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電力零售20年:美國人學會了什么?
2016年,Mathew J. Morey、Laurence D. Kirsch共同撰寫了《電力零售20年:我們學會
了什么?》,其核心結論是:售電側競爭釋放的紅利不如批發市場競爭多。摘取了論文的
結論部分進行編譯。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原文的零售選擇(retail choice)統一翻譯為
售電側改革。
預期的改革紅利
20世紀90年代是售電側改革正受重視之時,改革的倡導者預期它將產生兩類主要的改革紅利:較低的電力零售價格,以及更廣泛的零售用戶服務選擇。
電力價格方面,在倡導者看來,售電側改革可以通過三種方式降低電力價格。
1)作為批發市場競爭的補充,售電側改革能促進市場競爭,而這種良性競爭可以提高發電和輸電效率,尤其是通過增進創新和科技激發。之所以能產生這樣的效果是因為零售服務供應的競爭可以通過擴大非公用事業發電廠的市場機會提高它們的競爭地位。
2)售電側改革可以推動零售價格合理發展,合理的價格將提高用戶的電力系統使用效率。尤其是當用戶在定價過程中參與更加積極時,這種良好局面更易于產生。
3)再者,售電側改革能夠讓用戶從公用事業股東中獲取經濟租金。
在更廣泛的零售服務選擇方面,售電側改革讓人們覺得它比公用事業單位能為客戶提供更廣泛的服務選擇,能讓客戶按照他們的實際需要對服務條款進行協商。服務條款因能源來源、服務質量、價格變動、價格保證期限、價格保證程度、用戶用電量的允許偏差幅度、結算和清算安排以及電力與其他商品的分類記賬的差別可能產生巨大不同。具有競爭力的零售服務供應商會尋找新的方式以讓他們的產品在市場上與眾不同。在廣泛的零售服務選擇中,售電側改革保證它們會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實際的改革收益和成本
電力市場競爭的利潤和成本在批發市場的改革中產生巨額增長。而理順批發和零售的影響非常困難,因為這些影響因大幅度的聯邦政策和州政策改變、經濟危機等主要經濟事件以及國家商品市場及國際商品市場的主要運動產生。
計算售電側改革對價格的影響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售電側改革只是影響電力系統成本很小的一個部分。許多對電力價格與零售市場重建的數據研究在售電側改革對價格的影響上得出了幾乎相悖的結論。實際上,歐盟的經驗說明了售電側改革對價格的影響很可能受其他因素影響而難以體現,這些因素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支持的轉變;同時不論是價格調控還是零售市場的開放,它們對歐盟的平均住宅電力價格都沒有明顯的影響。然而,以下關于零售市場對價格影響的結論得到事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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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側改革的零售電力價格受當前燃料價格和其他市場因素的不同而產生變化,因此零售電力價格的穩定性比零售市場尚未開放的州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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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電力價格在售電側改革開放的州呈現地區差異,這個差異仿似批發市場價格的價格地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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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售電側改革開始到現在,售電側改革開放州的零售價格一直比售電側改革未開放的州要高,兩者的價格差隨燃料價格和其他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總趨勢是價格差逐漸縮小,盡管價格差的縮小至少有一部分是因為天然氣價格下降這一偶然事件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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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側改革正在不斷擴大它對零售價格項目的市場滲透。在其他所有事情都一樣的情況下,這把發電平均成本降低,同時也能提高能源富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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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側改革擴大了反映電力系統狀況的零售定價方案的市場滲透率,從而將負荷從高峰時段向非高峰時段轉移。這就降低了發電的平均成本,并提高了資源的充足性。
在零售市場開放的美國,大概半數的工商業用戶以及每14個住宅用戶中就有一個選擇非公用事業單位作為服務提供商。相對較低的住宅用戶電力供應商轉換率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相對于供應商轉換可以獲得的預期優惠而言,切換成本對用戶來說還是太高了。
零售能源供應商在售電側改革開放的州相較受傳統方式監管的公用事業單位面臨更大的財務不確定性。其破產和金融壓力主要來自:有固定價格銷售的責任,而長期購買權不足,批發現貨電力市場電價突然暴漲。
相比傳統的公用事業單位,售電側改革更成功地促進了綠色價格。
售電側改革在效率方面的收益被諸多針對保護用戶利益的公共政策所限制,尤其是那些給批發市場電力價格、標準套餐和保底服務價格設置上線的公共政策。盡管自由市場在理論上受人追捧,但在供應短缺時,自由市場在實際上不被允許;因此隱晦的補貼系統就產生了,以此來向用戶掩蓋高價,這給發電投資、用戶響應和提供競爭性零售電力服務的收益產生了不利影響。
售電側改革,通過促進有競爭力的批發市場結構,增加了發電機組資本回報率的不確定性,這要為發電機組要求提高回報率承擔部分責任。
事實證明售電側改革要求用戶要求很精明的商業頭腦,但許多用戶并沒有。教育水平不高或收入較低的消費者更可能比其他用戶做出不好的零售供應商選擇。尤其是,低收入用戶比其他用戶更可能選擇費用更高的市面上的公共事業單位作為能源供應商。
未來政策方向指引
決策者應當根據售電側改革給基礎能源和輸配服務的增值程度評估售電側改革的開放紅利,尤其從售電側改革是否降低了用戶花費的角度評估。傳統的評估方式主要是看轉向競爭性零售商的用戶數量或看零售商創造的價值是否超過了用戶切換成本和第三方的供應成本。推廣售電側改革的政策應當避免強制用戶選擇代替零售供應商,同時避免給零售供應商補貼。中小電力用戶認識到,與較低的賬單和更好的客戶服務帶來的預期收益相比,切換供應商的交易成本高,因此可以合理地留在現有的公用事業公司。
在所有州,監管者應當鼓勵公用事業單位將發電定價與其他服務定價分開,尤其是輸配服務。用戶應當能夠清楚比較相互競爭的供應商們提供的發電服務價格而不受非競爭性服務價格的干擾。公用事業單位應當能夠掙回非競爭性服務的成本,不管用戶對競爭性能源供應商的選擇是通過電力系統內部還是外部獲得的。
在所有發電服務與其他服務分開計價實現后,售電側改革州的監管者應當鼓勵公用事業單位給所有愿意為計量和結算相關成本買單的客戶提供實時價格。如此,用戶在想要為這些服務付賬時可以自由進入批發市場。除了提供實時費率,還應當要求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能源零售供應商提供其他價格選擇,以及附帶靈活的價格選擇,以滿足用戶的不同價格風險容忍度。
為了減少“摘櫻桃”行為,應當限制選擇替換零售能源供應商的用戶重新回到傳統的公用事業單位并再享受原來的費率水平。相反,應當要求想要再次選擇原有公用事業單位的用戶接受它的實時價格或其他市場基礎價格。
在售電側改革州,監管者應當保持高度警惕,讓用戶權利免受零售能源供應商的造假和欺騙行為所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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