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巴黎協定》中的目標?
2015年12月在法國巴黎召開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這是人類環境外交史上的一個重要歷史性事件。大會最重大的成果是通過了《巴黎協定》。《巴黎協定》共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了安排。
《巴黎協定》的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較工業化前水平控制在顯著低于2℃的水平,并向升溫較工業化前水平控制在1.5℃努力;在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情況下,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負面影響的能力,促進氣候恢復力和溫室氣體低排放的發展;使資金流動與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恢復力的發展相適應。
上述目標中第一點是升溫控制目標。這是談判各方妥協的產物。此前,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兩種立場。一種立場是中國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認為,考慮到發展和環境的利益,將升溫目標定在2℃比較適宜,美國也持此觀點。歐盟和部分小島嶼國家持另一種立場,主張將升溫目標定在1.5℃。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艱苦的談判和各方努力,達成了上述各方都能接受的目標。
《巴黎協定》是一個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傳遞出了全球將實現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發展強有力的積極信號。
中國在氣候談判中扮演了領導者的角色,為巴黎大會的成功作出了歷史性貢獻,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
巴黎大會以后,國內媒體對會議的成果有廣泛的報道。但筆者注意到,媒體對《巴黎協定》目標的表述不太準確。大部分新聞報道和學術文章中稱《巴黎協定》的目標是“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2℃之內”。這是巴黎大會召開前一部分國家的立場,不是《巴黎協定》達成的目標。
筆者查閱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上《巴黎協定》的英文版中關于升溫控制的表述為“Holding the increase in the global average temperature to well below 2℃ above pre-industrial levels and pursuing efforts to limit the temperature increase to 1.5℃above pre-industrial levels”。
筆者也查閱了《巴黎協定》的中文版,升溫控制目標譯文為“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
這是聯合國根據英文文本翻譯過來的。此段譯文中有多處誤譯,例如一個重要詞“well”沒有譯出,還畫蛇添足地在2℃和1.5℃后各加了“之內”一詞,這就使它的意思和英文原文有較大出入。
筆者參加過很多聯合國組織的多邊環境協議的會議和談判,知道談判總是以英文文本為基礎進行的,在以后執行中也以此為基礎進行評估。
如上所述,《巴黎協定》的目標有3個,一是升溫控制目標。國內媒體的報道大多把《巴黎協定》的目標說成“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 2℃之內”,不但丟掉了另外兩個目標,而且第一個目標也僅提到了聯合國錯譯文本的半句。這是對《巴黎協定》目標的誤釋。
看到這些情況,筆者給我國負責氣候變化事務的相關負責人寫信,反映上述情況,指出了聯合國譯文和我國媒體上的錯誤,提供了筆者根據英文原文翻譯的文本,并提出了糾正目前報道中錯誤的建議。得到回復說,關于升溫控制目標,發改委和外交部已商量過,決定將中文譯文改為“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較工業化前水平控制在顯著低于2℃的水平,并向升溫較工業化前水平控制在1.5℃努力”。這個文本同筆者提供的譯文是一致的。
但令人遺憾的是,直到現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文網站上《巴黎協定》仍是原來那個有錯譯的文本,而國內各種媒體上則出現了3個版本:一是照抄聯合國錯譯文本,即“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二是繼續以前流行的說法,即“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2℃之內”。三是出現了一個新的版本,即“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1.5℃以內”。
迄今為止,在197個《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締約方中,已有175個締約方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了《巴黎協定》。
2017年6月1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美國將退出《巴黎協定》,這給《巴黎協定》目標的實現增加了不確定性。美國的這一舉動遭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批評。
中國政府宣布,中國將繼續認真履行《巴黎協定》。為此,我們有必要澄清《巴黎協定》的目標,特別是全球平均升溫控制目標。
(作者曾任原國家環保局國際合作司司長、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駐華代表等職,現任生態環境部科技委員會委員)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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