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這起全國案值最大的行政公益訴訟案!涉案金額1.6億多元!
福建省福州市羅源縣人民檢察院訴羅源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3日,福州中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公司)競得羅源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的B-02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總價為20120萬元。后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該地塊出讓價款第一期10060萬元于2010年7月11日前付清,第二期10060萬元于2010年8月11日前付清。合同簽訂后,中茂公司僅繳納土地出讓金3575萬元。期限屆滿后,國土局多次向中茂公司發出《催繳土地出讓金律師催告函》。中茂公司同時予以復函但未繳納拖欠的土地出讓金。羅源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國土局依法盡快收回B-02地塊被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國土局作出回復:擬聘請律師對中茂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費用金額較大,待縣政府撥付訴訟費用下撥后對中茂公司提起訴訟。2017年1月3日,羅源縣人民檢察院向羅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國土局履行B-02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2017年1月12日,國土局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茂公司繳交拖欠的土地出讓金16545萬元及違約金。
【裁判結果】
羅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國土局作為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具有負責對土地出讓收入進行征收的法定職責。國土局在出讓B-02地塊過程中,對受讓人中茂公司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未及時作出處理。在羅源縣人民檢察院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履職,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已構成行政不作為。鑒于國土局現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中茂公司繳交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判決其履行法定職責沒有意義,為此,判決確認國土局拖延履行對羅地出讓(掛)[2010]8號B-02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案值最大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涉案金額1.6億多元,亦是羅源縣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后,公益訴訟人和被告均未上訴,收效良好,督促了國土局及時履行職責,現國土局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中茂公司繳交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本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一方面切實發揮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作用,對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法定職責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也為今后法院審理公益訴訟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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