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設不能照搬照抄
4月9日,生態環境部召開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2018~2020年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方案》,要根據當前工作總體形勢,建設生態環境大數據、大平臺、大系統,形成生態環境信息“一張圖”。
依靠科技進步,發展信息化技術,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精準性,也就提高了環境管理效率和為民服務水平。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作為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環境管理中早已有所應用。但由于缺少頂層指導和統一規劃,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成了片面追求大而全的技術控;有的地方各類信息化管理系統五花八門,陷入重復建設怪圈。筆者認為,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不能照搬照抄,應不忘“提高監管效率”的初心,根據使用者需求量身定制,避免成為華而不實的擺設。
一線執法者是信息的采集者和上傳者。由于現場工作節奏較快,加上執法者能力水平和對信息化技術接受程度有差異,開發簡單上手、操作性比較強的現場端APP會更受青睞。比如,安徽省亳州市研發了環保督查信息平臺手機APP,以往需要去現場才能核查的事項,僅需登陸手機督查平臺就能完成,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執法成本。
部門管理者是信息使用者。聯合相關的管理部門,統一建設具備分析決策功能的管理系統或平臺,可為管理者提供盡可能智能、精確的管理決策依據。比如福建省廈門市,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實現生態環保決策前移。山東省濟寧市建立一體化網格化監管平臺,實現各職能部門數據共享,形成生態環保監管大格局。今后,還可融合區域合作共享理念,探索區域性信息化建設。
第三方機構是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參與者。第三方機構根據服務對象需求“投其所好”,但由于信息化技術的發展速度太快,法律政策若不能及時跟進,第三方機構會有搶跑犯規、負重前行等顧慮。比如,第三方機構在建設和運行維護具有哪些權限,在保障信息真實、安全方面需要承擔什么責任等,要從法律政策層面予以明確和規范。此外,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手中掌握著信息資源,向第三方開放的程度,也會影響信息化技術進一步創新發展。
此外,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不能完全迷信科技的力量,忽視人的因素。一是對使用者的生態環境意識和守法意識教育不能放松,行為監管不能缺失。二是通過制度設計,推動信息化技術融入日常工作,成為行為習慣。考慮到人員流動和技術更新,要定期進行專業培訓和操作鍛煉。三是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避免信息系統的“僵尸化”,注重用戶體驗,讓使用者感覺會用、好用、想用。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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