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5情形將被追責
環境有價,一旦損害將應賠盡賠。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提出2018年起,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省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追責情形
《方案》明確5種情形,包括: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在全省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誰來追責
《方案》明確,福建省政府作為省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管轄省內跨地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與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作為所轄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定其所屬的國土、環保、住建、水利、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生態環境損害涉及多個領域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開展賠償具體工作。
如何賠償
《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修復或賠償的,由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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