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4人私設暗管偷排廢水入長江,犯污染環境罪獲刑
5月23日,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污染環境罪案,判處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罰金20萬元,同時判處被告人羅勇、沈均偉、沈均成、李躍華四人七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四被告人9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金。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鎮村干部以及相關企業代表共計200余人參與旁聽。
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公司的主要業務為加工瓶蓋。2014年4月28日,該公司通過召開股東會議,確定公司股東為被告人羅勇、沈均偉、沈均成、李躍華四人。2016年9月,被告人羅勇、沈均偉、沈均成、李躍華在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情況下,為降低生產成本,逃避環保部門的監管,共同商議決定通過私設暗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長江。隨后被告人沈均偉購買管道、雇請工人實施暗管的安裝,安裝完畢即利用私設的暗管向長江排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2017年5月25日,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被江陽區環保局查獲。經監測,該公司所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有毒物質“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四川安美科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及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羅勇、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沈均偉、沈均成、李躍華,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同時認為,長江是哺育我中華民族的搖籃。保護環境、建設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對于整個長江流域以及全國的可持續發展乃至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均具有重要的意義。被告單位及四被告人無視環境及長江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共同商議并實施了私設暗管將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水偷排入長江的行為,社會危害較大。
法院結合被告單位和四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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