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
在剛剛召開的全國人代會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部署今年工作時,提出“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及時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重要方面。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要求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把環境損害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8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確定在江蘇等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之后,7省市在中央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開展案例實踐。2017年12月,在總結吸收7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中辦國辦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普遍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于落實新《環境保護法》損害擔責原則,推動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跳出“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怪圈;維護環境公平正義、公眾環境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然而,我國現行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體系相對完整,但在公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面,相關法律尚處于空白狀態,相關法律的缺位不利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開展,亟需法律補位。
中辦國辦《方案》在過去注重生態環境損害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基礎上,突出了對遭到破壞的環境和生態的本身進行修復,彌補了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空白。從長遠看,應在《方案》的基礎上,制定集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一體的專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損害的適用對象和條件、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責任認定方法、程序、數額、行政代履行、不同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銜接、資金使用管理等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解決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供給不足的問題。一是可以極大地便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相關方只需要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的規定就可以明確所有的實體問題和程序性問題,無需再到眾多的民事立法、環境立法中尋找相關規定。二是有利于立法的統一和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給司法部門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研究院(智庫)、江蘇省環保廳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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