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
大云網訊;《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近日在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公布,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適用本條例。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基本原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減量、全程控制和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原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責、公眾參與的多元治理方式。
第四條 【規劃計劃】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統一制定全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轄區內醫療廢物、垃圾焚燒飛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轉運設施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財政投入】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財政投入,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對醫療廢物、垃圾焚燒飛灰和生活垃圾中危險廢物的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運行予以資金支持;引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行業發展;鼓勵、支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六條 【區政府職責】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醫療廢物、垃圾焚燒飛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轉運,保障收集、轉運設施的正常運營。
第七條 【環保部門職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八條 【其他部門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廢物道路運輸過程的監督管理。(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垃圾焚燒飛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三)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運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四)工業、衛生、教育、科學、環衛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促進行業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
第九條 【產生、運輸和經營單位責任】產生、運輸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完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應當采取措施安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禁止傾倒、排放、丟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公眾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發現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受到危險廢物污染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對于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減量化】產生危險廢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產生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所在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臺賬及管理計劃】產生危險廢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年度管理計劃和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產生的時間、數量以及流向等情況,管理臺賬保存3年以上。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臺賬匯總情況報所在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分類收集】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且不能分離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經鑒別不具備危險特性的除外。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特性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包裝。
第十四條 【貯存、處置場所】危險廢物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處置的,應當建設貯存設施或者場所;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并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轉移管理】嚴格控制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輸進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轉移出本市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關于跨省轉移的規定。危險廢物市內轉移的,應當向移出地所在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移出地和移入地所在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應當分別對危險廢物的轉出和接收過程進行監管。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守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和運輸管理要求。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本市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的單位和車輛信息。
第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單位的責任】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產廢單位簽訂協議并約定收集頻次、運輸方式等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及時收取危險廢物,不得無故拒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不得擅自停止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
第十七條 【集中處置危險廢物收費】工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格;醫療廢物、垃圾焚燒飛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等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信息公開】產生危險廢物及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本市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其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及去向等信息。
第十九條 【轉做他用、企業關停及搬遷】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或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未經消除污染嚴禁轉作他用。轉作他用的應當記錄數量、用途和去向。產生危險廢物及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業在搬遷、轉產、關閉之前,應當安全處置已經產生或貯存的危險廢物,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應急】產生、運輸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屬地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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