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電力改革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欄目主持人趙國政按
阿根廷是全球重要新興市場、二十國集團成員國,也是拉丁美洲第三大經濟體。對中國而言,阿根廷是中國在拉美的重要貿易伙伴、對外承包市場和投資目的地。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阿根廷作為首個加入“一帶一路”倡議的拉美大國,于2023年6月2日,其政府代表和中國政府代表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關于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合作規劃》,該《合作規劃》的簽署有利于促進中阿各領域務實合作,進一步推進兩國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中國駐阿根廷大使館公使銜參贊孫怡在接受人民網采訪時表示:“中阿在基礎設施建設和清潔能源等領域開展了多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合作項目……此外,在光伏、水電、風能等清潔能源領域也取得了重要進展,中阿共同打造了多個具有重要意義的項目。”
在此背景下,了解阿根廷當前電力現狀,研究阿根廷的電力改革歷程及阿根廷主要電力市場及監管機構,借鑒阿根廷電力改革的有益經驗,對我國電力改革及中阿在電力領域的合作發展都具有較大實踐意義。
文 / 楊珺婭 北京華城(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義華 北京華城(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阿根廷電力現狀
阿根廷擁有拉美第三大電力市場,全國電氣化已率達到100%。阿根廷能源國秘處發布數據顯示,2021年,阿根廷發電裝機容量為1004.57兆瓦,同比增長24%,其中,97%來自全國26個可再生能源大型發電項目。
目前,阿根廷可再生能源發電覆蓋全國用電需求的13%。從電源結構看,盡管火力發電為主要電力來源,但由于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能源供應依賴進口,且火電對環境負面影響較大,因此阿政府積極調整能源投資政策,大力支持風能、水能、太陽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以期提高能源結構的多樣性。在相關政策支持下,以孔拉水電站(原基塞水電站)為代表的大型水電項目持續推進,孔拉水電站是阿根廷最大的水電站,身處世界最南端的大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達174萬千瓦,由我國葛洲壩集團承擔建設,是中國和阿根廷最大的合作項目。
根據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數據統計,2021年1-9月,阿電力出口達2930.6吉瓦時,創匯5.93億美元,超過2020年全年電力出口量。由于巴西境內河道水位下降,阿向巴西出口電力顯著提高并創歷史紀錄。
阿根廷國內電網覆蓋率達96.4%,基本做到家家通電。目前,阿根廷電網最高電壓等級為500KV交流。阿根廷輸電系統分為:地區間聯網的500KV高壓輸電系統(STEEAT);連接區域內發電、配電部門和大用戶的220/132KV地區輸電系統(STEEDT)。阿根廷供電系統由一家高壓輸電公司(TRANSENER)和6家區域輸電公司構成。2021年12月,阿根廷遭遇連日高溫天氣,引發用電量激增,全國日用電總量創歷史新高,大布宜諾斯艾利斯市地區出現頻繁斷電現象。
2023年12月18日,阿根廷總統米萊簽署法令,宣布2024年全年進入能源緊急狀態,并下令電力和燃氣監管部門繼續介入。通過由總統及所有內閣簽署的第55/2023號必要緊急法令(DNU),要求國家能源秘書處建立機制,“批準具有競爭性和自由準入條件下的價格,維持實際收入水平,滿足投資需求,以確保在適當技術和經濟條件下,為所有領域的供應商和用戶繼續提供電能和天然氣的運輸和分配的公共服務。”此外,法令還確定啟動在聯邦轄區內電力和天然氣的傳輸和分配公共服務供應商的費率審查。費率表必須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生效。不過在費率審查程序結束前,有可能會批準“臨時性調整和周期性調整”,因此在召開聽證會之前有可能會上調相關費用。此外,政府從2024年1月1日起將繼續介入國家電力監管局(ENRE)和國家燃氣監管局(ENARGAS),直至任命新的董事會成員。
二、阿根廷電力改革歷程及其主要內容
(一)1991年啟動電力市場化改革,頒布《電力改革綱要》,開啟電力行業私有化進程,調整電力工業結構,進行工業重組、政企分開及私有化改造,在電力產業各環節全面引入競爭
電力改革前,阿根廷電力工業由四家國有企業垂直一體化經營,但電力效率低下、電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配電損耗嚴重。為改善供電狀況和降低電費,阿根廷于1991年底開始了電力市場化改革,進行電力工業重組。1992年1月, 阿根廷發布的24065號法 (LawNo24065)《電力改革綱要》,將電力部門劃分為發電、輸電、配電三個部分,重新組建發電公司、電網公司和配電公司,鼓勵發電企業私有化;發電引入競爭,而輸電、配電環節則處于嚴格監管下。1992年,阿根廷政府開始對國有電力企業實施私有化改造,將垂直一體化電力公司的發、輸、配電業務分開,各自單獨成立公司。同年,建立電力批發市場,并引入零售競爭,以此促進電力行業私有化的發展。
阿根廷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結構重組,將聯邦政府擁有的4個最大電力公司分解成發電、輸電公司、電力庫以及配電公司。二是私有化,對聯邦政府及省級州擁有的電力公司進行私有化改造。三是垂直功能分離。四是市場化,發電和供電領域可自由進出。五是電網對發電及大型零售用戶開放。六是組成電力庫,所有發電、配電公司以及大用戶均可自愿參加。
(二)2006年起,持續通過各項可再生能源的相關立法,改善國內能源結構,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鼓勵外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進行投資,制定并推出RenovAr計劃以進一步推動國內新能源產業的發展
為減少電力供應缺口、降低財政負擔,阿根廷政府將目光轉向可再生能源領域,于2006年通過國家推廣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法》(第26190號法),該法作為阿根廷第一部專門發展可再生能源法,對其未來十年(2007—2017年)的能源轉型設定了預期目標,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阿根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耗須達到全國電力消費總量的8%。為鼓勵外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進行投資,阿根廷議會于201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監管框架》(第27191號法),該法不僅從宏觀角度對阿根廷未來十年的能源改革設定了總體目標,也從微觀層面對阿根廷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稅收等層面的支持。
同時,為進一步推動國內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阿根廷制定并推出了RenovAr計劃(阿根廷可再生能源拍賣機制)。該計劃旨在通過邀請獨立發電商(IPPs)參與電力開發權競拍并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鼓勵國內外投資商在阿根廷建設可再生能源電站并出售電力。RenovAr的本質是一套多層級的風險緩釋安排,以購電協議和信托協議為實施基礎。其中,購電協議由可再生能源供應商通過競爭性拍賣方式獲得,與阿根廷國家電力批發市場管理公司(CAMMESA)簽訂,期限20年,以美元計價,以比索支付;信托協議由MEM、BICE和可再生能源供應商三方共同簽署,旨在為投資者提供不同層級的財務擔保。
圖2 RenovAr架構設計圖
圖源:阿根廷可再生能源創新機制的設計和實踐
三、阿根廷主要電力市場及監管機構
圖3 阿根廷電力市場及監管機構圖
圖源:“一帶一路”背景下阿根廷可再生能源市場及其法律政策分析
(一)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MEM)
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作為電力交易的平臺,連接阿根廷電力的供應方與需求方。該電力批發市場又分為定期市場和現貨市場,定期市場的運作機制是由供電方與購電方直接達成固定購售電協議,該合同協議中會明確一定期限內的電價和供電量(通常為6個月),雙方達成合同后,由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管理公司負責調度電力;現貨市場的運作機制則是由各供電方每周在電力批發市場平臺提交其發電量及報價,各購電方則在電力批發市場平臺提交其電力需求量,由電力批發市場平臺對電力的買賣雙方進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再由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管理公司負責調度電力。
(二)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管理公司(CAMMESA)
為了更好地對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進行監管,阿根廷能源秘書事務局聯合阿根廷發電商協會(AGEERA)、阿根廷電力分配聯合會(ADEERA)、阿根廷電力運輸承包商協會(ATEERA)、阿根廷電力大用戶協會(AGUEERA)四大電力協會,共同建立了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管理公司(CAMMESA)。其中,這五大實體分別擁有該公司20%的股權,但該公司由政府任命正副董事長并保持否決權。目前,CAMMESA負責經營和監管本國的電力批發市場,計算現貨市場電價、規劃所需的發電量以及負責電力能源的調度,并最后將發電企業生產的電力輸送到阿根廷國家電網(SADI)。因此,目前阿根廷電力的發、輸、配、調、售和大用電戶均由阿根廷電力批發市場管理公司主導。
(三)國家電力管制委員會(ENRE)
國家電力管制委員會(ENRE)是阿根廷經濟部的下設機構,該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5人成員組成,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為一體,按國家法律規定行事,不受任何外來干擾。委員會主要負責對阿根廷電力行業進行監管,主要職能有:
(1) 執行國家電力制度;
(2)制定相應的法規,對發、輸、配電各方及電力用戶的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
(3)對電力行業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監管;
(4)對授予私營企業特許經營權的條件和要求作出規定。
由于阿根廷實行輸配分離以及配售分離的電力體制架構,國家電力管制委員會還須對輸電、配電以及售電三方進行監管,避免其中一方突破自身職能邊界,而形成輸配一體或配售一體的電力壟斷體制。此外,國家電力管制委員會還負責制定電力行業的技術以及安全規范,監督發電以及輸配電企業執行電力行業標準,未經其批準,輸電方或配電方不得放棄送電和配電業務,或停止提供服務。
四、阿根廷電力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電力體系法律規范,堅持立法先行,依法進行改革與監管
阿根廷以《電力改革綱要》作為指導本國電力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以及本國進行電力改革的法律依據,而后通過立法決議規定了本國電力監管機構的建立、職責、權限等。其通過立法,規定了電力行業新體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和運營機制,實施政企分開,進行民營化改造,最后實現了電力市場的市場化運營。
我國《電力法》自1996年正式實施,其作為規范電力事業的基本法律,可謂是整個電力法律規范系統的“小憲法”。在《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先后發布實施了31部行政法規,涉及電力領域的部門發布實施了1370個部門規章,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電力法律體系,這也為我國電力事業的發展和規范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有效的電力法律體系并不能適應電力行業發展的新情況和新要求,其制度建設滯后于市場化演進,現行電力法律體系比例配置不當,法律規范滯后甚至缺失。
因此,在我國電力體制深入改革的過程中,可學習借鑒阿根廷,進一步完善電力體系法律規范,以法律引導、規范電力改革,同時使電力監管機構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政策支持,推動國內可再生能源發展
阿根廷為了推動本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不僅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法》(第26190號法)、《可再生能源監管框架》(第27191號法),制定并推出了RenovAr計劃,還在第27191號法的基礎上,成立了阿根廷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會,該基金會將由阿根廷國家財政部提供資金,為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方面的支持。通過上述法律和政策,阿根廷減少了外商投資者的成本,并提高其投資可再生能源的利潤和資金回報,合理地實現了阿根廷本國能源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而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該法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基本法。為具體實施該法, 我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法規、專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為統領的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但是,由于相關法規規定較為原則、模糊,內容較雜亂、銜接性弱、不夠細致具體,導致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相對較弱。同時,現有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對于可再生能源激勵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模糊,導致可再生能源激勵制度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因此,可學習借鑒阿根廷,以整體視角出發, 建立健全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各部門協同合作的可再生能源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 以推動可再生能源激勵制度構建成為有機整體,進一步推動國內可再生能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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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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