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電力市場與電力投資項目經營分析
巴基斯坦私人電力投資市場和政策
巴基斯坦長期受電力短缺困擾,政府為此制定了優惠的電力投資政策,以在發電領域吸引私人投資。
巴基斯坦的電力政策無論是水電還是火電,大多數是采用成本+固定收益的方式確定投資項目的電價,從而給投資人的投資回報有一個可靠的保證。
巴基斯坦電力監管委員會(NEPRA)就是專門負責電力投資項目電價審查和批準的政府權威機構,負責履行電力投資政策,既保證對投資人有吸引力的合理收益水平,又避免因電力采購價格過高而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NEPRA在電價審查批準中最為關注的就是投資人的實際投資成本,其中EPC合同價格、融資成本、保險和稅收等是成本構成的主要內容。
盡管電價是由成本加固定回報決定,但并不等于說NEPRA對電價沒有心理價位,根據電力投資和消費市場長期形成的價格水平, 目前巴基斯坦的獨立發電商獲得的電價:水電在6-8美分/度、火電在8-12美分/度、風電太陽能在10-14 美分/度,這些電價并呈逐年下降趨勢。
對于投資人來說,較高的電價盡管對投資回報有利,但實際上也降低了項目電價的吸引力和競爭力,獲得NEPRA的審批也比較困難。因此投資人應該盡自己最大可能,降低投資成本,在取得合理固定回報的基礎上,提供盡可能低廉的電價,惠人惠己。
巴基斯坦燃煤電價機制
1電力行業管理體系
巴基斯坦電力行業由水電發展署(WAPDA)和巴基斯坦電力公司(PEPCO) 負責運營管理。另外,為統一管理全國電力市場運行,于 1997 年建立了巴基斯坦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NEPRA) 。NEPRA負責發放電力項目許可、制定及調整電價、制定業績考核標準以及審批電力行業投資項目。
在發電側,除 4 個國有發電公司、1 個水電公司以及 KE 公司所屬的發電資產外,另有約 30 個主要的獨立發電商。在輸電側,共有 3 家輸電公司,KE 公司負責卡拉奇地區輸電業務,其他地區則國家電網公司(NTDC) 和中央購電局(“CP-PA”) 共同負責,在配電側,除了由 KE 公司負責卡拉奇地區外,其他地區由另外 10 個配電公司分別負責。
2電價政策
2014 年 6 月 26 日,巴基斯坦國家電力管理局頒布了《關于巴基斯坦政府提出的重新考慮燃煤發電項目預定電價的決定》。采用兩部制電價結構,針對不同裝機容量的機組制定了相應的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制定的原則是如果投資商可以將建造運維成本等邊界條件控制在以上決議規定的范圍之內,則資本金的內部收益率至少可以達到 17% ,電價機制實行煤電聯動、照付不議政策。
3電價分析
3.1 基礎電費
基礎電費 = 容量電費 + 電量電費
1) 容量電價:容量電價用于覆蓋投資及固定成本,采取照付不議制結算電費。
容量電費 = 非償債部分電費 + 償債部分電費非償債部分電費 = (固定運維成本 + 保險費+ 營運資本 + 資產收益) * 可用容量償債部分電費 = (償還的債務 + 利息) * 可用容量
2) 電量電價:電量電價用于涵蓋可變成本,根據實際上網電量進行結算。
電量電費 = 可變部分電費 + 固定部分電費可變部分電費 = (燃料可變成本 + 除灰成本+ 石灰石成本 + 可變運維成本 + 水費) * 凈電力輸出量固定部分電費 = 燃料固定成本* 可用容量
3.2 附加電費
附加電費主要包括預商業運行期間電量電費、測試電量電費、啟動費用和轉移成本,目前NEPRA 指導文件中未見預商業運行期間電量電費、測試電量電費和啟動費用的定義及計算公式。
3.3 補充電費
補充電費是指發生巴基斯坦政治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法律變化不可抗力事件時,電力項目投資方恢復正常發電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私人電力投資項目EPC合同的稅收
巴基斯坦聯邦政府對電力項目的EPC合同稅收主要有:所得稅、銷售稅(增值稅)、關稅等。這幾項是構成投資項目稅收成本的主要稅種。
其中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的EPC承包商采取預扣的征收方式,由業主代扣代繳。EPC承包商的稅收成本最終是會轉移到投資人投資成本中,并推高電價,在市場電價心理價位下擠占投資人其他成本空間。
因此合理減少EPC所得稅,對于EPC承包商和投資人都有積極意義。
EC+P合同模式的采用
巴基斯坦稅法規定,對于離岸合同可以免繳預扣所得稅。電力總承包合同中機電設備一般是在巴基斯坦境外采購,屬于離岸合同,因此是可以在巴基斯坦境內免除預繳所得稅責任。
在巴基斯坦目前已經實施的私人電力投資項目中,絕大多數投資人為此采用了EC+P的總承包合同模式,即設計和施工為在岸合同(Onshore Contract),設備采購和供貨為離岸合同(Offshore Contract)。
另外很多投資人還為EC和P合同選擇了不同的承包人,這是因為巴基斯坦稅法在確認離岸合同的判據上有引申和間接的內容,為了避免稅務解釋的不確定性風險,很多投資人選擇P合同的承包人是在巴基斯坦沒有在岸業務的公司,因此對于避免P合同的預扣稅征收更加安全。
采用EC+P合同應考慮的問題
采用EC+P模式給投資人的合同管理模式帶來變化和挑戰,與傳統的EPC交鑰匙工程由一個責任主體承擔項目投運和質量功能保證不同,EC+P模式出現了兩個合同主體,最終由誰來負責項目的合格交付,如果沒有相應的合同信用保證關系,可能為投資人帶來風險。目前市場常用的解決方式有如下幾個特點。
1. EC承包人和P承包人組成聯營體進行投標。
2. 通常由EC合同承包人作為牽頭人并承擔合EC和P合同協調和履約的責任。
3. 在EC合同和P合同基礎上, 由業主和兩個承包人共同簽署一個三方協議,確定兩承包人分別完成EC合同和P合同并對另一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個三方協議通常稱為 Coordination Agreement,簡稱 CA。
4. 假如聯營體任一成員未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義務,聯營體的另一成員應按照EC合同和P合同承擔完成本項目的全部責任,違反一個合同應被視為對另一合同的違約,業主有權據此對兩個合同進行索賠。
5. EC合同和P合同承包人可簽署聯營體協議,但聯營體協議內容不能與上述三個合同相抵觸和違背。
6. 一個承包商的違約,不能構成另一個承包商對業主的索賠。
7. 對于在EPC合同簽訂后由于政府法律變更所帶來的稅收變化屬于業主風險。
其他思考
盡管采取了上面這些合同履約的保障措施,與傳統的EPC一體的交鑰匙工程相比,EC+P模式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合同執行中的溝通協調和索賠關系更加復雜,不僅業主需要額外投入精力分別監督 Onshore 和 Offshore 合同的執行情況,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選擇承包人時要特別選擇經驗豐富、履約能力強、信用記錄良好的EC合同承包人,以確保聯營體的合同執行能保證高效和高質量。
另外,與EPC合同稍有不同,業主也可以通過選擇有經驗的業主工程師監理合同的執行過程。
作為探討,EP+C模式是否也可行?即EP為 Offshore Contract,C 為 Onshore Contract。單純從避免所得稅角度考慮,如果設計方不在巴基斯坦境內發生有償技術服務,即其公司和個人不在巴基斯坦境內因合同執行取得收入,應該是可以避免繳納預扣所得稅的。
但是此種合同結構會對聯營體牽頭方的協調帶來影響。如EP方為牽頭方,其執行離岸合同對在岸工程的管理和協調會有諸多不便;如選擇C合同為牽頭方,其不承擔設計工作,也會影響設計人在交鑰匙工程的主導地位。
責任編輯:電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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