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第一條 為了使我國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于國際交流,規范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以下簡稱“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是為仍處于技術發展過程中(如變化快的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等有關人員參考使用而制定的標準文件。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第四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不宜由標準引用使其具有強制性或行政約束力。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導性技術文件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第六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GB/Z”構成。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由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順序號和年號(即發布年
份的四位數字)構成:
GB/Z
代號
×××××
順序號 —
××××
發布年號
第七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GB/T16733《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的有關規定辦理。
指導性技術文件項目列入《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并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及其他有關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寫,參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國家標準的規定。其中:
(一)指導性技術文件中,凡提及“指導性技術文件”自身時,采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方式敘述。
(二)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前言中,還應當說明需要制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理由,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或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編號和名稱及其采用程度。同時注明: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參考。有關對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建議和意見,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第九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2部分:標準出版印刷的規定》,將封面和首頁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將國家標準的編號改為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取消實施日期,其他各處作相應改動。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出版單位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復審程序,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導性技術文件發布后三年內必須復審,以決定是否繼續有效、轉化為國家標準或撤銷。
指導性技術文件轉化為國家標準,應當在國家標準的前言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屬科技成果,按《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的規定,參與科技成果獎的評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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