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明確8種環保約談情形
中國環境報記者王學鵬 通訊員李潤威海報道 山東省威海市近日出臺《威海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
中國環境報記者王學鵬 通訊員李潤威海報道 山東省威海市近日出臺《威海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切實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改善全市環境質量,這也標志著威海環境約談將常態化。
《辦法》規定,應該予以約談的情形包括,出現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嚴重超標或連續兩個月同比惡化的;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階段性工作進度或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對上級各類督察及環保熱線交辦的案件和反饋的問題辦理、整改進度緩慢,未依法依規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工作推進不力的;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根據《辦法》,需要約談的,市環保局向市政府提起對相關區市政府(管委)的約談申請。市政府同意啟動約談后,由市環保局起草約談通知,制訂約談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約談通知由市環保局向被約談單位發送,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后,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
約談由市政府領導主持,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領導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市政府領導、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法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被約談單位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約談結束后,形成會議紀要。
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30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
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被約談單位的書面報告,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并報市政府。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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