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如何盡到環境責任?
《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針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除規定追究排污單位法律責任外,還對企業相關人員的追責作了規定,追責對象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2017年1300余件公司被追究污染環境罪的案例中,絕大部分案件同時追究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公司管理人員有哪些環境法律責任,如何做到盡職免責?
一、公司管理人員的環境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污染環境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污染環境罪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設定了較低的犯罪門檻。例如,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即構成犯罪。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構成犯罪等等。
(二)行政拘留
對于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環境監管部門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2)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罰款處罰
1.違反“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除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外,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污染事故:《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也均有類似規定。
(四)行政處分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后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情況下,未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除對建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外,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公司管理人員應切實擔起環境管理職責
(一)摸清企業環境合規現狀
目前,有相當數量的企業負責人不清楚本企業環境合規現狀。企業應趕在環境執法檢查或者環保督察到來之前,了解最新的環境法律政策要求,在此基礎上摸清“家底”,對不合規事項及時進行整改。筆者建議,企業外聘“法律+技術”的專業咨詢機構對企業的環境管理現狀進行排查,第三方排查較之自行組織排查,可以更專業、更全面地發現問題,同時提出解決方案。
(二)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工作應常態化、規范化
企業應建立起常態化、規范化的內部環境管理制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才能有效避免關停、限產、巨額罰款等處罰。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包括規范化管理流程的設置、明晰的責任分工以及外部委托事項的審查、環境合規識別等。規范化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有利于避免因職責不清導致的追責范圍擴大化。筆者建議,在建立環境管理制度過程中,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協助,可以更準確地規避法律風險。企業在環境管理過程中,要不斷地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環境法律法規,對遇到的問題,及時查閱資料或向環境律師進行咨詢。
(三)企業需高度重視危險廢物鑒別與處置工作
由于危廢對環境產生較大的危害,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對危廢的處置要求非常嚴格,要求企業切實負起危廢處置責任。對產生的危險廢物要做到及時申報、規范建立貯存場所、建立臺賬、編制應急預案、委托具備危廢經營許可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置等具體要求。特別提醒:企業生產的副產品、廢棄的化學品原輔材料、不合格的化學品終端產品,以及盛裝過危險廢物的容器等,在不確定是否為危險廢物時,一定要咨詢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必要時進行危險特性鑒別。不確定是否為危廢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當作一般固體廢物進行處置,以免因危廢處置不當污染環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備受社會關注的章丘“10·21”重大環境污染案中,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17人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6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既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也包括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因此,作為公司高管在危廢的處置上要格外慎重。
(四)堅決杜絕指使或縱容篡改監測數據等行為的發生
法律規定,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
作為企業負責人在發現企業排污超標后,為避免被行政處罰,可能會想到通過一些方式進行規避,但未意識到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生態環境部從2018年起,將連續3年組織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行動,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執法,嚴肅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并將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將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對明知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制止,對委托下屬處理的事項應監督跟進,以免除自身責任
在近年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有安環部經理因疏于管理,不乏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六)防止阻撓環境監管執法行為的出現
相關法律有類似規定,阻撓環境監督執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亦有類似規定。當企業實際控制人指示在場的企業管理人員對環保督察或執法檢查行為不予配合時,在場管理人員應將法律后果向企業實際控制人講清楚,說服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阻撓行為恰恰說明企業存在著不希望被發現環境違法問題,不但環境違法行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阻撓行為本身也將受到法律制裁,適得其反。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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