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北京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委、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28日
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當前,本市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總體較好,但仍存在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相關部門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不一致等現象。為健全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與權威性,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立足首都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構建責任體系,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首都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撐。
(二)基本原則
——明確責任,健全制度。明確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在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方面的責任,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制度體系。
——多措并舉,提升能力。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和隊伍建設,強化新技術應用,推進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提升環境監測質量保障能力。
——強化監管,嚴格懲戒。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部門協作,推進聯合懲戒,加大對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全面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更加完善,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認真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責任
(四)強化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干部要增強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堅決反對干預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區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生態環境部約談的區,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生態環境部移交的問題線索,依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單位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區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市委和市政府。
(五)明確監管責任。市、區兩級環境保護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依規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市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農業、水務、衛生計生、園林綠化、氣象、地勘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六)強化防范和懲治。按照中央有關要求,重點防范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將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行為列入市級環保督察的內容,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七)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環境監測干預留痕和記錄有關規定履行記錄責任與義務,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三、切實加強部門環境監測協作
(八)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并執行統一的監測標準規范。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建設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健全完善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水務、園林綠化等部門要協助市環境保護部門做好環境質量監測站點選址和建設。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實現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的一致、可比。
(九)提高環境質量信息發布權威性。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須經同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可或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
(十)健全行政執法與監察、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等相關移送材料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依法向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十一)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排污單位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時,不得干預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不得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涉嫌偷漏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按要求直傳上報并公開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實現全市聯網。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市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同時,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標注異常原因,將異常情況報送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
五、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
(十三)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監測機構要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四)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內部質量控制規程,按規定開展監測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定期進行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
六、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十五)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市環境保護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聯合監管和檢查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專家庫,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十六)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市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七)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采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比對監測,現場核查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維護、校準、比對監測記錄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數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十八)推進聯合懲戒。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企業違法信息同時依法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十九)加強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
(二十)促進行業自律。引導鼓勵環境監測行業協會發揮作用,開展環境監測培訓,宣傳環境監測政策法規,弘揚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理念,規范環境監測行為,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環境監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七、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二十一)完善管理制度。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出臺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要求。研究建立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執法監測儀器設備檢定“綠色通道”機制。
(二十二)提升質量控制能力。加強細顆粒物基準監測能力建設,完善手工和自動監測比對體系,提升空氣質量自動監測臭氧標準傳遞和量值溯源能力,確保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能夠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提高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水平。建設環境監測機構信息管理和監測業務管理平臺,實現監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管理。
落實《關于做好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推進華北區域環境監測質控中心建設,提升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監督核查能力,對區域內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二十三)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量控制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
(二十四)推動建設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市環境保護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推進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存儲的標準化建設,匯集和管理各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實現環境保護、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農業、水務、衛生計生、園林綠化、氣象、地勘等部門獲取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數據聯網共享。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源開發與應用,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和管理提供堅實支撐。
(二十五)加強區級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和保障。各區委、區政府要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改革發展、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工作經費以及監測設施所需場地。各區政府要做好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建設的實施工作,保障環境質量監測系統正常運行;相關部門對干擾、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各區委、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市環保局要把實施方案落實情況作為市級環保督察的重要內容。市監委、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要統籌落實執紀問責、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的事項。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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