電力系統通信調度管理條例》規定,省、地均要設立通信調度機構,代表各級電力通信部門執行通信指揮調度業務。通信調度是通信網運行管理的指揮中心,各級通信運行部門和所有通信專業運行維護檢修人員均應服從調度指揮。各級通信調度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監管通信網運行情況,做到服從上級指揮,執行調度命令,迅速準確處理通信故障,及時核實,匯總及上報故障處理情況,團結協作,共同確保電路暢通。
4.4 人員和培訓
4.4.1 各通信站、通信調度均應配備一定數量責任心強,技術水平過硬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人員結構合理。通信運行人員要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適應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的需要。
4.4.2 通信運行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主要技術骨干確需調離通信崗位時,須征求上級業務部門意見,并提前培養替崗人員,辦好工作交接,使通信運行工作連續、不亂。
4.4.3通信運行人員的培訓工作應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通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普及業務培訓和專項通信技術培訓。培訓工作要注意專業理論和運行維護實際相結合。新設備、電路正式投入運行前,必須組織運行維護人員技術培訓。
4.5 通信站
4.5.1 有人值班通信站、通信樞紐站應實行晝夜值班。值班人員要定時進行巡視、維護檢查,發現問題即時處理。
4.5.2 無人值班通信站的管理應嚴格按照《電網無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規定》執行。
4.5.3 通信站必須配置相應的儀器、儀表、工具和備品、配件。站內應有相關電路、設備的技術資料。
4.5.4 通信機房應有良好的環境保護(如防火、防水、防盜、防塵等)控制措施;保持機房溫度在15~30℃;保持機房清潔衛生;保持室內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通信站必須嚴格按照《電力系統通信站防雷運行管理規程》的要求,落實防雷措施。
4.5.5通信站的機房、道路維護、站內交流供電保障等應明確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4.6通信電源
4.6.1 通信設備供電電源必須穩定可靠,尤其要保證在電力系統事故時,通信設備供電電源不中斷。設在發電廠,重要的變電所,開關站及提供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或計算機在線控制信息傳輸設備的通信站,必須裝設通信專用不停電電源。通信電源的配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4.6.2各通信部門應根據當地交流電源中斷的時間因素和設備情況選用安全、可靠并具備足夠單獨放電容量的蓄電池。
4.7 新建電路的投運
4.7.1新建電路在投運前,應由建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包括運行維護單位在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對電路進行竣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降低驗收的技術標準。
4.7.2新建電路未完成竣工驗收已承載重要業務時,該電路應按正式投運電路進行維護管理。未竣工驗收電路職責劃分按新建電路試運行期間對待。
4.7.3凡運行、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的通信電路、設備不得接入電力通信網
5.運行管理
5.1規章制度
5.1.1各級運行單位應備有上級通信部門頒發的有關通信規程、規定并制定本區域內相應的通信運行管理辦法。
5.1.2各通信站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設備專責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設備定期檢測制度、技術培訓制度、工具、儀表、備品、備件及技術資料管理制度和其它相應的規章制度。
5.2通信電路管理
5.2.1通信電路包括無線電路(含微波、特高頻、一點多址、擴頻等電路)和有線通信電路(含光纖、載波、電纜等電路)。
(1) 由終端機的一路音頻二線(或四線)端到與之相對應的另一終端機的一路音頻二線(或四線)端的全部環節稱為電路(對數字電路,應參照此條做相應定義)。
(2) 終端設備以2M、34M、155M、622M等連接的全部環節稱為電路。
(3) 連接電纜線對終端與終端間的全部環節稱為電路。
5.2.2根據《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規定,省電力通信中心負責省公司至省內各地區及廠、站間通信電路的管理。
5.2.3 管理范圍
省電力通信網主干通信電路由省電力通信中心管理。管理部門要根據優質服務的原則,強調服務意識,增強服務觀念,規范服務工作,履行服務承諾。根據現有資源,合理安排電力生產、調度、電網保護自動化、經營管理及科技信息等方面的電路。最大限度的滿足省、地、縣各類用戶的需求。
具體管理范圍:
(1)省內各供電分公司至省公司的所有直達電路。
(2)由省電力調度直接調度的電廠(主要機組)、變電站至省公司的所有直達電路。
(3)省內電力系統各有關單位至省公司所有直達電路。
(4)以上各單位與省公司跨地區迂回電路。
(5)與其它運營商合建由電力系統使用的各種光纖電路。
(6)組成省內主干通信網的區間電路。
5.2.4管理內容
(1)負責管理范圍內的所有電路、設備的統一調度。
(2)凡系統內需使用電路,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詳細說明使用電路的目的、類型、數量、時間及其要求。申請經批準后由省通信調度下達工作票,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工作票的要求,在省通信調度的指揮下予以實施。電路退出也應按照此程序辦理。
所有電路的用戶接入,必須保證符合設備的技術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省通信調度有權直接下達調度命令,調用省內任何電路,各地區、廠、站必須迅速遵照執行。
5.2.5電路的質量保證
(1)電路運行維護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國家電力公司、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省公司通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所轄電路進行精心管理、精心維護,保證所轄電路符合有關技術標準,滿足電力生產和各類用戶的要求。
(2)有關電路質量指標暫按原部頒《電力系統光纖通信運行管理規定》、《電力系統微波通信運行管理規定》、《電力系統載波通信運行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條文執行。
5.2.6交換、數據通信、同步、可視會議、接入等通信網絡的管理、運行維護應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5.3值班制度
5.3.1保持通信電路、設備運行良好及故障處理正確、迅速,是考核值班人員值班工作質量、技術水平及服務態度的主要依據。因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執行通信調度命令,對本站管轄的電路、設備運行全面負責,按時匯報當值工作。
5.3.2有人值班通信站必須建立值班日志,由值班人員認真、準確的記錄本站通信電路和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故障處理經過及有關運行記事。
5.3.3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如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異常時,應停止其他工作,認真監視本站設備、電路的運行情況,并采取積極措施,確保電路暢通。
5.3.4在處理本站設備故障或配合系統處理電路故障時,值班人員因故需離開工作現場,必須事先征得通信調度同意,并保持必要的聯系。
5.3.5無人值守站的設備巡視周期,由各主管單位根據設備運行和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5.4檢修制度
5.4.1通信設備的測試和檢修是提高通信質量、保持電路和設備穩定運行的重要措施。各級通信部門都應建立所轄通信設備定期檢測制度。檢修按照檢修性質可分為計劃檢修和臨時檢修。
5.4.2主干電路和需要系統配合的通信電路的計劃檢修,一般情況由省電力通信中心根據需要安排檢修計劃,并在月報上提前公布與組織實施。
5.4.3主干電路和需要系統配合的通信電路的臨時檢修,必須報請省電力通信中心,同意后由省通信調度下達檢修工作票,檢修人員持票方可進行檢修操作。
在緊急情況下的臨時檢修,應口頭電話向省通信調度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工作完畢,應立即向省通信調度匯報工作情況。
5.4.4設備大修由各運行維護單位根據設備運行狀況提出計劃,報請省電力通信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
5.4.5對于影響主系統通信設備、電路運行安全的一切工作(含檢修、改造、擴容和更新等),均須提前一周向省電力通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4.6非運行維護單位人員需進入省主干電路通信站進行工作時,必須持有省電力通信中心簽發的工作票并且由運行單位派人監護。站內工作對電路有影響時,工作前應向省通信調度報告,批準之后方可操作。按照工作票內容完成工作后,須由工作人員在該站運行日志上寫明詳細工作內容(必要時附電路、設備的變更資料和圖紙),并由通信運行單位監護人和工作負責人雙方簽字。電路完全恢復并征得省通信調度同意后方可離開現場。
5.4.7在復用遠動、計算機在線控制信息通道的通信設備上工作,需中斷電路時,除執行以上檢修審批規定外,還須事先通知相關專業部門。
5.4.8在復用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控制裝置通道的通信設備上工作,應按照省電力公司下發的《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復用通信設備管理規定(試行)》中的要求嚴格執行。
5.4.9如遇上述情況檢修時未經省通信調度批準,對通信網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并通報批評,對于造成電力重大事故者要負法律責任。
6.安全管理
6.1各級通信運行部門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重要性,強化管理,保障電力通信運行安全。各級通信部門每年都應按照現行《電網調度系統安全性評價》通信部分的要求進行對照檢查,進行整改。
6.2通信運行、檢修人員在操作時要嚴格執行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在高空、高電壓、電磁輻射及惡劣天氣情況下,要堅持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采取必要防護措施,保證人身、設備安全。
6.3在法定節日(放假時間較長)和汛期到來前,各通信部門應按照省電力通信中心下發的通信安全檢查通知所布置的內容,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實提交安全檢查書面總結。
6.4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設備故障或隱患,要及時排除和解決。一時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先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故障擴大和影響運行安全,然后再制定根除方案,限期解決。
6.5故障及異常情況處理
在話路故障時,對于重要用戶(如:電力生產調度、防汛指揮等專用電路)判明在30分鐘之內不能修復時,應采取迂回轉接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將情況告知有關部門領導。
7.運行考核及統計
7.1省電力通信中心對所轄電路、設備的運行情況按《電網通信運行統計和考核規定》進行考核,月度考核結果在下月上旬以《電網主系統通信運行月報》形式通報、公布。
省電力公司委托省電力通信中心根據《電網通信電路運行考核獎勵辦法》對有關單位通信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比獎勵。
各地區(供電公司)、縣(供電公司)和發電企業也應建立區域電力通信運行考核、獎懲制度,按時將運行考核情況報省電力通信中心。
7.2全省電力通信系統各單位應根據《電網通信統計管理辦法》的要求,按時向省電力通信中心上報有關通信電路、設備(包括合建電路)的有關資料。
8.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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