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電改對我國電力零售市場改革的啟示
從2002年的國發5號文到2015年的中發9號文,我國電力體制改革一直在砥礪前行。改革的設計者始終圍繞著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的宗旨勾繪藍圖,但相比上一輪改革路徑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競價上網,新一輪的
自選電力客戶,選擇了合并收費的電力零售商,在此情況下,資金流動情況見圖4。第1類終端電力客戶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直接與發電廠結算;第2、3類終端電力客戶將供電費、服務費、輸配電費、代收稅費合并支付給電力零售商,對自選電力客戶而言是最簡單的支付方式,由電力零售商代理其與SPServicesLtd結算。

客戶從SPServicesLtd購電情況下,資金流動情況見圖5。第4、5類客戶將電費支付給SPServicesLtd,由其代為完成供電費、服務費、輸配電費、代收稅費的分項結算,客戶操作上將非常簡單。

1.EMC(EnergyMarketCompany):電力批發市場
2.SPSERVICESLTD:新加坡市場服務商(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
3.SPPOWERASSETS:新加坡電網資產公司
4.本圖中1~5的含義詳見圖2電力終端客戶分類
5.NMPR、MPR的涵義與圖2一致
目前,新加坡電力零售市場尚未全部放開,零售商負責向終端客戶收取部分或全部電費,有部分是代SPServicesLtd收取的,這種情況下,由零售商承擔這部分費用的欠費風險,因此,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零售商應向SPServicesLtd支付保證金,以規避SPServicesLtd可能受到的客戶欠費風險。保證金的估算將根據零售商的類別和收費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底服務機制
新加坡電力市場相關規則中并沒有明確提及保底服務的概念,但實際上,新加坡電力法規定電力市場支持服務的電力許可證獲得者(即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中涵蓋了保底服務的范疇。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除了對沒有自主選擇權的客戶售電以外,還要求對具有自主選擇權的客戶提供市場支持服務,在出現如下兩種情況時,允許客戶通過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間接向電力批發市場購電:
一是當具有自主選擇權的客戶無法或不再愿意從其他電力零售商處或批發市場購電;二是當電力零售商無法或因為任何原因拒絕向客戶售電。
在這種情況下,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應及時通知這些客戶并將他們轉換為通過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間接在批發市場購電的模式,客戶需自己承擔電力批發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并向新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由零售商支付的各項服務費。
對我國電力零售市場改革的啟示
在“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下,電力零售改革是我國本輪電改的重點內容。目前,新加坡電力零售市場仍處于部分放開的狀態,學習新加坡的改革經驗有利于為國內的改革探索提供借鑒作用。針對我國售電側改革初期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筆者認為新加坡的做法中有如下幾點經驗可以借鑒:
在電力零售市場部分放開的情況下,營銷業務逐漸從垂直一體化下的公司分解到配電運營商、電力零售商等市場成員共同承擔,為保證平穩過渡,相對其他營銷業務而言,保底服務、計量服務、結算服務通常是在新進入的電力零售商隊伍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參與承擔。在過渡階段,通常根據產權所有將計量服務(即業擴報裝和抄表計量)指定由配網運營商負責,但計量數據應及時提供給為客戶服務的電力零售商,電力零售商和配網運營商都可以提供結算服務。
在電力零售部分放開的情況下,電力零售商和配售電公司都可以向終端客戶收費,但收費內容會有所差異,這取決于電力零售商對收費方式的選擇。
無論是由誰向終端客戶收費,都將遵循一個基本原則,即“誰收費、誰就承擔客戶欠費風險”,當然可以通過向客戶收取保證金等形式來規避風險。
在電力零售市場部分放開的情況下,保底服務一般由傳統電力零售商提供,當新進入的電力零售商由于破產等原因無法向原客戶售電,傳統電力零售商應及時提供使這些終端客戶能繼續間接從批發市場購電的服務,并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相關服務費用,包括代理購電的手續費。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7年2期,作者系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科學研究院袁黎)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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