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實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決定,對《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2號,2007年10月23日公布)的規章予以廢止。同時,對關于統一排污費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環辦〔2008〕19號,2008年2月25日公布)等2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這就意味著,在我國實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1979年9月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2018年1月1日起,環保稅正式開征。為及時廢止有關排污收費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4月12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京主持召開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廢止有關排污收費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草案)》。
生態環境部強調,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明顯加快,生態環保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及時修改和廢止與上位法沖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生態環境部的法定職責,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生態環境部要求,根據“誰制定、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適時認真做好與上位法沖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鏈接:關于排污費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是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20世紀初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都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致使空氣、水、土地等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世界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新鮮空氣、潔凈的水已成為短缺資源,而凈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遠道或地層深處取水,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支付,因為污染者損害環境質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樣,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應將這筆費用轉嫁給社會。這是其理論基礎。
具體則指根據一國排污收費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應向國家繳納的一定的金錢。最早由德國于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工業區實行。1976年9月,原聯邦德國制訂了世界上第一部專門法律——《廢水收費法》,此后,歐洲其他國家、日本、中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相繼仿效并不斷將收費范圍由排放廢水擴大到廢氣、廢渣和其他公害物質。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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