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貨試點市場試運行時間延期主要原因是什么 如何破解?
我國電力現貨試點市場試運行時間延期,其中主要原因是什么?應如何破解難題,加快現貨市場建設步伐?近日,澳大利亞AGL能源有限公司原能源市場部主任分析師劉東勝博士在回國第一天,接受本刊記者專訪,從國外視角評價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進展,并基于十多年澳大利亞電力市場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對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建議和思路。
記者:您如何評價國內現貨市場試點工作的進展?
劉東勝:與去年8月《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相比,目前的進展是滯后了。通知要求八個試點今年年底前具備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條件,現在只有廣東試點基本達到要求。近日,國家能源局發文,將電力現貨市場試點模擬試運行截止期限往后延了半年,至2019年6月。目前看來,明年6月其余七個試點能否如期試運行還存在變數。但考慮我國(中國,下同)國情和電力市場建設的復雜性,電力現貨試點能推到這一步已經相當不易了。
記者:您認為,當前導致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不如預期的原因是什么,試點市場建設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劉東勝:首先在于工作難度大。電力現貨市場是電力系統調度計劃運行方式的變革,其建設是一項精細化系統工程,涉及市場方案和運營規則、技術支持系統等方方面面的復雜內容,是一項任務極其繁重的工作。
其次是人才和人力都缺乏。國家將電力現貨市場試點的責任下到省里,省政府主導試點建設。地方可能會有積極性,但缺乏這方面專業積累,沒有長期持續電力市場研究的專家團隊,要完成這項工作很有難度,最終多數試點省還是需要求助于國家層面的專家。實際上,國家層面長期研究電力市場的專家和團隊也為數不多。
再次是建設現貨市場責任重大,導致部分試點躊躇不決。電力市場建設是新一輪電改的重要任務,現貨市場建設又是其中的重點和難點,還要保證試點過程中電力系統運行安全可靠。部分試點省缺乏思路、不知道如何著手,又擔心出問題,產生比較大的畏難情緒。
此外,我國將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作為一項很重要的任務來做,但跟國外相比,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什么、實現路徑是什么,很多地方還想得不是很清楚。更重要的是,我們與西方推市場的思維方式和環境不同。試點對積累經驗很重要,但是,試點是受試點省的具體情況所局限的,其經驗教訓還需要經過甄別總結后再推廣。再者試點地區為了在規定時間完成任務,可能會采取過渡性的妥協做法,實行簡單的行政干預措施,產生不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設計。雖然我們可以認為這是一個過渡性措施。但是,在找到最終解決辦法之前, 對市場行政干預的結果必然是導致扭曲的市場價格信號,使市場不能發揮配置資源的作用,與改革初心和目的相違背,這些問題在電力現貨試點建設中都是需要花時間和精力去解決的。
記者:您長期研究澳大利亞電力市場,請介紹一下澳電力市場建設的主要經驗。
劉東勝:澳大利亞從1991年啟動電力市場化改革,1998年12月國家電力市場正式運行,標志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目標的實現。澳大利亞國家電力市場已經運行了二十年,電力市場不斷地自我完善,已經成為了一個競爭有效、公開透明、發展成熟的電力市場。 其市場建設經驗概括來說:
第一,頂層設計目標清晰。澳大利亞是市場環境比較成熟的國家,有完善的市場化機制、法制法規體系。電力市場開始設計時設有明確的目標,即建立全國性電力市場,鼓勵競爭,為用戶帶來利益。
第二,政府組織推動,措施有力。澳大利亞政府聯席會議、能源部長聯席委員會等高級別會議討論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目標和實現路徑,推動適應電力市場化的國家電力立法工作。同時,采取頂層設計與地方試點并行的方式,全國市場設計專責機構與州試點市場建設專責機構可直接溝通,頂層設計指導地方試點,同時試點中取得的成功經驗可以很快寫入全國市場規則中。試點階段結束時,全國市場頂層設計與相應法規也同步完成。
第三,實施并健全嚴格的市場監管。1996年澳《國家電力法》通過,依據該法設立兩個獨立的專門監管機構——澳大利亞能源管理委員會(AEMC)和澳大利亞能監會(AER),履行能源市場監管職責。同時發展了一整套的市場監管措施。
記者:您認為,應該如何借鑒國外市場建設的經驗,促進國內現貨市場建設?
劉東勝:首先,借鑒國外市場建設的經驗時要系統地研究其市場模式形成的深層原因。各國市場建設經驗是在其市場環境里形成的,是受其法制與經濟制度、能源稟賦和電網結構等因素影響的。我們要借鑒國外經驗,更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其難點在于理清國外經驗中哪些可以直接采用,而哪些是不適合我們的國情。只有在深入了解國外市場模式形成的原因后,才能夠借鑒其經驗制定出更符合各個地方實際情況的市場方案。當然,這很可能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
其次,國家層面要統一設計、強力推動。從國際經驗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需要統一設計,強力推動,國家應該拿出一定財政資金來專門支持組織專家交流論證,進行系統、規范、嚴謹的頂層設計,擬定市場交易準則、規則和法律法規等,讓地方試點方案有參考范本。
再次,設立專門的研究智庫機構,加強電力市場研究。目前,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面沒有強大的專職研究電改、電力市場建設的專家隊伍,遇到任務臨時從有關機構抽借專家資源,急于求成,不能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要長設專門機構,組織力量持續研究電力市場。要重視發揮經濟學專家的作用,為電力市場方案設計與規則制定遵循經濟規律提供保障。
再有要強化監管,提升監管能力。相比國外能源電力監管機構的執法權和隊伍規模,我國的監管力量太薄弱。一方面,完善能源電力立法,讓我國能源電力監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力量投入、賦予監管機構足夠的執法權,保障電力市場有序運行。
最后,從具體電力市場模式上,建議重視研究南美市場經驗。到目前為止,我們電力市場建設都是在借鑒市場經濟成熟國家的電力市場化改革經驗。這些國家的市場開放程度高,市場法律法規健全,監管機構能力強、水平高、經驗豐富。監管重點是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監管,以監管行為來保證市場效率。
我最近有機會比較深入地了解了南美國家的電力市場,認識到南美電力市場模式完全不同于我們所熟悉的市場模式。比如說智利電力現貨市場中,發電企業并不進行報價,而是按照要求上報發電成本發生的要素,如燃料價格、能耗等。交易調度中心根據電廠上報成本要素數據統一優化發電生產,實現全系統發電成本最小化,而邊際機組的成本成為市場出清價格。市場監管的核心在于發電企業上報成本要素數據的真實性。值得強調的是南美市場設計與監管方式并不是他們電力市場發展的過渡性措施,事實上智利是全世界最早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他們從1982年到現在一直都是運行基于發電生產成本,而不是基于發電商報價的電力市場模式。南美市場與澳大利亞市場幾乎代表兩個極端,一個是發電企業不報價、但實行發電成本監管,另一個是市場主體報價具有極大的自主性、監管機構進行嚴格的市場行為監管。
電力生產具有規模效益,縱觀電力行業不難看出,發電側的市場集中度常常使得電力市場不符合完全競爭市場所要求的條件。記得前兩年看到一個關于國內各省電力市場集中度的分析數據,絕大部分省的市場集中度HHI指標都明顯地超過有效競爭要求的閾值。這是困擾著我們國家電力市場建設的一個難題。一方面,保證競爭市場有效運行所倚重的市場行為監管正是我們的薄弱環節。另一方面,為保證電力市場有序競爭,我們又不得不采用很多行政干預措施。如果用古老的治水故事來比喻的話,那么這些行政干預措施是在“堵水”。南美電力市場用經濟性監管的方式代替澳大利亞那樣的市場行為監管,是探索符合電力大工業生產特點市場模式及相應監管措施的“中庸之道” ,可能更適合中國的國情。
原文首發于《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2018年11月30日第45期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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