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年旦、張學軍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李年旦、張學軍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雇請郭盛友等四人在竹灣村四組“殿上”山場采伐樟樹14棵,其中7棵運至永修縣燕坊鎮105國道旁栽種,余下遺留在“殿上”山場的7棵被武寧縣森林公安局扣押移栽至武寧縣官蓮鄉山坪村。經鑒定,李年旦、張學軍雇人采挖的14棵樟樹均為活體香樟,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立木蓄積為8.715立方米。本案二審期間,李年旦、張學軍分別與武寧縣國營林場簽訂委托造林合同書,約定由武寧縣國營林場各提供三畝林地供李年旦、張學軍植樹,用于恢復被破壞的生態植被,李年旦、張學軍分別自愿繳納5580元作為造林款。
【裁判結果】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年旦、張學軍違反森林法及相關法規,未經批準擅自采伐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香樟十四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二審期間,李年旦、張學軍與武寧縣國營林場簽訂委托造林合同書,自愿通過義務植樹以恢復生態植被,認罪悔罪且積極彌補罪過。鑒于李年旦、張學軍的悔罪表現,且積極進行生態修復,可以對李年旦、張學軍從輕處罰。據此,判決李年旦、張學軍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李年旦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張學軍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張學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刑事案件。刑罰是環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資源問題,運用刑罰手段懲治和防范環境資源犯罪,加大環境資源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是維護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本案二審法院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懲治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嚴重損害生態平衡的犯罪行為,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基本取向,突出了環境法益的獨立地位。此案審理還充分貫徹了修復性司法理念,將被告人實施生態環境修復情況作為量刑酌定因素,通過督促被告人自愿植樹恢復生態植被,達到依法保障環境公共利益的目的,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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