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車補助政策調整:補貼不超車價60% 直接補給消費者
7月19日,北京市財政局發布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顯示,北京市對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與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級補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解讀稱,今年財政部等四部委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聯合印發了《通知》,對之前補助政策中不符合中央要求的條款進行了調整完善。
《通知》對補助對象及補助方式給予規定,即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后支付車價款,而汽車生產企業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小客車;在北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產企業,非北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則須授權委托一家在京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與今年2月由北京市科委、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局、城市管理委、交通委聯合發布的《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比,此次發布的《通知》嚴格規定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而《辦法》更多強調的是各部門的職責安排以及各級黨政機關、企業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形成示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強調,今年北京市對新能源汽車的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應獲得的補助資金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先行墊付。消費者在購車時,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通知》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按照《通知》規定的程序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北京市環境交易所負責受理和審核,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兌付至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市財政按政策安排補助資金。北京按照中央與地方1比0.5比例安排對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補助,但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此外,《通知》還對新能源汽車補貼引入了車輛運營里程要求,除私人購買新能源小客車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北京市級補助資金需滿足車輛運營2萬公里的要求。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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